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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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深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2012年7月6日深发〔2012〕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城市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开展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的基础上,以2017年深圳举办第19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为契机,在全市广泛开展“城市绿化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化、人文化、精细化和均衡化水平,使深圳城市绿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生态宜居城市。

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环境(一)30多年来深圳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城市绿化建设成果丰硕。

城市绿量大幅度增加,绿化景观水平和生态功能不断提升,绿地网络系统基本形成,公园之城建设初具规模,市场化管理模式基本建立,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城市绿化水平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绿化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先后被评为国际花园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示范市。

但与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要求相比,城市绿化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原特区内、外绿化水平不均衡,“二元化”现象突出;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城市绿化精品;园林园艺水平不高;人文内涵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加强新时期城市绿化工作意义重大。

绿化工作是新时期深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1月8日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美丽中国深圳样本,在保障平面绿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立体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形式实施的绿化。

第三条立体绿化应当坚持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第四条鼓励对新建非属公共建(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

此项立体绿化由该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以社会参与方式自愿参加。

多个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产权的,参与实施立体绿化则由业主自行共同约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立体绿化推进工作应当纳入现有的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负责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完成立体绿化规划、设计任务、建设推进和安全监管。

第六条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立体绿化任务下达、技术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推行,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考核评价相关规范性文件。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广东省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绿道,是指特定区域内,依照绿道规划设计标准,由特定材料铺设而成的、供人们休闲、运动、交通出行及自然教育等多种功能的线性公共空间。

第三条广东省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实施,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加强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便捷和安全为主要原则。

第二章绿道规划与设计第四条绿道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并依据地理特点、历史文脉、生态条件等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第五条绿道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休闲空间、景观节点、运动设施及道路布局,确保公众可以在绿道上享受多样化的活动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六条绿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通行无障碍性,确保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群体能够便捷地使用绿道,并设置相关设施和服务,如无障碍通道、洗手间等。

第三章绿道建设与管理第七条绿道建设主体可以由政府投资或者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建设方式由当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八条在绿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确保绿道内植被的保护和更新,防止非法采砍和乱堆乱放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绿道的管理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绿道维护和修缮工作。

第四章绿道的利用与开放第十条绿道的利用应充分发挥其多功能性,可以进行健身锻炼、文化展示、自然欣赏等活动,同时要保持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不得限制公众的进入。

第十一条对于绿道内设置的设施,必须标明使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使用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绿道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保持绿道的整洁、安全和公平,严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商业广告的滥发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1994年6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特区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在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设立市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的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民发现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绿道的定义绿道是指在城市或乡村中专门供行人、非机动车辆以及相关社区居民进行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活动的绿化通道。

绿道的建设和管理是为了满足市民对健康休闲的需求,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第二条绿道的分类绿道根据具有的功能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休闲绿道、文化绿道、生态绿道等。

不同类型的绿道在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第三条绿道管理的目标深圳市绿道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体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在绿道管理中,应注重生态保护、景观塑造和便利市民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绿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绿道的规划深圳市绿道的规划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和社区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绿道的布局和功能。

绿道规划应包括绿道的起点、终点、途径等信息,并与城市其他景点和公共设施相衔接。

第五条绿道的建设深圳市绿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绿化标准和相关法规,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塑造。

绿道建设过程中应合理选择植被种类,优化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绿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绿道的设施绿道的设施包括休息点、健身区、游戏设施等,应根据需求合理布局。

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安全性和便利性,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条件。

第三章绿道的管理和维护第七条绿道的管理机构深圳市设立绿道管理机构,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责任。

第八条绿道的管理措施绿道的管理措施包括定期巡查、保洁、绿化养护等。

绿道管理机构应定期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确保绿道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绿道的宣传和教育绿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绿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相关活动,推广绿道的理念和作用。

第十条绿道的安全管理绿道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绿道的安全。

在绿道上设置警示标识,提供安全设施,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绿道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绿道的监督深圳市绿道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2023修正版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导言深圳市是中国发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城市道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深圳市制定了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道路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 道路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城市道路秩序井然,保障公众出行的安全、便捷和顺畅。

2. 原则: 道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环保、便民,高效、节约、可持续。

二、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城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道路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道路使用单位: 道路使用单位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保障道路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三、道路使用和交通设施规定1. 道路使用: 道路使用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道路秩序,不得违法停车、乱倒垃圾,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

