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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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日期:二○一一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1.5

第二条委托项目容及围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用地面积:。

2.4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2.5 委托容及标准: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向乙方提交项目委托书,该委托书包含本项目所涉及各个阶段的明确的设计任务要求,该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向乙方提交以下所有设计基础资料:

3.2.1 ;

3.2.2 ;

3.2.3 ;

3.2.4 ;

3.2.5 。

3.3 乙方在3.2条所述清单基础上,要求甲方提供在资料清单之外但属于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所需的其它资料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在接到乙方补充提交材料清单之日起五日提供予乙方,但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推迟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

3.4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第

4.1所述相应工作阶段开始之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该工作阶段所涉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和批示文件等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5 若甲方提交上述3.1-3.4所述任一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十日(含十日)以,乙方按本合同第

4.1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或解除本合同。

3.6 甲方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全面性、合法性负责,因甲方提供资料不足或错漏等瑕疵而导致日后出现的更改返工或任何第三方责任,甲方应负全责,并就乙方的更改工作双方另外协商确定甲方须额外支付设计费用。

3.7 甲方应就本项目与地方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工作。

3.8 甲方负责本项目因地方行业约束所需的专业部门设计统筹,并以乙方的总体平衡为基础。

3.9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进程,在尊重乙方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提出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包括使用功能、技术配置等)和修改意见。

3.10 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第一、二、四条规定容的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应及时审查认定,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或书面确认函。

3.11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容如期如数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本合同之设计费必须由甲方支付 (即直接由甲方账户汇入乙方账户)。如甲方改由任何其他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母公司)支付,甲方必须在汇款前提供有效的付款委托函予乙方。

3.12 甲方应支持乙方的设计回访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给予乙方归档。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进行设计工作并提交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本项目设计按以下分阶段进行(审查、审批、公示时间不计算在下列工作时间):

4.1.1 第一阶段,自本合同已签订、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约3.1-3.3条提交的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7.2.1条支付相应费用该三条件共同满足之日起日,完成(第一轮成果),该成果用于,一式份;

4.1.2 第二阶段,自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合约3.4条提交的资料且甲方按照7.2.2条支付相应费用之日起日,完成(第二轮成果),该成果用于,一式份;

4.1.3第三阶段,自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合约3.4条提交的资料且甲方按照7.2.2条支付相应费用之日起日,完成(第三轮成果),该成果用于,一式份;

4.1.4 本项目的工作程序与具体的工作时间可由甲乙双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和对上述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调整,调整后甲乙双方完成相应工作的日期相应顺延,且免除因日期顺延产生的相应责任及权利。

4.2 乙方负责按相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对各阶段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专家评审会并进行汇报。

4.3 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4 乙方指定为负责人,全面组织协调本项目规划设计各项事宜。

:电邮: gzupds.

4.5 乙方负责保管归档全部规划设计底图及原始规划设计文件。

第五条技术要求和设计质量

5.1 本项目规划设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国现行规划行业设计规、规定、规程、条例、标准等。

5.2 本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应符合行业及地方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5.3 本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应满足甲方提供的项目委托书中经双方认可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成果认定

6.1 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完成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应以甲方书面认可的成果作为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交付。

6.2 乙方交付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对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书面确认函;逾期将视为甲方同意该阶段规划设计成果。

6.3 针对乙方提交的各阶段工作成果,如因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原因等非因乙方过错原因而需要进一步修改的,甲方应当就修改要点及修改要求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就甲方的修改要求提交修正后的工作成果,修改期间构成乙方按照合同第4.1条规定交付期间的延迟;修改次数以两次为限,超出两次需要继续修改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否则乙方有权不再继续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6.4 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规定进行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交付后相应的送审工作,并以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批同意文件为该阶段送审工作成果。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暂停或终止该阶段送审工作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乙双方应就该阶段送审的确认另行协商工作成果。

6.5 乙方提供最终成果文件和图纸一式三份,及最终成果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费用

7.1.1 经双方协商,改造规划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整(¥元)(总费用不因政府批文批出总建筑面积的增减而变化)。

7.1.2 本费用包含本项目共次正式成果费用。即:。

7.1.3 本合同4.1条所述各阶段成果提交后,因非乙方过错而造成该阶段成果修改的,其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另计。

7.1.3 本项目不含费用。

7.2 支付方式

7.2.1 定金及第一阶段费用: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甲方应支付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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