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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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 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 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 泄漏、 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 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 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我国领域和有 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 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 院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 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 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 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 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 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 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 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 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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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 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 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 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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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 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管辖异议 专门法院管辖 接到应诉通知 10 日内 (可以由原告、 被告、 第三人提出,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 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辖权提出异议) 1、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 由军事法院管辖; 2、 海事法院: 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 海商合同纠纷 (含 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 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 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 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 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 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 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 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 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 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 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 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 3 人,高级和最高院 3-7 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 3-5 人(限审判员),死刑复 核和死缓 3 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 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 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 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 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 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 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 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 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 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 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 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 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 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 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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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 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 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 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 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 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案件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 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 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 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 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4、 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
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 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 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 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 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 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 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 开住所地超过 1 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 1 年, 被告无经常居住地 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 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7)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 员与陪审员组成,3 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 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 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 15 日内,裁定 10 日内上诉;特别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 审终审)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 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 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 泄漏、 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 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 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我国领域和有 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 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 院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 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 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 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 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 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 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 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 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 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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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 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 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 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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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 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管辖异议 专门法院管辖 接到应诉通知 10 日内 (可以由原告、 被告、 第三人提出,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 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辖权提出异议) 1、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 由军事法院管辖; 2、 海事法院: 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 海商合同纠纷 (含 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 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 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 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 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 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 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 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 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 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 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 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 3 人,高级和最高院 3-7 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 3-5 人(限审判员),死刑复 核和死缓 3 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 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 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 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 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 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 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 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 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 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 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 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 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 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 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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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 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 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 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 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 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案件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 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 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 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 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4、 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
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 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 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 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 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 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 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 开住所地超过 1 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 1 年, 被告无经常居住地 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 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7)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 员与陪审员组成,3 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 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 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 15 日内,裁定 10 日内上诉;特别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 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