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桂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震减灾事关我区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加快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的重要保障。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局面,全区抗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明显增强。
但也存在监测预报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不足、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完备、地震科技支撑不足、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 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警地协同、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强化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监测预报、震害防御、紧急救援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防震减灾工作要以服务构建“两区一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桂西资源富集区、西江经济带)和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为目标,结合震情,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等专项规划。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管理、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区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报送和本辖区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自治区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主要承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主要承担本辖区及其周边地区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主要承担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保障范围内的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桂政办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分工方案》明确了建立健全我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隐患防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是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的重要抓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9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现就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除说明外,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一)建立巡查勘查基本制度。
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做到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核查,落实地质灾害易发村屯和重要隐患点的常态化巡查、排查措施,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向社会公布隐患情况及对应的防灾责任单位,开展社会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2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一、总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统一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从全区防震减灾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提出的战略性蓝图和21世纪前20年我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领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涉及防震减灾有关部门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具有宏观战略指导作用。
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对保护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现状制定。
各地、市按照本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具体规划。
二、工作现状(一)自然地理和地质构造概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疆,位于北纬20°54′--26°23′,东经104°28′--112°40′,海岸线全长1500多公里,行政区域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辖南宁等14个地、市,共110个县(市、区),1999年末,常住人口4713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提请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强化防震减灾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特对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抓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意识。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小概率严重自然灾害。
据统计,广西有地震记载以来,在我区及附近地区(海域)共发生过6级以上的地震5次,其中1936年灵山县发生了6.75级地震,是目前华南陆地上最大的地震。
我区是华南地区地震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
我区桂东南地区是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危险区,桂西地区是自治区级地震重点危险区。
根据国家标准GBl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规定:我区需要抗震设防的县(市、区)有:7度设防13个县(市);6度设防74个县(市、区),占我区县(市、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08]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08]20号)为了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系统防震减灾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方面(一)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1、加快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
2009年6月30日前,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中。
其他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篇章,对城市地震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科学指导城区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散、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进行分析,对城市的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对城市建(构)筑物的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分布进行控制,对避险场所的面积、容量、分布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做出具体规划和要求,并提出避震疏散、预防次生灾害、生命线工程、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防震减灾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措施,使城市建设满足防震减灾要求,使城市防震减灾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和其他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桂政办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 〕18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 〕31 号)精神,借鉴和汲取日本本州东海域9.0 级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教训,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制定本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一、工作分工(一)落实适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抗震设防要求。
1.制定适合我区区情的广西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准标准。
根据各类工程的地震环境、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制定出适合区情的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准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自治区地震局、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等,2012 年年底前完成)2.各级政府将地震部门列为重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成员单位。
增强重大工程选址科学性,为重大建设项目科学选址提供服务,为快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提供帮助。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等,2012 年年底前完成)3.切实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完善市、县级地震工作机构,设防县地震局全部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切实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OO四年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OO四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6【实施日期】200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00四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二00四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为切实做好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编制本方案。
一、2004年度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据气象预测,2004年我区总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汛期全区大部分地区总降雨量偏少,雨季开始较晚,汛期将普遍延期结束,预计后汛期的7—9月全区总降雨量大部偏多。
6—7月我区南部还将受到3—4个热带气旋影响,最后影响我区的热带气旋约在10月上旬到中旬。
因此,水文部门预测6—9月主要江河将会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由于我区大部分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与降雨关系密切,所以,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主要在4月下旬至10月中旬,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可能比上年增高。
(二)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区域及范围。
我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发生频繁,根据各地地质环境条件的不同和灾害分布的特点,划分以下几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1.灌阳、资源、龙胜、平乐、融水、三江、隆林、田林、凤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该区地形切割深,坡度陡,高差大,断裂构造发育,岩石破碎,风化严重,人为影响因素较多,灾害十分发育,主要发生在碎屑岩地区,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且规模较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33号•【施行日期】202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0•【字号】桂政发[1998]3号•【施行日期】199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1998年1月10日桂政发〔1998〕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通知》(国震发〔1997〕060号,下同)对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作了明确划分。
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对开展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和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区的地震形势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
