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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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与应对策略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方式,通过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并非一帆风顺,很多时候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困境。

本文将介绍保险理赔的常见拒赔原因,并提供应对策略。

一、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填写,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则应在核保阶段严格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发现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时,及时拒绝投保或者解除合同。

二、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了一些具体的约定条件,如防火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履行,导致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为避免此类情况,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并按照要求履行,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也应仔细核实被保险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与被保险人沟通解决。

三、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不当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之外发生损失,或者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的限额,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明确自己的需求,选定适当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确保与保险合同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确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的准确性。

四、未及时或未按要求通知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或未按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为避免此类情况,被保险人应了解保险合同中对通知义务的约定,并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确保理赔程序的顺利进行。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二、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 (5)2.1 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 (7)2.2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8)2.3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9)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 (10)3.1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现状 (11)3.2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12)3.3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13)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4)4.1 适用范围与管辖法院 (15)4.2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7)4.3 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 (18)4.4 保证保险合同的责任承担 (20)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则 (21)5.1 保证保险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22)5.2 保证保险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23)5.3 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25)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26)6.1 完善立法 (27)6.2 加强司法实践 (29)6.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30)七、结论 (31)7.1 研究成果总结 (32)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33)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探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以期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涉及担保、保证人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

在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范逻辑,以确保纠纷的公正、公平解决。

本文档首先对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规范逻辑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当前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其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平衡金融风险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编者按: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刊特刊登资深保险律师胡廷梅的解读,供业内人士参考,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胡廷梅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同总则适用的解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保险人权利的承继)保险标的因转让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负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标的已转让,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保险理赔拒赔原因解析及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拒赔原因解析及应对策略

保险理赔拒赔原因解析及应对策略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为人们在遭遇意外或财产损失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给被保险人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满。

本文将分析保险理赔被拒赔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保险理赔拒赔的原因1. 投保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拒绝理赔。

2.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免赔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免赔金额和免赔责任的约定,以避免因为超过免赔金额或者不符合免赔责任而导致理赔被拒绝。

3.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意外事故或财产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如果保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4. 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程序申请理赔: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程序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5. 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到期: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到期,被保险人在解除或到期后的保险事故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二、应对策略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在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或财产信息,避免因为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理赔被拒绝。

2.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免赔条款、赔偿范围和申请理赔的程序,避免因为合同约定而导致理赔失败。

3. 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报案证明、发票、照片等,以便在申请理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增加理赔成功的可能性。

4. 向保险公司提供补充证据: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可以尝试向保险公司提供补充证据,以证明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增加理赔成功的机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在保险领域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责任免除则是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保险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的承诺即为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例如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

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而有所不同。

例如,人寿保险主要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伤残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主要承担的是被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或盗窃造成的损失。

不同的保险责任具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被保险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二、责任免除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列明责任免除的条款,被保险人需明确了解这些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责任免除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预先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列举一些明确的免责事由,例如被保险人自残、犯罪、违法行为等。

2.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某些特定风险事件或者某些商定的事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了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需在购买保险时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如有疑问,应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要求解释。

2. 注意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需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保险理赔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理解这两个概念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及在出险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在本文中,将对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理赔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会列明一些特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见的灾难。

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不因一些不可控因素而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安全和规避风险。

而免赔额则是指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损失,超过这个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小额索赔,减少保险公司的负担和管理成本。

通常来说,投保人可以选择较高的免赔额来降低保费,也可以选择较低的免赔额来增加理赔时的保障范围。

选择合适的免赔额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来进行权衡。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条款,了解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限制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或专业保险代理人进行解答。

同时,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遵守规定,避免触及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免影响到后续的理赔申请。

总之,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清楚了解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重要概念,为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最新国家2套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2套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2套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机考终结性真题题库及答案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60分钟客观题一、判断题(共10题,共20分)1.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T ✓F X2.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发行人民币。

()T ✓F X3.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较低利率的借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后转贷给他人,非法谋取信贷资金利息差的行为是集资诈骗罪。

()T ✓F X4.除国有独资银行行长和金融专家外,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职期限不受限制。

()T ✓F X5.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确定上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可由董事会决定。

()T ✓F X6.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T ✓F X7.对票据转让而言,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在该票据未获完全清偿之前,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身份。

()T ✓F X8.案情: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

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

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

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

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

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

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请判断本案例中,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信用社可以拍卖抵押物,能作为抵押物的为甲某自有的一辆小货车和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金额D、保险利益2、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种情况属于保险责任?A、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B、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C、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损失D、保险标的因战争或军事行动导致损失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不属于基本要素的是:A、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4、在保险业务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A、合法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及时原则D、先赔后付原则5、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A、保险条款B、保险单C、保险费D、保险标的6、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人义务?A、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B、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C、对被保险人的隐私保密D、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资料7、某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决定对其保险产品进行一次全面升级。