2. 交通设施规定: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和维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其清晰、准确、有效。

四、道路维护和修复1. 道路维护: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确保道路平整、无障碍,防止出现道路损坏、塌陷等问题。

2. 道路修复: 发现道路损坏或需要修复时,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及时发布交通提示,引导车辆绕行或采取其他合理的交通控制措施。

五、道路交通管理1. 交通管理: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证道路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 交通巡查和执法: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执法工作,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六、道路改造和建设1. 道路改造: 道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对已建成的道路进行改造,提升道路的运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

2. 道路建设: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道路建设进度,提高道路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绿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绿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系统。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省立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区域绿道相连相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的控制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绿道管理】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全市绿道网专项规划以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网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城管局统筹全市绿道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负责绿道网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委会,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口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各区职责】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和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原则】本市绿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删去第五十七条中“责任人逾期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绿化,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的规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1.第八条修改为:“市政道路、住宅区和工业区内的道路照明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有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改造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引言绿道作为城市景观和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绿道建设和管理,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中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解析。

1. 创新绿道设计的重要性绿道作为城市绿色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一条供行人和骑行者通行的道路,更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绿道设计往往局限于功能性和美观性,无法充分发挥绿道在城市中的多重功能。

因此,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创新绿道设计能够打破传统设计模式的限制,将绿道融入城市生态系统中,提升城市绿地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同时,创新设计还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例如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加舒适和便捷的使用体验。

2. 鼓励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的主要措施2.1 开展示范项目广东省将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特点,确定一批创新绿道示范项目,在这些项目中推广创新理念和设计模式。

同时,相关部门将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引导开发商、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团队共同参与绿道设计和建设。

2.2 引入专业团队和技术支持为了保障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的质量,广东省将引入专业团队和技术支持。

这些团队将包括景观设计师、专业工程师、生态专家等,通过协作合作,确保绿道项目的可行性和品质。

2.3 建立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平台广东省将建立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平台,用于汇集行业资源、推广创新技术和经验交流。

该平台将开设绿道设计竞赛、举办专题研讨会,为设计单位和专业团队提供交流和展示的机会。

2.4 加强对创新绿道设计的宣传和推广广东省将加大对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传递创新理念和设计成果,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绿道建设。

3. 创新绿道设计和建设的应用实例3.1 生态绿道生态绿道是将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绿地系统相连接,通过保留和恢复原有生态资源,提供更多的自然景观和生态服务功能。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内绿道的管理,保护绿道环境,提供优质的休闲活动场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定义1. 绿道指经过规划、设计、建设并进行维护管理的供公众休闲、健身和游览的线性绿化景观带。

2. 绿道管理机构指专门负责绿道规划、建设和维护的机构或部门。

三、责任与义务1. 绿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绿道规划方案,并依法组织绿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2. 绿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绿道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绿道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 绿道管理机构应制定绿道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绿道的使用时间、禁止行为等内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绿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绿道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绿道建设与维护1. 绿道建设应遵循绿道规划方案,充分考虑景观效果和环境保护要求。

2. 绿道维护工作包括绿化景观的修剪、道路的清扫、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3. 绿道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绿道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绿道的良好状态。

五、绿道使用管理1. 绿道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2. 绿道禁止车辆通行,但可以设置适当的停车场。

3. 绿道禁止骑自行车和滑轮车,但可以设置专门的自行车道或滑轮车道。

4. 绿道上禁止商业广告和宣传活动,但可以设置公益宣传牌和信息发布点。

5. 绿道上禁止破坏绿化植物和公共设施,禁止乱扔垃圾。

6. 绿道上禁止露天烧烤和野营活动,但可以设置指定区域。

7. 绿道禁止喂养野生动物,禁止捕捉和杀死野生动物。

8. 绿道上禁止赛跑和弹射类活动,但可以设置相应区域。

六、监督与处罚1. 对于违反绿道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绿道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绿道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违规者的绿道使用资格。

3. 公众可以通过绿道管理机构提供的举报渠道,向绿道管理机构反映违规行为。

4. 绿道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并对查实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2024年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二)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二)一、总则绿道是指在城市和乡村中,以绿地、河道、湖泊、河岸、道路、遗址等为基础,通过绿化、整治、修建等工作,形成的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通道。

为了保护和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绿道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绿道的管理范围与分类1. 绿道的管理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绿道管理工作,包括城市绿道和乡村绿道。

