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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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 m N o.78)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当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大量涌现却得不到适当解决的情势所需。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理想目标。

它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由此论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管辖、原告资格认定、诉讼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分担、诉讼费用等内容,目的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 F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104一042008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数十万婴幼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生命、健康、财产受到巨大伤害。

由数名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经当事人授权,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的共同诉讼。

2008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环境污染案件:2007年,广西人陈忠明在一无营业执照,二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

由于漂洗作业中使用的各类洗涤剂和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污染了村民们赖以生活的水源。

村民们通过公益诉讼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河南漂河市一名中学教师王英因其丈夫饮酒过量而亡,以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酒厂,要求酒厂在其酒的标签上标注配料的含量,不应以“玉米、小麦、高梁、纯粮食”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应像香烟那样注明警示语:饮酒有害健康。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另 一 方 面 ,刑 事 案 件 集中 管 辖 推 进 过 程 中 存 在 检
察 机 关 “一对多”带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对多” 问题。以上海为例,在跨行政区划检察改 革之始,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 下 简 称 “上海铁法 院”)集中审理上海市域范围内一审环资、食药刑事案 件 ,故 而 彼 时 上 海 铁 检 院 在 办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只需对 应上海铁法院但伴随法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力度的不断加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将一审环资 刑事案件交由此前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崇明、 青 浦 、金山三区基层法院审理。如此,当前上海铁检 院在办理环资刑事案件时,需对应上海铁法院以及崇 明 、青 浦 、金山四个基层法院。根据两高解释第2 0 条 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当前上海 铁检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需到前 述四个法院开庭。前述情况或属个例,但需引起关注 的是,未来无论是开展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抑或是检 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时,均需考虑检察机关与法 院的管辖衔接问题。
( 一 )“省 内 跨 ” 管 辖 模 式
如前所述,就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基 于 “四 大 检察”全 面 协 调 充 分 发 展 的 要 求 ,基层检察院均 应 享 有 管 辖 权 ,不 宜 跨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当 然 ,对于
[ 2 ] 参 见 林 平 :《张 军 :或 设 专 门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实 现 跨 区 域 管 辖 》,彩 科 新 闻 网 /renmin_ prom.jsp?contid= 4 7 7 1 8 2 0 , 最 后 访 问 日 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2)现行法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现实⽣活中,对于污染环境、⾷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民法院可以调解。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可能因被告⼀⽅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损害情形,⼈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建议对被告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

根据⼈民检察院建议,⼈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民检察院⽆需提供担保。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般由侵权⾏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知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民检察院履⾏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检察院履⾏职责包括履⾏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民法院未⽣效的第⼀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公益诉讼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地点:某省省会城市2008年,某省省会城市的一处市中心公园的建设工程引起了广泛争议。

该公园修建的计划中包括建设一座高层商业建筑、购物中心和办公楼。

这一计划引发了公众对于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注。

很多市民担心这一建筑工程将会对周边环境和城市景观造成严重的破坏。

市民们开始组织起来,发起了一系列抗议行动,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采取行动,保护公园及其周边环境。

事件经过:时间:2009年由于公众的抗议行动愈演愈烈,相关政府部门不得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该省环保部门组织了一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市民和专家们发表意见,就是否继续推进该建设工程进行讨论。

许多环保专家和市民代表在听证会上一致表示反对该项目的建设,认为它会破坏周边自然环境,并对城市景观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相关政府部门仍然坚持推进该工程。

时间:2010年市民们却不甘心就此放弃,他们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市民起诉的主要依据是政府部门在该建设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违反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市民们要求法院审判该案,并判决政府部门停止该工程的建设。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该建设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指出,公园的建设既涉及到市民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部门停止该工程的建设,并要求政府组织专项评估,重新规划公园和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例,充分展现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维权的决心。

案件中,市民们通过集体抗议和起诉政府部门,成功地保护了公园及其周边环境。

这一案例也为今后的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首先,本案表明公众的声音对于政府部门具有重要影响力。

市民们通过公开抗议和参与听证会,使政府部门必须重视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并重新审视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公益诉讼案件在近⼏年为越来越多的⼈所知晓,为了维护多数⼈的公共权益需要,公益诉讼应运⽽⽣,该类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种,同样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那么,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法院为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民法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侵权⾏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进⾏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是可以由双⽅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后法经院审查,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可以和解,⼈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

