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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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所制定的文书格式。

下面是一个相关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一、标题标题部分应明确标明文书名称、案件类型和人民法院名称。

例如:《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等。

二、文书格式1. 页眉:页眉部分应包括文书名称、案件类型、案号、法院名称和页码。

页眉应居于文档的上部并居中显示。

2. 标题:标题部分应明确标明发文日期、案号、案件类型和当事人信息。

标题应居于文书的下部并居中显示。

3. 文书正文:正文部分应分为引言、事实和理由、裁判结果等,以清晰、简洁的语言叙述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经过、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和理由解释。

4. 附录:附录部分可包括相关证据、鉴定意见、调查报告等。

三、文书内容1. 地址栏:应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

2. 案件信息:应包括案件的案号、承办法官、开庭日期、庭审地点等。

3. 诉讼请求:应包括原告方和被告方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 事实和理由:应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并分析和解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

5. 证据:应列举并陈述涉案的证据及其来源、真实性等。

6. 法律依据:应明确列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

7. 裁判结果:应明确陈述判决结果,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相应的处罚或处理决定。

8. 附则:应包括文书送达方式、上诉期限、法律顾问等补充性内容。

四、签名和盖章文书末尾应有法官签名、案件日期、盖章等,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以上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参考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司法要求,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四)105.变更(追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第三人×××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以及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折合价款总额为××元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句仅适用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企业)。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元。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10.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

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4.21•【文号】法办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4.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

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

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法[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常用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注意问题

常用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注意问题

常用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注意问题篇一:法律文书简答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上诉、抗诉案件,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答: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㈡、㈢项、第一百九十条、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改判的决定;③处理决定。

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必须是按照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作出的判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该判决必须是解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大体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对侦查机关来讲,决是终审判决。

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三部分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公证文书和仲裁起诉书是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26、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答案不全)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答:正文中的事实和证据、判决理由、判决主的判决。

如果是解决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程序问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文部分应该是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

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答:①主旨的鲜明性;②材料的客观性;③内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决书。

容的法定性;④形式的程式性;⑤解释的单一判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注意避37、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性;⑥使用的实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7]00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7]00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

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

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目录一、律师事务所函二、律师事务所函三、律师事务所函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五、授权委托书六、接受指定辩护函七、委托协议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十一、授权委托书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二十、刑事自诉状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二十二、刑事上诉状二十三、刑事答辩状二十四、申诉书二十五、控告状说明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第号│领函人:│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交付:│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区别

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区别

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区别篇一:-司法文书课程标准陇东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标准司法文书说明:1.课程性质《司法文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2.教学目的本课程以基本的写作理论为指导,按照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要求,讲述各类司法文书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写作要领,并通过学生的实际练习,使学生基本掌握司法文书及其他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学生写作各类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

3.教学内容本课程理论部分主要讲授司法文书的概念、特征、各类司法文书的制作要素与基本要求。

实训部分主要让学生训练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和诉状、法庭演说词等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基本写作格式与技巧。

4.开课时间、学时、学分第5学期,共36学时,2学分。

5.教学方法与要求(1)改变《司法文书》教学重格式轻内容、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结合教学内容及目的,在讲透司法文书写作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并通过让学生多看、多分析、多练习的方法,让学生较轻松地把握司法文书及其他一些常用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3)司法文书教学要与民诉实训、模拟审判等课程衔接,指导使用《法硕》教学软件。

6.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第一章司法文书的概念、特征(4课时)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对司法文书概念、特征等问题的分析,明确司法文书与其他公文的联系和区别,并把握司法文书的显著特征。

本章重点与难点:司法文书的特点第一节司法文书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1.法律文书的概念2.法律文书的种类二、司法文书的概念和种类1.司法文书的概念2.司法文书的种类第二节司法文书的主要特点一、主旨的鲜明性二、材料的客观性三、内容的法定性四、形式的程式性第二章司法文书的制作要素与基本要求(8课时)本章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把握司法文书制作的主旨、选材、格式、叙事、说理、说明的要求,为学习制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各种重要的司法文书打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二)46﹣1.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样式××××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执×字第××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请将单位在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行账户或国库。

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年××月××日(院印)46﹣2.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样式××××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执×字第××号银行:根据因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单位银行账户或国库。

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年××月××日(院印)46﹣3.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样式××××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执×字第××号法院:你院字第号协助扣划通知书收悉。

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已扣划至单位银行账户或国库。

未扣划元,原因银行××××年××月××日(公章)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银行、信用合作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08•【文号】法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特制定《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应在法院全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文号:法办[2001]155号发布日期:2001-6-15执行日期:2001-6-15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修订样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样式,现解答如下:一、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一)首部1.问: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可否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答:为行文简洁,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并的写法。