以下哪项措施不属于保险产品升级的范畴?A、增加保险责任范围B、降低保险费率C、提高保险理赔速度D、增加保险公司的广告投入8、某企业为防范风险,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

以下关于财产保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财产保险是以企业的财产为保险标的B、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高于保险价值C、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D、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9、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标的D、保险利益11、在保险业务中,下列哪项属于财产保险的直接保险责任?A. 风险的转移B. 灾害的预防C. 财产的保管D. 经济损失的补偿13、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不包括以下哪项?A、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B、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C、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D、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15、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保险代理D. 保险经纪1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不属于基本要素的是: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保险责任D、投保人19、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9、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A. 保险利益原则B. 最大诚信原则C. 保险责任免除原则D. 公平互利原则21、根据《保险法》,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A.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B.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C.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D.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时间23、在保险市场上,以下哪项不是影响保险产品定价的主要因素?A. 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B. 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C. 保险费率竞争策略D. 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25、下列关于财产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A. 财产保险仅限于对有形财产如房屋、汽车等进行投保。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益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下面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

概念: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该条款的存在旨在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保证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减少被保险人滥用保险索赔权益的可能。

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1. 自愿风险承担: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自愿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悬挂跳伞、攀岩等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发生了保险事故。

2. 违约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故意瞒报车辆事故历史,在发生事故后索赔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工人罢工、战争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

4. 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了限额,保险人可以免除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后果: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对双方产生不同的后果:1.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该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特别是当免除责任的情况属于被保险人个人可控范围内时,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2. 对于保险人而言,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帮助保险人限制赔付范围,降低自身的风险。

金融知识以案说险案例

金融知识以案说险案例

金融知识以案说险案例
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了解和掌握保险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里,我们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理赔的流程。

1. 案例一:小明的交通事故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由于他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他需要自己承担治疗费用和损失费用。

如果他购买了车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为他支付治疗费用和车辆损失费用。

2. 案例二:小红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红的房子在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中被严重损坏。

由于她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为她支付了修复费用。

如果她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她将需要自己承担修复费用,这可能会对她的经济造成很大影响。

3. 案例三:小李的人寿保险
小李是一名年轻的工程师,他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

由于他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为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赔偿金。

如果他没有购买人寿保险,他的家人将需要自己承担丧葬费用和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说明了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范围和理赔流程,以免因为误解或不知情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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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刚《保险学》(第3版)-习题答案 (4)

刘永刚《保险学》(第3版)-习题答案 (4)

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或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近因: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代位求偿:也称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重复保险: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二、单选1A 2B 3C 4D 5B 6B 7D 8 B 9C 10A三、多选1CD 2ACD 3ABC 4ACD 5BCD 6ABC 7AD 8AB 9BCD 10BCD四、简答1.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点:(一)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二)保险利益须为客观存在利益(三)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2.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区别?要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价值估计标准上;第二,适用时限上;第三,是否需被保险人同意上。

3.为什么规定最大诚信原则?要点: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危险发生以及损失的偶然性;保险人对标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保险的专业性。

4.什么是近因?如何判定近因?要点: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单项选择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单项选择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单项选择题库及答案1.人民币由( )发行。

A. 财政部 B.国务院C.中国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2.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 )。

A. 固定汇率制 B.多重汇率制C.自由浮动汇率制D.管理浮动汇率制3.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 )。

A. 死刑 B.有期徒刑C.无期徒刑 D.10年以上有期徒刑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

A. 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 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5.如果银监法与驻外银行业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 ( )A.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B.驻外机构本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 D.行为人所在国法律6.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 )。

A. 法人的分支机构 B.国家机关C.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D.人民银行7.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 )。

A.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B.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C.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D.记名式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8.如果一个抵押物有二个以上的抵押权人时,各抵押权人( )。

A.同时按比例受偿B.先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受偿C.共同协商受偿 D.先签订抵押合同的先受偿9.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受托人( )。

A. 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若无过错可以免责10.下列关于保险价值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B.如果超过的,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对超过部分请求赔偿C.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也要由保险价值来确定11.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金融业 B.金融市场C.金融工具 D.金融体系12.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第三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宪法法律共1部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在商业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会被免除责任。

本文将介绍五种情况下,货款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在商业贷款中,借款人通常会提供担保物作为借款的保证。

然而,如果这些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需要承担他们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是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时。

在商业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比如未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借款人遵守合同的基础上的。

第三种情况是当借款人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

如果借款人因为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需要承担他们所担保的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四种情况是当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时。

如果借款人突然死亡或者失踪,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借款人的存在和能力的基础上的。

第五种情况是当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时。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共利益,那么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货款担保人在商业贷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风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免除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以及合同被宣告无效。

了解这些情况对于担保人和借款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在商业贷款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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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以下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标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不得分。

每题2分。

共20分)1.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金融业B.金融市场C.金融工具D.金融体系2.残缺的人民币由( )收回、销毁。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C.储蓄所 D.财政部3.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 )。