公告期满后,⼈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该类案件可以进⾏调解,当事⼈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公告后,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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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随着地球环境的恶化,⼤家更加重视环境的保护,当发⽣环境诉讼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最⾼⼈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政区划管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第⼀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态⾏为发⽣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

中级⼈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级⼈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条⼀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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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卫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解文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一、出台《办案规则》的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出台、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办案数量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高期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9年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把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作为一项关系公益诉讼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推进。

二、《办案规则》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达成了共识。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明以及在历次会议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遵循,确保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范。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是指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

一、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原则、审判区域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也是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基础。

有管辖权的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审判区域原则是指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则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标的额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额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标的额可以适当降低。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的民事关系的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扩大。

三、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类型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证券纠纷等。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韩心怡民诉案例分析题一、民诉与仲裁案例分析解题技巧综观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民诉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考查点最为广泛,对考生综合运用、独立分析、分类讨论等能力的要求逐年提升。

一方面,从命题点来看,民诉案例分析经常涉及的考点包括:主管与管辖的确定;当事人的确定;证据的判断与证明规则的适用;各类审判程序及其具体制度和规则。

仲裁案例分析经常涉及的考点包括: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仲裁程序;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另一方面,从命题方式来看,相较于前几年较为定式的设问方法,近年来卷四案例分析题的灵活性程度不断增强,例如:2015年卷四的案例分析,采用理论与规范相结合的模式,考查了学生对相关联、相近似制度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2014年卷四的案例分析,考查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类讨论的能力。

以下将以最新的命题趋势和方向为指引,结合上述核心考点与“实战演练”部分的四道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大家掌握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技巧。

【技巧一:轻松准确判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案例分析的常考点,考生在拿到题目后,应当首先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类型,依此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若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若无协议管辖或协议无效,则应当依据法定管辖的规则来判断。

总体解题路径:判断案件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适用法定管辖规则。

例如案例分析题(一)中的第1题,就是考查了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考生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来进行作答。

案例分析题(二)中的第1题同样涉及管辖问题,考查的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考生在排除了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后,直接按照法定管辖规则作答即可。

【技巧二:判定案件当事人的“三步法”】确定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例分析题的另一个常考点,主要包括法人与责任人、雇主与雇工、冒用法人名义、借用合同专用章或银行账户、继承纠纷案件、保证合同等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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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级别管辖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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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摘要:本文对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对管辖分散、多重管辖、行政区划局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能适应实践的原因,提出以行政区划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建立我国集中管辖的设想,以体现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环境资源;自然属性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作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跨行政区划、专业化、复杂化的特征,以行政区划作为法院管辖的现行制度,难以适应该类案件的受理、审判等诉讼活动,执行也得不到保障,使得审判没有发挥应有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4〕11号文件,①提出对环境资源案件从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当地案件数量,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审理的要求。

各地法院以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环境案件特点,开展了积极有效的集中管辖尝试,形成了“三审合一”、“四审合一”的模式,②为适应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奠定了基础。

一、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价值对什么是集中管辖,有不同定义:王旭光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三大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某个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管辖本行政辖区或跨行政区的案件。

③李雷认为,集中管辖就是一定区域内将某类案件集中由特定一家或几家法院统一跨行政区划的一审管辖。

④赵卫民认为,集中管辖是将同类案件纳入统一司法审判整体中专门审理,以充分发挥司法整体效能的法院管辖的制度。

⑤上述定义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集中管辖是指定管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专门管辖有必然的联系;二是有多个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地;三是案件由一个或几个审判力量强的特定法院管辖。

⑥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定区域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审判力量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制度。

建立集中管辖制度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有效措施,是使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凸显良好司法与社会效果的需要。

第一,现行行政区划管辖制度难以满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做了规定,⑦因为河流、空气、森林、山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流动走势和自然属性,使得侵害结果地分散在多个地区,以及侵害众多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当事人,分跨多个区域是必然的。

现行以行政区域划分管辖法院的模式,未能突出生态的自然属性,难以满足众多当事人请求进入司法程序的要求,从而难以适应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

集中管辖将确定多个侵害地域内的一个法院审理,既方便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也可杜绝法院争抢或者推诿对案件的受理,从而方便行使审判权。

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因为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协作与配合,行政区划确定管辖的模式易造成审判不统一的情形。

