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务用工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3.劳务用工,是指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4.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5.劳务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被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二、劳务用工的签订1.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2.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够胜任所分派的工作。
4.劳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用工的执行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劳务人员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压低工资。
五、劳务用工的变更1.劳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内容。
2.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后,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及时说明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六、劳务用工的解除1.劳务合同期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务合同期满前,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无删减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1. 引言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需要用工的岗位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招募、录用、管理和支付工资等相关事宜。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权益,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规范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劳务用工管理水平,保护劳务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 意义:增强用人单位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能力,提高用工单位的效益和竞争力,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 劳务用工的基本流程劳务用工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获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招募录用、用工合同签订、管理和服务、薪酬支付等环节。
其详细流程如下:1. 需求获取: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包括岗位需求、岗位要求、用工期限等。
2.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等相关事项。
3. 招募录用: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发布招聘信息、面试等方式招募并录用合适的劳务用工人员。
4. 用工合同签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5. 管理和服务:用人单位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工作指导、培训、考勤管理等。
6. 薪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用工人员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4. 劳务用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要求、用工单位的管理要求、劳务用工人员的权益保护等。
4.1 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要求- 管理体制建设: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 招募录用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招聘规范进行招募,确保录用的劳务用工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 劳动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岗位管理与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满意度。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中铁一局集团 公司—《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工的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与本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被派遣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劳务工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
第五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
第六条应聘劳务工应当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应聘表格。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组织,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体检和背景调查合格的,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新入职的劳务工应当接受入职培训,包括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定期对劳务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薪酬调整、晋升、奖励、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劳务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劳务工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劳务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七条劳务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本单位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劳务工的工作安排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务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劳务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免费下载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免费下载范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护劳务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用工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劳务供应商提供劳动力给用人单位使用。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劳务用工相关事宜。
第三条劳务用工的原则:(一)公平原则:保障劳务用工双方的平等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二)合法原则:劳务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三)自愿原则:劳务用工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或欺骗。
(四)安全原则:保障劳务用工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劳务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劳务供应资格的供应商,并定期评估和考察供应商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供应商选择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资质: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供应资质。
(二)过往服务业绩:供应商过去提供的服务业绩必须良好。
(三)管理能力:供应商必须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员工素质:供应商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五)合规性: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律的要求。
第六条供应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供应计划:用人单位和供应商共同制定劳务供应计划,确定所需劳动力的数量和时间。
(三)劳务用工信息管理:供应商必须提供劳务用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
(四)劳动力培训:供应商必须负责劳动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五)工资支付:供应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力的工资。
(六)劳务用工纠纷处理:供应商必须负责处理劳务用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七)评估与考核:用人单位将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务用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用工期限: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一、总则1.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用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工范围1. 务工单位为本单位使用中介机构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三、用工程序1. 务工单位应当确认用工需求,向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招聘计划。
2. 中介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协助劳务人员招聘工作。
3. 务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担保的情况下,可与外籍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4. 务工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推荐人员后,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用工人选。
5. 确定用工人员后,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务关系管理1. 务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劳动条件。
2. 办理外籍劳务人员工作许可手续时,务必确保真实有效性,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等手续。
3. 外籍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劳务保障1. 务工单位应当参加劳务人员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
2. 劳务人员在用工期间,如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应当按规定享受病假、产假等权益。
六、违约与处罚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劳务用工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涉及劳务用工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整,将依法进行修订。
八、1.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方式:邮箱:以上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精编版,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4.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标准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维权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经过协商一致,以劳务用工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劳动关系进行用工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第二章 劳务用工的程序和规范
第五条 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用工需求的确定、用工渠道的选择等。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维护企业利益,并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四)关心企业发律;
(六)其他义务。
第七章 劳务用工管理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对于履行劳务合同,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劳务用工单位或个人,企业可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第七条 劳务用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实际劳动合作需求的期限,合同到期前可续约,双方应当提前协商一致。
第八条 劳务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向劳务人员明确介绍。
第十条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用工手续办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内容。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福利水平。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行为指南,促进劳务用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
中铁劳务派遣合同篇一: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在保证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相关事宜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派遣员工,双方确认该项委托对双方均是非排他性的,即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类似于本协议下的服务。
2、乙方与派遣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务)关系,并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社会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的管理。
3、乙方有义务保障所派遣员工的合法务工身份,审核保证所派遣员工均具备所需证件及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档案存放证明、离职证明、暂住证、已婚女员工需提供孕检证明等基于实际需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
4、甲方使用乙方派遣人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及日常生产业务管理。
