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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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基金是指向促进旅游业发展、增强旅游资源保护能力、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的专项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和避免滥用,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是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请与审批1.地方旅游部门应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项目需求,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2.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旅游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资金补助的优先级和金额,并签发资金补助函。

二、项目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于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2.受补助的地方旅游部门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资金,严禁挪用、私分、滥用资金。

3.资金补助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申请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必要时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4.资金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应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且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私自支取或超过预算限额。

三、资金监督与评估1.上级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2.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资金的审计和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和监督。

3.受补助的地方旅游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四、违规处理和处罚1.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违规调整资金用途等行为。

3.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旅游部门,应立即停止资金补助,并进行追回或者要求违规部门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资源保护能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沪文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导向。

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

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

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社会主要媒体、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行[2009]47号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现将《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00九年四月三十二日附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旅游发展基金中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旅游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旅游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补助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和旅游新业态项目。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周边断头路通路工程,景区游步道、桥涵和河道整治工程,景区安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城镇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城镇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三)以中西部为主的重点地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包括:“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开发等项目。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海岛滨海旅游开发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滑雪、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分为旅游项目开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补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民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结合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现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三)有利于提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海岛公园建设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优化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

所有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与旅游发展相关。

第五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公开透明、合理有效、依法使用、勤俭节约。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资金使用项目必须有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专家评审。

第七条资金使用项目为涉及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资金使用项目的评估和验收必须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和使用要求。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报销审批、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完工及时结算,杜绝财务滞留和挤占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上海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权提出监督意见和投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上海市旅游发展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行政监察和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对于挪用、私分、截留或虚假申报资金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对于发生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责。

旅游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本参与、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围绕国家旅游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旅游项目;(二)效益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三)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旅游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旅游产业基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旅游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二)审批旅游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三)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合规;(四)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旅游产业基金的实施;(五)其他与旅游产业基金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设立旅游产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旅游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基金投资;(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三)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合规;(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五)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八条旅游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支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三)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四)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五)支持旅游扶贫和乡村振兴;(六)支持其他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申请使用旅游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二)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四)项目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五)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3•【文号】财行[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现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发展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旅游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五条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各缴款机场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日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征收基金×3%各缴款机场应于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使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金融机构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产品开发与推广;3. 旅游企业扶持;4. 旅游市场开拓;5. 旅游人才培训;6. 旅游安全保障;7. 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申请程序:1.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审批程序: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3.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旅游企业或单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旅游企业或单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旅发[2017]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7.10.24【实施日期】2017.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旅发〔2017〕34号)各区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旅游业对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的战略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基金投身旅游业大发展,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按照《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工作精神以及《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60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编制了《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在受理期限内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等重点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各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委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在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后一并报送市旅游局。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详见《申报指南》)和要求进行申报,并通过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

2.项目单位在完成在线填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项目申请表》,确认材料有水印后,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委会。

3.项目单位须提供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汇总材料盖骑缝章。

书面材料按时递交为申报有效。

三、其他事项 1.各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理会受理项目单位申报的开始日期为本通知发布日,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沪财行[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6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立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支持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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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结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全市文化旅游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原则。

专项
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从营造旅游业发展环境、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出发,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支持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项目
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

(二)支持城市形象提升项目
支持本市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培育增加优质旅游消费供给、入境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目
支持旅游消费便捷服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游客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支持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确定需要支持的本市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同一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资助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且贷款贴息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
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库)
设立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按照《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将有关单位申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
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支持情况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公示。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签订《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必须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项目变更导
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整支持金额或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责任承担)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
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旅游业发展特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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