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大纲《财经法规》第四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三项构成并非两项)
(一)预算法
法律地位——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根本性法律、他法依据;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1页
考点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税收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考点四、预算组织程序
第2页
考点五、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3页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考点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考点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第4页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考点七、政府采购方式
第5页
考点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6页。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
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
2.政府机构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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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多选题】预算监督的主体有(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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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 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 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收益: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
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编制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 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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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 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 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 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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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点)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权、预算执行(调整, 报告)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的职权(预决算编制,执行、 报告)、各单位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具 体收支,无报有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 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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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
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等刑罚处理方法。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犯罪分子只 能判处一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依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 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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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 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财经法规4~5章
第5章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职业特性的具体表现:1)利益的相关性:其实是指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国家、单位与投资者、单位与债权人、单位与职工、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及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等的经济关系;2)发展的相对稳定性: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也决定着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更决定着人们的道德;3)广泛的社会性:会计职业决定了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在从事会计职业活动中与本单位产生各种经济关系;4)较高的约束性:道德约束通常属于软约束,不具有强制性。
3、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1)指导功能:是指其具有教育人们正确认识善恶、美丑、是非的作用;2)评价功能:就是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会计职业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会计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职业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通过赞扬、褒奖或批评、谴责,激励人们扬善弃恶;3)教化功能:是指会计职业道德具有教育会计人员正确认识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尽义务的作用。
4、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一)两者之间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二)两者之间的区别:【】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制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强调自律性);【】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基本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健康、求实、高效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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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四章(2016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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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5.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
6.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 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 8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大: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 人大常委会:监督、审查、批准、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告、备案、组织执行等
各级财政部门
具体执行机构:具体编制、具体组织执行、提案、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四个环节:编制、审查、执行、调整
1.预算草案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2.预算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3.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 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 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 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 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注意】涉及“增减”财政“收支”,应在 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 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 预算支出标准要求 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 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 量资产情况
•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按照政府级次划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 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 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组成。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 者。 1.采购人的权利 (6条) 2.采购人的义务 (9条)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6条)
七、预算的监督执行 按时间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按监督主体
按监督内容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对决算的监督
人大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算收入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的筹集和取得的有国家支配的资金。 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支出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撤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撤销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⑵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⑶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⑷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⑸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_财政法律制度试题加答案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测试题班级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28分)1. 下列表述违反《预算法》的规定的是( )。
A.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B.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四级C.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的预算不作为一级预算2.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职权的是( )。
A.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B.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C.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D.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 我国的预算收入( )。
A.仅包括中央预算收入B.仅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C.仅包括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D.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4. 下列关于预算的审批,说法错误的是( )。
A.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B.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C.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D.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5. 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策草案,由( )审批。
A.国务院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本级人大D.县级人大6. 下列选项中,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是( )。
A.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B.某国有企业采购生产设备C.某中学用教育经费拨款购买教学用的电教设施D.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国家的某项重点建设项目而采购原材料7. 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这体现了( )。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8.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的是( )的执行模式。
A.集中采购B.分散采购C.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D.分批采购9.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是( )。
A.采购人B.保证人C.供应商D.采购代理机构10. 甲公司申请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应当经过( )的审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 重点知识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了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员会制定的同党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选项A属于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编制:A.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B.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编制C.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D.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国务院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l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考点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在我们每天的生活中,不管是新闻还是人们的闲聊中,总是会时不时听到“财政赤字、预算超支收入使用情况”这样的词儿,或者是“财政支出向农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的环节倾斜,向科技创新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倾斜”这样的话语。
足见,在管理和调控整个国家经济运转方面,“国家预算”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节重点学习国家预算法律制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预算法律制度构成和国家预算概述,是一个总括的方面;第二部分是预算法律的细化讲解,分别有预算管理的职权,预案算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的组织程序;第三部分是预算的执行结果——决算;第四部分是监督检查,即预决算的监督。
A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下面由图4-1来直观展示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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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预算法律构成示意图A国家预算概述(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机器存在和运转的物质条件,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经济政策的物质保障。
2调节制约作用该作用是就国民经济结构和发展而言的。
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以调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以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此,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反映作用是说国家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和规模,国际预算支出可以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4.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5.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6.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考试内容】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财经法规第四章完整讲义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为15~30分之间,虽知识结构完整但内容相对抽象且考点分散,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重点把握住三节的核心考点,围绕核心考点展开切勿孤立地记忆。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内容精讲】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大纲要求】了解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单选、多选)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总结:【例题·多选题】关于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B.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C.《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D.《预算法实施条例》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但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二、国家预算(★)【大纲要求】掌握(一)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1.公开性2.可靠性3.完整性4.统一性5.年度性(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例题·单选题】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体现的是国家预算的()。
A.制约作用B.反映监督作用C.财力保证作用D.调节作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国家预算的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精品】2014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章节2-4
2014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修订)章节2-4
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正在进行中,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发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已经颁布,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大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网)考试大纲栏目,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考试资讯!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有:(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四)票据当事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六、决算 决算制度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 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原则:合法、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财政部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 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 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 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确定并公布。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
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是 国务院财政部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07年我国实施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预算收入(6类)
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 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 性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出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 歧视条件和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 诚实信用是保障。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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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大纲《财经法规》第四章
2017年会计证考试大纲《财经法规》第四章
【基本要求】
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5.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
6.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
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
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
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
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
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
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
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
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
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会、卫生、体育
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编制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
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
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管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预算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
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
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
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细化;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
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
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三)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预算调整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
六、决算
(一)决算草案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二)决算草案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草案批复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