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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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
费的解析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目录
一、文件内容 (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二、文件解析 (8)
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
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10)
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
6
4、第四部分附录 (16)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
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
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
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
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
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7 1.工资、薪金
8 2.津贴、补贴
9 3.奖金
10
11
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3 1.仪器
14 2.设备
15
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17 1.仪器
18 2.设备
19
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 1.软件
22 2.专利权
23 3.非专利技术
24
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
26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35 合计数(1+2+3 (34)
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规定,
“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
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
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
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六、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将加计扣除管理分解为两部分:科技、经贸部门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初审,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加计扣除备案。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要点一、121号文与116号文比较
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粤科政字[2008]121号
企业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
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
企业。
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账务要求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
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
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
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
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
计扣除。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
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
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
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
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发生金额。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
发生建立明细账,将有效凭
证和明细账目对应;
2、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
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
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
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
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
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
进行合理分摊;
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
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
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研究开发活
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
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
发活动。
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
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
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
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
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
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
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121号文与新税
法衔接了;
116号文包括了
“服务”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
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
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
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
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
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
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
系统;
116号文进一步
定义了“创造性
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
改进技术、工艺、
产品(服务)”,
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
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
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
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
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
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
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
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
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
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121号文在执行
过程中要遵照1
16号文的规定
适用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
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
策。
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
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
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
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21号文范围更
窄,
适用项目年度从
2007年度开始
研究开发费(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㈠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关于研究开发
用范围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
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
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
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
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
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
验收费用。
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
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
出。
㈡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
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
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
(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
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
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
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
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
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
费,121号文规
定的更为细致、
明确、可操作性
更强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㈣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㈤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㈥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
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 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㈧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共同研究开发项目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
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
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
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116号文特有的
规定
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
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
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
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
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
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
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
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㈠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
发项目审查表;
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
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
㈢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
报告。
116号文规定的
6项资料在121
号文中已经浓缩
和简化,都体现
在初审环节
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集团研究开发费的处理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
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
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
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
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
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
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
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
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
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
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
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
费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
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
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
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
116号文新增
母子公司服务费
分摊问题,可考
虑国税发[2008]
86号文的规定
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
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
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
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
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
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
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
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
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
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
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
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
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
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结论:与116号文相比,121号更具可操作性,116号文则补充了共同研究开发和集团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
要点二、121号文将加计扣除分成两个环节:研究开发活动的判定交由科技和经贸部门负责;研究开发费由中介签证,企业自行按备案要求自行加计扣除。
一、初审材料及要求
1、初审的受理单位:地级以上科技部门或经贸部门
2、初审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和企业项目立项决议等证明材料;(3)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查新材料、政府各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相关材料。
3、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受理与审核
1、申报时限要求: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初审的有关材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申报期限内未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不得享受该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需提交的资料:
(1)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
(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3、审批或备案:属于备案类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