5、甲方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劳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协议的条款,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甲方需要乙方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数量如下: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特殊岗位上岗(如高温,高危或有毒的岗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乙方的派遣员工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和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
进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同时反馈给乙方)。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了以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用工范围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性用工时,可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聘用临时性员工。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临时性员工。
2.用工流程公司需要临时性用工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用工需求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用工需求通知。
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公司需求,筛选合适的员工进行招聘,并在员工报到时进行资质审核。
3.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在筛选合适员工后,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保密责任等内容,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劳务用工期限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务用工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年。
劳务用工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延长员工的劳务用工期限,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务关系。
5.劳务用工监管公司各部门对劳务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
管理人员应做到及时关注员工工作情况,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员工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6.劳务用工报酬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资待遇标准,确保员工在劳务用工期间获取应有的劳动报酬。
工资待遇应及时发放,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7.员工培训与考核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为员工的晋升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8.劳务用工终止劳务派遣期限到期、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各种原因导致工作终止时,公司应提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终止劳务关系事宜,做好员工的离职手续和相关结算工作。
9.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各部门主管应认真执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岗位分配、工作安排等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监督。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Word文档可编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4)第四章合同管理 (5)第五章日常管理 (7)第六章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10)第七章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11)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12)第九章附则 (14)附表一: (15)附表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
公司直属的项目经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详见本制度第九部分。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劳务用工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依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劳动法、用工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用工主体责任: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用工主体(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等)在劳务用工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合同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劳务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具体内容,规定对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
4. 用工工资支付: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用工主体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明确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以及支付的保障措施。
5. 劳动条件保障: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明确用工主体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6. 劳务用工监管: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应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用工进行监管,包括对用工主体的认证、检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务用工的权益,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精选)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精选)1. 引言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务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劳务用工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流程,确保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和岗位。
3. 定义3.1 劳务用工: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务的用工方式。
3.2 劳务派遣单位: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企业法人。
3.3 用人单位:指需要使用劳务用工的公司法人。
4. 劳务用工合同4.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
4.2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合同终止前30天提前通知对方。
5. 劳动保障5.1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缴纳。
5.2 劳务用工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时间、工资、培训等权益。
5.3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障。
6. 用工管理6.1 用人单位负责劳务用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对劳务用工的工作进行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估。
6.2 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信息,保证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的情况。
6.3 用人单位应对劳务用工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
6.4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沟通,及时解决劳务用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7. 纠纷处理7.1 劳务用工产生的纠纷,应首先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进行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可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进一步解决和维护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正式版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及其劳务人员,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用工单位:指雇佣劳务人员来完成劳动任务的公司、企业或组织。
2.劳务人员:指通过劳务派遣关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程序第四条用工需求确定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人员配置等,确定用工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程序1.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明确派工任务、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
2.劳务公司根据劳务需求,选拔合适的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1.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时间等。
2.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不能签订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工资支付1.劳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用工单位应当按时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确保劳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劳动保护1.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安全合理,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劳务公司应当监督劳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四章劳务用工的管理责任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责任1.用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并及时通知劳务公司有关情况。
第十条劳务公司的责任1.劳务公司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拔合适的劳务人员。
2.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1.用工单位如存在不按时支付劳务费等违约行为,劳务公司有权向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劳务人员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劳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某铁路建设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某铁路建设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施工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某铁路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当前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采用合理的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减少施工单位劳务用工纠纷,且有利于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素质,为铁路建设积累人才;有利于某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建设劳务用工的规范化第三条外部劳务用工,系指劳务队伍和零散用工装劳务队伍系指施工中使用的成建制的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装零散劳务是指使用的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以及从劳动力市场招用的各类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铁路建设的参建单位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针对某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规范施工,现场施工队伍采用自有整建制队伍和架子队两种管理模式自有整建制队是由施工企业内部专业队伍完全承担作业任务的工程队装其管理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皆为施工企业内部职工架子队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零散劳务工组成的施工作业队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全线对于外部劳务推行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人员。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指职责:制定下发某铁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对全线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总指综合部负责牵头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指挥部负责对本管段内的劳务用工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指挥部综合部负责牵头劳务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规划,架子队伍的组建和使用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管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持稳定和谐、明晰有序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用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是基于劳动合同制度下的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当事人是指集团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单位)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简称员工)。
