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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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在易燃、易爆隐患区域内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时,避免火灾或爆炸发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
2.范围
在生产中动用电焊、气割等用明火的作业为动火作业。凡涉及动火的均应事先由作业部门向有关部门、工程部经理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职责:
4.1区域负责人:
41.1区域负责人可以是车间的主管或由部门主管授权的员工。
4.1.2区域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许可证并确保作业内容与动火证得要求一致。
4.2动火监护人:
4.2.1审核批准的动火证,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员交代动火证的内容要求,保证作业内容与动火证的要求一致。
4.2.2现场监督、协调动火作业,如发生火灾能及时扑灭或寻求必要的帮助。
4.2.3动火结束后,监火人必须在动火结束半小时后,检查现场是否有冒烟或烫热材料。
4.3动火人或焊(切割)工:
4.3.1动火器具是否完好,确保动火器具处于安全状态,审核动火证并挂证作业。
4.3.2遵守动火许可证的所有要求,了解与动火作业相关的潜在危险,确保已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动火现场有疑问,必须将潜在风险消除后方可作业。
4.3.3只有在政府部门培训合格获得特种岗位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电焊、气割等特殊工种作业。
4程序
5.1必须在动火证确定的地段、时间及日期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8小时,如需延长,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的内容必须与动火证的要求一致。
5.2厂内作业区的所有动火作业必须首先征得所在区域负责人的批准,最终得到生产部的批准
5.3公司内施工动火,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动火证的有效期,施工动火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工作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施工动火证由地段负责人和生产部经理共同签发。
5.3.1所有动火设备必须保证性能完好。使用合适的插座。电缆、气管、夹子等连接必须完好。禁止使用绝缘破损的电缆及老化的气管。
5.3.2在施工中,更换动火人或动火监护人,动火证自动失效,施工
动火证需重新办理。
5.3.3动火或焊(切割)工负责人向地段负责人提出将要实施的工作并向其申请动火证。
5.3.4作业地段负责人或班长检查需进行工作的区域,规定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并监督工作现场所需的准备工作。
5.3.5易燃和可燃物质必须尽可能远离动火点(至少15米)。在动火区域25米的半径内严禁进行易燃原料的装卸货,
5.3.6动火监护人负责填写动火证并签字,然后将动火证归还工程部。5附录
6《危险作业申请表(作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