A.变造票据罪 B.伪造票据罪C.变造货币罪 D。

伪造货币罪‘4.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是( )。

A.发行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 D.政府的银行5·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 )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 B.银监会C.财政部 D.国家计委6.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 )。

A.65% B.70%C.75%D.80%7·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受托人( )。

A.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若无过错可以免责8.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 )。

A.出票地法律 B.行为地法律C.本国法律 D.付款地法律9.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 )。

A.抵押 B.质押C.留置 D.定金1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20年电大金融法规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电大金融法规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0年电大金融法规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B)B国债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C)C金融工具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C、财产4.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D )D、单方面转移收支5.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D)D管理浮动汇率制6、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 )A、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D)D中短期贷款8.票面残缺不超过1/5的人民币(A)A可全额兑换9.残缺的人民币由(A)收回、销毁A中国人民银行10.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A)A会员制11.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A)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12.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C)C变造货币罪13.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属于(C)C伪造证券罪14.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A)A死刑15.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B)B故意16.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B)任命B国家主席17.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C)C企业的银行18.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D)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9.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D)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20.下列不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的是(B)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21.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C)C行政监管部门22.拟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人员,由金融机构报银监会批准,后者须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C)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C 30天23.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B)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B银监会24.如果银监法与驻外银行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A)A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25.银监会有义务对中国银行提请监管的对象进行监管,在收到建议之日起(C)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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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案情介绍: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

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

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

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

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

保险金额为249600元,金甲应支付的保险费为4742.4元。

三方仍对各自的权利义务、B保南京分X 公司的保险责任、履约保险责任的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2002年11月8日,金甲作为投保人向B保南京分X公司购买了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单(保险单号1105202080.302000183),该保单记载:保险X公司按本保单所载条款、附加条款以及所列项目,承担保险责任,其中保险金额为249600元,备注栏注明:1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壹致;2、条款按协议执行;3、无其他特别约定。

所附保险条款内容有:第四条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仍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仍投保人应偿仍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被保险人,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填写的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保其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七条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2002年11月11日,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了249600元的贷款,金甲得到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仍款,B保南京分X公司向A行城中支行支付了34666.65元。

之后银行多次要求保险X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保险X公司壹投保人涉嫌诈骗为由予以拒绝,2004年,B保险X公司南京分X公司变更为B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2005年银行以B保险X公司江苏分X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被告申请,查阅了(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壹案的相关材料且调取了(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2004)宁刑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记载内容有:查明2002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金甲在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汽车过程中,采用私刻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以其本人名义先后和四家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上述银行贷款,后将有关车辆低价销售给李某等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金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当事人争议:原告A银行代理人认为:被告于2003年1月9日书面承诺达到理赔期限后,根据案件进展,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利,原告可随时提出理赔申请。

现理赔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贷款余额21493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保险X公司代理人认为: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保险利益应该具备适法性。

本案投保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性,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二、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规定原告应按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及审核;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原告,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原告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核,也未将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使保险人风险增大,也使犯罪份子有机可乘,其后果原告理应自行承担。

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条件。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表面上是壹个进行正常商业往来的民事合同,实质上是犯罪分子诈骗犯罪行为的壹部分,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保证保险合同不应归入民事合同的范畴。

四、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金甲向被告投保时已具有诈骗目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投保,因此在金甲投保时已经确定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只对或然性风险承担责任,故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壹、金甲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分别于2004年10月15日、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2004)宁刑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已认定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的事实,金甲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壹)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故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二、根据合作协议及保险单的约定,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之间形成的是以A行城中支行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险种之壹,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调整。

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金甲在办理借款时就具有诈骗的故意,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金甲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致使金甲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保,已经能够确定该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规定,保险人只应对或然性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对已经存在或者必然会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故B保南京分X公司对金甲在投保时已经能够确定的必然性风险不承担保险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金甲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本案中,金甲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B保险X公司南京分X公司和金甲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B保险南京分X公司变更为B保险江苏分X公司,A行城中支行要求B保江苏分X公司支付贷款余额21493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B保江苏分X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法律评析:本案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只是坚持即使贷款人已构成犯罪,但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X公司应予赔偿的观点,对如果保险合同无效,保险X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没有涉及,笔者认为,银行的上述诉讼思路及策略就注定了其在这场诉讼中必然失败。

本案至少有俩个争议焦点:壹:投保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对借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借款及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承担。

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要围绕第壹个焦点进行,且为涉及第二个问题,作为本案保险X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试围绕这俩个问题分析如下:壹、《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和《个人消费购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因借款人的贷款诈骗,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无效:(壹)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本案,借款人金甲以诈骗银行贷款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和A银行及保险X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沦为罪犯诈骗的工具,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的作用,而借款合同从其表面形式上见却是合法的,罪犯正是以这种合法的形式试图掩盖其贷款诈骗犯罪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的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使银行等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危害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刑法应当严厉惩治的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因此,作为罪犯贷款诈骗犯罪的工具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诉讼案件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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