九十年代以来,我区地震活动频度与强度明显增强。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把我区部分地区列为今后1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视,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出台了有关防震减灾的文件,增加了专项经费投入,使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是,由于国家防震减灾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我区地震监测、预报系统的装备、维修、改造与更新。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震发〔1997〕06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从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新的地震活跃期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逐年加大了资金投入,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距严峻的震情形势、繁重的防震减灾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保证我区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国务院颁发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2【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划定。
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建立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完善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一)根据全区震情跟踪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评估,强化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二)根据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测和速报能力;(三)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四)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25.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蓝天立2024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自动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数据、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选择地质灾害监测点布设点位并协助布设监测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选择地质灾害监测点布设点位并协助布设监测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桂国土资办[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选择地质灾害监测点布设点位并协助布设监测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3号)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为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防控水平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精细化程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信息化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修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系统建设方案》要求,厅在去年布设专业自动监测仪和实时报警仪的基础上,今年拟在全区的地质灾害高发区和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继续布设专业自动监测仪器100套(其中5套含视频系统),实时报警监测仪80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附表的县和区位,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状况及本市预警预报的实际需要,按照选址原则和分配的数量(见附表),部署本辖区的自动监测仪器和实时报警监测仪分布。
安装地点选址遵循以下原则:(一)自动监测仪器设要求1.无气象、水文部门雨量站点控制的花岗岩、碎屑岩丘陵区;2.地点有通讯网络覆盖,向阳光线较充足、地形迎风坡处;3.城镇、人口密集区(学校、旅游景区)中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重点防范区;危害程度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地震频发区,周边群众具有高度责任感,有具体愿意协助看护的监测员;4.交通便利(在可通5吨卡车道路附近);5.拟安装视频监测的地点要选择在泥石流沟口或威胁人数多、短期内无法治理的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处。
(二)实时报警监测仪布设要求1.主要布设在花岗岩、碎屑岩丘陵区人口密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中型以上的滑坡或不稳定斜坡上;2.拟布设地点要有移动通讯网络覆盖,监测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10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6.20【实施日期】200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1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2002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全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快我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做好全区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现提出2002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重点。
一、要进一步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责任十分重大。
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把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发[2001]4号),完成自治区地震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编委的部署,做好市县地震工作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地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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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桂政办电[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2008年5月18日,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近期四川地震中心附近有关市县及贵州西南、广西西北部、湖南南部等地部分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要求当地居民注意防范降雨造成的地质灾害,尤其要特别防范可能引起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开展地质灾害检查防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接本《通知》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部署,组织辖区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地质灾害大检查,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一一落实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区,分片包干,落实防御措施,做到每个隐患点有人管、每个片区有人巡逻,把预防、监测、防范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村屯,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突出检查重点,采取防范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普遍排查的基础上,抓好重点部位的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地震部门要加强微观、宏观分析,加大对地震观测资料背景条件和震情跟踪分析,一旦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重要震情,要立即组织会商并迅速上报。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最新病险水库、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涝地带等薄弱地区的气象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提供针对性预报预警,使当地政府提前做好防御准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桂政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我区地质灾害分布广,发生频率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为了做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要求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2年—2015年)(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实施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导全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将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村镇、学校、民宅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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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划定。
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建立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完善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根据全区震情跟踪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评估,强化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二)根据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测和速报能力;
(三)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
(四)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能力,实现地震参数、灾情快速评估。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中小学校、气象台站、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地震预警和烈度速报台站,并试点建设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相关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存储、使用、发布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地震监测和预警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一次齐发爆破用药超过6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报当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将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用药量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采空区、沉陷区或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危险区。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密集场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隐患排查统一纳入安全检查内容,组织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内容,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旧房抗震改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行政学院应当将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地震科普宣传服务。
第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危险区判定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地震灾害应急风险评估,确定本区域地震应急风险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
第十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储备参考标准,加强对地震应急储备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准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与当地人口分布相匹配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具备作为避难场所的必要条件。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置明显的指示引导标志。
第二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民众疏散,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接纳灾民避难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震减灾措施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