我国当前的诉讼管辖主要以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为基本,辅之以指定管辖、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出,同一被污染江河流经多地时,多个损害结果地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出于不同法官对裁判标准掌握的不同,对证据应用和事实认定的审判能力不同,对责任承担的判断也会不同,从而使裁判抵触和矛盾,造成司法不统一。

集中管辖是将公益诉讼案件集中一个或少数几个法院审理,能够全面协调与案件相关的各方因素,统一应用证据规则,掌握统一的事实判断标准,从而作出全面可行、公正的判决。

第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可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防御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干预。

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依靠自身资源优势和周边环境,在开发与利用资源时,造成江河、古迹、森林、空气等毁坏甚至严重污染等结果发生。

公益诉讼审理所涉及的事实,与林业、水产、文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与政绩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此类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作用而干预司法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将审判案件的法院与行政管辖区域分离,尽可能将地方干预的风险降低。

第四,集中管辖可使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专业化、集约化,从而提高和促进案件审判的质量。

集约化管理是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

集“约”即为节俭司法资源,以降低成本、高效审理为价值取向,集中、统一配置审判力量,使法院集中专业核心力量,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集中管辖实际上就是将案件性质进行类别化区分,确定特定法院对其进行审判的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借审判的类别化达到对司法资源进行相应分配和整合的目的。

司法本身是高度专业的国家行为,而民事公益诉讼纷繁复杂,涉诉标的额大、调查手段、鉴定、勘验、执行等往往涉及法学之外专业知识和技术,对集中管辖公益诉讼案件的法院配备专业审判人员,提供专门化的审判辅助设备和人员,能够保障案件顺利审理和判决执行。

现行分散管辖,不能助益于保护公共利益,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二、对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状态的分析归纳《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规定可以看出,⑧一审法院管辖的种类为:第一,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跨省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管辖的种类为:第一,(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由此归纳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管辖的特点是: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海事法院可受理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指定管辖而使原受理法院和起诉检察院的管辖权转移。

在我国有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种类型。

结合现行立法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存在一些问题: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受理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未按照“三结合原则”或者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呈现无序状态。

受制于行政区划确定司法管辖模式,凡案件涉及到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的诸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势必形成“全覆盖”态势。

⑩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内在属性包含科学性、技术性、专门性等比较专业的知识,诸法院为了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势必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官从事审判,在目前审判工作较繁重、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实难做到专业化审理。

2.现行法律没有对指定管辖的依据作出明确规定,权衡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与最终确定管辖法院的关系时,究竟以什么为依据不明确,既非对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的考量,也非对损害结果大小的考量,更没有对法官审判能力和将来案件执行可能性进行考量,使得指定管辖带有任意性。

3.管辖权向下转移,易造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障碍。

现行法律允许人民检察院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确有必要”做出明确的界定。

管辖权向下转移,实际造成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这与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矛盾的。

同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也可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将原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定由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实际造成汉江人民检察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障碍,由此汉江人民检察分院须将案件交下级检察院即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否则不符合法定诉讼主体。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情况而转移起诉或受理管辖权,造成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与审理的不对应,审理不畅。

三、建立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设想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至2017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国公益诉讼的审判力量和司法资源得到充实,根据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共性特征,进行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的改革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一,兼顾现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与环境资源的自然属性,依法确定集中管辖。

在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数量上和社会影响力上都需要司法力量特别予以关注。

因此,根据江河、空气、山脉、森林分布跨行政区域的自然属性,结合现行司法管辖的行政区划特点,凡发生在同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院与“江河、空气、山脉、森林”等关联程度量、人口密集程度等衡量关联度大小,综合分析后确定一个或几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省内辖区以专门法院优先原则设置集中管辖法院。

我国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各自业务或地域特点设置的,而非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特别是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以案件性质来确定管辖的特点更加明显。

以海事法院为例,主要设置在海事、海商案件发生较多的港口城市,因案件诉讼标的流动而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决定了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铁路法院已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故在设置海事法院和铁路中级法院辖区时,可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其集中管辖。

在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纳入国家司法统一管理体系的改革时,可考虑设置林区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以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省市为基础,由其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跨省辖区的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损害案件从行为和后果的关联性看,跨多地区是该类案件的显著特点,这与河流、空气的流动,及山脉、森林、草原的自然生长属性有关,于是形成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性的特点。

为了与现行法院设置保持一致,可将广州、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6个市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为审理跨省辖区的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受理跨省辖区的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巡回法庭受理,设置在上述6个城市,也便于当事人及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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