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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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考点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

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

因为,虽然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也会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

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例 1 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C【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 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

A. 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仓储合同答案:C【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

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

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

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366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大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大全

试述法人的责任及特征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该组织性不同于自然人。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指法人必须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表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使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相分离。

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法人不同于企业合伙。

保证的法律特征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相区别。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责任。

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答:共同共有的特征包括: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简单比较赠与与遗赠答:两者都是吧财产变动为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遗赠是立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以立遗嘱人死后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赠是死后行为;2.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是单方行为;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赠是要式行为;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答:人格权是指作为行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最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最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最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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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内容结构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考什么?-------- 重点怎么记?---------理解怎么答?---------技巧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① 宪法. ② 民事法律. ③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④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⑤ 地方性法规. ⑥ 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⑦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⑧ 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D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 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 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 乙向某学校捐款D. 违章司机被交警罚款 C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1.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2. 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1.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2.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例: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A. 甲继承乙的遗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B. 甲因保管乙丢失的牛而形成的法律关系C. 甲因名誉收到侵害而与乙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D. 甲因占有其所有的房屋而与其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AD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 ★选)1.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1.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2.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3.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 ★选)1.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2. 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3. 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五)原权利和救济权1.原权利: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2. 救济权: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六)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世界各国: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2.我国: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识记:选.判)3.胎儿: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先了解,在“继承”中详述)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了解)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2. 死亡的方式: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2. 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3. 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4. 实施的非合同行为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2. 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为有效3. 实施的上述两点之外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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