2. 绿道的分类:根据绿道的功能和地理位置,绿道可分为主干绿道、支线绿道和环线绿道。

主干绿道是连接城市主要景点和休闲区域的重要通道;支线绿道是主干绿道的分支,连接居民区和景点之间的次要通道;环线绿道是连接城市周边景点和城区的环状通道。

三、绿道的建设与维护1. 绿道的建设:(1)绿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2)绿道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居民用地。

(3)绿道建设需要取得相关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2. 绿道的维护:(1)绿道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绿化、清洁、修整等工作。

(2)绿道维护应采取科学、环保的手段,不得使用有害化学物质。

(3)绿道维护应建立健全的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维护义务,加强监督管理。

四、绿道的利用与安全1. 绿道的利用:(1)绿道的开放时间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定。

(2)绿道的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坏绿化、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等。

(3)绿道可供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等活动,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2. 绿道的安全:(1)绿道的安全应当受到重视,加强警示标识设置,保证绿道使用者的安全。

(2)绿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绿道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得酒后闯行和滥用危险设施。

五、绿道的保护1. 绿道的保护:(1)禁止对绿道进行擅自拆建、损坏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禁止在绿道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矿、捕捞、砍伐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罚。

深圳绿道管理规定

深圳绿道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

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绿道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区绿道纳入绿道专项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部门统筹全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绿道的管理,负责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农业、口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绿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三条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

第五条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绿道工作的正常开展。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确定其工作机构和人员。

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工作。

第七条绿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

第二章绿道规划第九条绿道建设应当符合绿道规划要求。

编制绿道规划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市环境监管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市环境监管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市环境监管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绿道作为城市绿色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目前城市绿道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管理混乱、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监管,提高绿道的管理水平,广东制定了《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绿道。

基本原则1. 科学性基于绿道的特性和城市环境监管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政策和措施2. 公正性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绿道使用者,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3. 法制性依法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绿道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4. 透明性通过公开透明的管理手段,使广大市民了解绿道管理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的可见性和可信度。

绿道管理责任政府责任制定绿道规划和管理政策,明确绿道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方向加强对绿道建设的资金保障和投入组织对绿道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对绿道进行维护和修缮,保证其良好的使用环境加强对绿道沿线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绿道经营者责任制定绿道使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绿道使用者的权限和义务加强绿道使用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绿道的保护意识组织对绿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绿道的安全和卫生开展绿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绿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绿道使用者责任绿道使用者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绿道使用规定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损坏绿道设施和绿化植物文明使用绿道,不乱扔垃圾,保持绿道的整洁和卫生保护绿道生态环境,不进行非法狩猎、采集等活动提倡公益性活动,积极参与绿道环保志愿者活动,共同保护绿道生态环境。

绿道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监管,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也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绿道规划建设制定绿道规划,明确建设的范围和目标根据绿道的功能定位,进行合理的绿道布局和设施建设。

绿道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绿道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保障绿道的正常使用。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绿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供良好的休闲健身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定义1. 绿道:指指定范围内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便利通行、休闲健身的绿色廊道。

2. 绿道管理机构:指按照规定负责绿道整体管理、维护的单位。

3. 绿道使用者:指使用绿道进行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等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三、绿道的规划与建设1. 绿道的规划范围应考虑市民出行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等因素。

2. 绿道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化景观设计。

3. 绿道建设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

四、绿道的管理与维护1. 绿道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绿道使用者的行为准则。

2. 绿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绿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绿道上的问题。

3. 对于绿道上的设施设备,绿道管理机构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缮。

五、绿道的使用1. 绿道对市民开放,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尊重绿道的环境及其他使用者的权益。

2. 绿道使用者不得在绿道上乱丢垃圾,损坏设施设备,污染环境等。

3. 绿道使用者不得在绿道上进行商业活动,如无经营许可证,禁止在绿道上进行售卖和宣传等。

六、绿道的安全保障1. 绿道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提醒绿道使用者注意安全。

2. 绿道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绿道安全巡逻和监管。

3. 绿道使用者在使用绿道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七、违法行为与处理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绿道使用者,绿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破坏绿道环境、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绿道管理机构有权报警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绿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深圳绿道实施方案

深圳绿道实施方案

深圳绿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貌不断焕新,但也带来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的宜居性,深圳市政府决定实施绿道建设计划,以打造宜居、宜行的城市环境。