2 管理职责2.1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用工法规、政策, 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用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动合同范本。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劳动合同网络软件,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存历年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3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3.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2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符合录用条件。
3.3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单位一方应当在劳动合同签署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但委托代理人不得再转托。
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京沈客专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外部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使用外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第一条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自有职工为主体,以自带劳务工为辅助的形式,有计划地使用外部劳务用工。
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是落实集团公司“两严三控”项目管理机制的要求之一。
项目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组方案,合理配置劳力资源,用工管理要立足企业内部,优先解决内部职工上岗就业问题,要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管理增效和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
只有企业内部劳力资源不足时才可进行必要的劳务用工补充。
第二条使用劳务工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年龄在40岁以下的成年公民,禁止使用童工;2、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施工所在地劳动力使用管理的规定。
3、招用劳务工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持有相应专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一条劳务管理主要采用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劳务队管理模式,一种是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条劳务队管理模式。
由项目分部选择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自带机械设备,对劳务队伍进行统一编制。
采用清包方式,由劳务队进行工费、机械费承包施工,如基础打桩工程。
第三条架子队管理模式。
将劳务工人员直接补充到各工班,纳入内部队伍直接管理,如隧道、桥梁上部、涵渠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劳务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执行规范性合同文本。
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中铁劳务人员管理制度(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
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
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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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标,通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部)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接用工形式。
1.4 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劳动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 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
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 集团公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遣企业名录。
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8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 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2.1 分包用工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 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资料应包括: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 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2.2 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各用工单位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人员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管理。
2.2.1 用工单位应依据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建立等情况的审查。
2.2.2 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安排到施工生产一线作业层实体或架子队中,统一管理,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
2.3 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使用本企业或集团内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一种用工形式。
2.3.1聘用退休人员时,年龄限定在65周岁以下,在审查其退休证明材料且无疑议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2.3.2 项目部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应先向主体企业上报拟聘用人员的退休证明材料,由主体企业审查和确认其在原单位的管理状态。
经主体企业批准,可授权项目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3.3 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及时与聘用的退休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3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3.1分包企业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以自行管理为主,集团公司各单位可委派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或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向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报告,严肃处理。
3.2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我方的双重管理。
用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3.3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劳务用工基础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3.3.1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办法的台帐,本台帐应分类整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地方、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予以分类。
3.3.2 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目录清单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
3.3.3 用工单位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台账。
3.3.4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入场、退场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入场、退场时间,本人携带的简单工器具,项目相关部门、作业班组签认同意退场的记录等。
3.3.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台帐。
名册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名册按每个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分别建立。
3.3.6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台帐。
3.3.7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台帐。
3.3.8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台帐。
在劳务人员进场前,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进行人证相符的验证工作。
3.3.9 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单台帐。
3.3.10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台帐。
3.3.11经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清单台帐。
3.3.12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体检台帐。
4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4.1 各单位、各项目部必须全面贯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工作。
4.2、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培训必须纳入到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年度培训计划之中。
4.3 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应重点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取证、复证培训,施工防护等培训。
4.4 所有培训必须满足国家及企业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满足培训学时的要求,满足培训内容的要求。
4.5 项目经理部依据“项目经理部员工培训指南”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记录、台帐。
5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5.1 各项目在支付分包企业当期分包费用时,应预留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务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下个结算期确认上个结算期劳务人员工资全额支付后,予以返还。
5.2 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及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可以按月、季、年为结算周期,由用工单位或项目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5.3 用工单位和项目部应制定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考勤表核算、审查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可以由项目部现场监督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也可以由项目部代发(但应取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代发工资书面委托),不论何种方式,必须将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留存备查。
5.4 用工单位在清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末次费用前,必须先确认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否已全部足额发放,再进行末次费用支付。
5.5 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行为。
6 劳务派遣企业管理6.1 各用工单位拟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是经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并在公布的合格名录中的劳务派遣企业,如发现未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集团公司相关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派遣,集团公司将对该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6.2劳务派遣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准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内容,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满足资质及公司业务需求的工作人员,包括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财务、培训、劳动合同、档案、工伤事故处理等重点管理环节的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流程、完善的规章制度、必备的管理台帐等。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度将对在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年检,及时清理管理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6.3 以中铁一局集团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各用工单位出资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集团公司各用工单位不得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7 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及岗位要求7.1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本单位的用工总量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之和。
各单位一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30人及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7.2.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辅助岗位说明,经公司会议研究后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