2.问:对不愿供述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况的被告人,如何表述?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并用括号注明“自报”。

3.问: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有的表述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于××××年××月××日被羁押”;还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哪一种表述正确?答:可以按最后一种方式表述,即“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法(研)复<1986>3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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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规文号】法办〔2001〕155号【颁布日期】2001-06-15 【实施日期】2001-06-15【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修订样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样式,现解答如下:一、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一)首部1.问: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可否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答:为行文简洁,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并的写法。

2.问:对不愿供述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况的被告人,如何表述?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并用括号注明“自报”。

3.问: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有的表述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于××××年××月××日被羁押”;还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哪一种表述正确?答:可以按最后一种方式表述,即“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4.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是否应当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写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和延期审理的情况?答:为了客观反映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日期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执行情况,体现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理案件的起始日,即立案的日期。

如公诉案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需要延长审限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写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当写明:“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审限一个月。

”5.问: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否在审理经过段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答:为了体现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可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6.问: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对指定管辖或者延期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等情形,应否具体表述?答:应当具体表述,以客观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

7.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对“控方”的称谓应当如何表述?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表述为“公诉机关”;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表述为“自诉人”,但应当注明与被害人的关系。

8.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的,是否还应当在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列写“法定代理人”项?答:应当列写。

但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无须表述法定代理人未出庭的内容。

(二)事实和证据9.问:在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如何做到“繁简适当”?答:应当因案而异。

原则上可以控辩双方有无争议为标准。

即: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可以用“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句来概括。

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具体写明经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在证据的表述上可以首先写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则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10.问:对被告人一人或者多人多次犯同种罪的,事实和证据可否归纳表述?答: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并且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同种数罪,事实和证据部分可以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归纳表述。

11.问:修订样式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的“证据来源”的含意是什么?答:主要指证据是由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提供的。

12.问:在表述证据时,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当用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答:原则上应当用第三人称,涉及到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以使用第一人称。

13.问:对隐私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他案件中不愿在裁判文书中透露真实姓名的证人,为保护其名誉和安全,可否只写姓不写名?答:为了维护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具体可以表述为“张某某”、“王某某”,但不宜表述为“张××”、“王××”。

14.问:对自首或者立功或者累犯等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如何表述?答:按照修订样式的要求,对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应当写在事实部分,并写明确认自首、立功等情节成立的证据;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如何处罚的论述,则应当在理由部分进行表述。

对涉及累犯的情形,则应当在首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中写明其原判刑罚的情况和刑满释放的日期。

15.问:对经审理确认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当如何表述?可否省略该部分而直接写“本院认为”?答:不可以。

对这类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为判决理由作好铺垫。

16.问: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只构成一罪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如何表述?答:在控辩意见部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数罪仍应当客观概述;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因案而异进行表述。

经法庭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只构成一罪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指控的“数罪”本属一罪的(如惯犯、结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等),不构成数罪的理由宜在“本院认为”中表述;如果经庭审查明,指控的“数罪”中,有的指控的犯罪成立,有的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只构成一罪的,则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证据的分析,宜在“事实和证据”部分予以表述,并在理由部分加以论证。

17.问:法庭经审理确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控辩双方对犯罪性质的指控和辩护均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他罪的,事实部分应当如何表述?答: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当的情况下,应当据实表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理由部分写明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的理由,以及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均不成立的理由。

(三)理由18.问:对检察机关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准许的,在刑事裁定书上应当如何引用法律依据?答:应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裁定的依据。

19.问:一份裁判文书涉及对多个被告人定罪处刑的法律条款,其中,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分别引用对每个被告人适用的法律条款,还是应当综合引用对整个案件都适用的法律条款?答:为了充分体现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增强援引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逐人分别引用。

(四)判决结果20.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经审理确认其中一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结果部分是否予以表述?答:只需在判决理由部分就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予以充分论证即可,在判决结果中不再表述。

21.问:对同一被告人既判处有期徒刑又并处罚金刑的,其刑期起止日期和缴纳罚金的期限应当如何表述?答:对同一被告人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判处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之后,分别用括号注明有期徒刑刑期起止的日期和缴纳罚金的期限。

22.问:适用数罪并罚“先减后并”的案件,对前罪“余刑”从何日起算?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答:前罪“余刑”的起算日期,可以从犯新罪之日起算。

判决结果的刑期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犯新罪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尾部23.问:刑事自诉案件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书尾部是否可以不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的内容?答:应当写明。

虽然自诉人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自诉人也可能不上诉,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并应当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

二、第一审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24.问: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答:在首部应当列被告单位的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单位已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事实部分应当简要写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在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的理由;在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先写:“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第二项再写对被告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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