二、目标。

1. 打造便捷的交通系统,通过绿道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便利度,减少交通拥堵现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2. 促进生态保护,绿道建设将有助于保护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丰富城市文化,绿道将成为城市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三、实施方案。

1. 绿道规划,根据城市的交通布局和自然环境,确定绿道的走向和规划范围,确保绿道的连接性和完整性。

2. 绿道设计,根据绿道的功能定位,设计绿道的景观、休闲设施、交通标识等,使绿道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美观性。

3. 绿道建设,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绿道的硬质铺装和软质绿化,确保绿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绿道管理,建立绿道管理机构,负责绿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绿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效果。

1. 交通便利,绿道的建设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便利度,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2. 生态环境改善,绿道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3. 文化氛围丰富,绿道将成为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丰富城市的文化氛围,提高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五、建议。

1.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绿道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对绿道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

2. 加大投入,增加对绿道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绿道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绿道建设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绿道管理制度,加强对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绿道的长期良好运行。

六、结语。

深圳绿道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生态环境和文化氛围,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行性,为城市居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优化城市交通与流动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优化城市交通与流动

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优化城市交通与流动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城市交通和流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东省制定了绿道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建设绿道,优化城市交通与流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1. 背景城市交通和流动问题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传统的交通运输网络往往存在拥堵、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市民的出行体验和生活品质。

绿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交通和流动方式,具有环保、便捷等特点,逐渐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2. 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2.1 绿道的定义和分类根据绿道的功能、规模和位置等特点,将其分为休闲绿道、交通绿道、景观绿道等不同类型。

同时,对绿道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绿道的范围和要求。

2.2 绿道的建设该办法指出,广东省将加大绿道建设的力度,优先布局城市绿道,在建设中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同时,要注重绿道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倡导绿色出行。

2.3 绿道的管理为了保障绿道的正常运行,该办法还规定了绿道的管理责任和措施。

包括绿道的维护、巡查和保洁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3. 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广东省实施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3.1 优化城市交通绿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交通方式,为市民提供了更加环保和便捷的出行选择。

与传统的交通运输方式相比,绿道能够减少车辆排放,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3.2 改善居民生活质量通过建设绿道,让市民在繁忙的都市中享受大自然的美景,能够有效缓解工作和生活的压力。

绿道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吸引了更多的市民前来参与。

3.3 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绿道的建设不仅优化了交通和流动,还为城市带来了更多的绿色元素。

通过种植植被、保护自然生态等方式,绿道成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结论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为优化城市交通与流动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生态化、精细化、人文化和均衡化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低碳经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法律、法规和本市规章对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公园、植物园、风景区、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

园林包括以下类型:(一)市政园林,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园林;(二)经营性园林,社会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园林;(三)单位附属园林,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该区域范围内人员使用的园林。

本条例所称绿化包括天然生长、人工种植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条【原则】园林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园林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应。

第五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园林绿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享有参加绿化活动、享受绿化环境与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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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绿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绿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系统。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区域绿道相连相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
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的控制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绿道管理】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全市绿道网专项规划以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网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城管局统筹全市绿道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负责绿道网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委会,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口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各区职责】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和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原则】本市绿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经费保障】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绿道网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绿道网规划应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的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互相联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规划应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绿道控制区划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
道的控制区。

第十四条【绿道及控制区调整】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调整的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应当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且不得破坏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允许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
(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禁止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其他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现状建(构)筑物处置】绿道控制区内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标准】绿道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主体】省立绿道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局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市城管局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资质】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建设要求】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大力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第四章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绿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

市城管局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养护技术指引和管理养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养护标准,加强对各区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护方式】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原产权单位养护,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分成若干标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给养护单位进行综合养护,也可以将绿道养护中的部分事项,如环卫保洁、保安管理、自行车租赁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公示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控制区规划、实施临时占用绿道许可、确定绿道养护单位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便民措施】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
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绿道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系统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道路管理】除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绿道、社区绿道外,绿道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借道现有城市道路的绿道,应当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七条【临时占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断绿道。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截断绿道的,依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占用绿道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绿道控制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其他禁止条款】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损、破坏绿道设施;
(三)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
(四)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设置广告牌以及条幅、标语、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
(六)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违反城市管理和绿化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管理与养护。

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养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部门法律责任】相关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养护单位责任】养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能保持绿道及期设施完好的,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绿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
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由交警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卫和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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