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礼乐文化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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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乐文化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及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汇。从外延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包含了历史上形成的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走向有着重大影响的许多文化形态,如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从内涵上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儒家思想学说为主要代表的、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主流观念和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就是“礼”。“礼”是指社会人生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另一个经常与“礼”相提并论的范畴则是“乐”。二者相辅相成,形成“礼乐文化”。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有别于西方文化的特质。
所谓“礼”、“乐”,本源自于上古初民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的活动。“礼”本是指尊祖、祭祖与祭祀天神地祗活动中的一些仪节规范;而“乐”则是与这些礼仪活动相配合的乐舞。后来“礼”、“乐”的所指逐步扩大化、系统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礼仪活动以及与其相配合的乐舞都被泛称为“礼”“乐”。经过夏、商、周三代的演化,就有了所谓的“夏礼”、“殷礼”和“周礼”,汇集成为一整套典章、制度、规矩、仪式,乃至于包括关于礼治的政治思想、伦理思想。西周初年,伟大的政治家周公依据前世流传下来的礼俗并根据时代需要加以损益而“制礼作乐”(《礼记·明堂位》),建立了一整套与当时的宗法社会相适应的礼乐制度,通过“礼乐”的形式把阶级社会中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固定化,使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之中,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明极盛期。
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和政治格局的变迁,逐步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有鉴于此,伟大的思想家孔子通过总结、清理和反思夏、商、周三代的文化遗产,创造性地以“礼乐”为核心建立起儒家思想体系,使“礼乐”成为儒家思想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孔子从哲学本体论和社会历史观的角度,对“礼乐”进行了全方位和多层次的阐释和论证,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关于生命本质与意义目标的基本观念,创拟了旨在让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礼乐”的约束下和谐共处的社会理想,并使古老的“礼乐”观念逐步升华为全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社会意识形态,使“礼乐”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内容。此后,经过孟子、荀子等儒学大师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儒家学说日益兴盛。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更上升到国家法典的高度,不仅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和尊崇,而且几乎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和信奉,致使孔子所开创的儒学成为中国最古老、最博大、最富影响力的学派。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孔子政治思想和社会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目的和功用是从外部对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行为和思想方面进行教化、约束和规范;而“乐”则与“礼”相辅相成,从内心感化、诱导人们对“礼”(亦即各种社会规范和约束)的衷心认同。礼乐配合,以礼修身,规范人们思想行为;以乐治心,感化人们自觉地按照“礼”的规范来行事,保持人们内心的平衡,从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保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礼乐文化”的精髓就是《论语》所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的社会和谐思想,这也是儒家“礼乐文化”的普世价值所在。众所周知,儒学基本上是一种关于社会伦理的学说,它是探讨宗法等级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学问。“礼乐”是儒家传统伦理思想道德规范体系的逻辑起点与核心观念。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乐”是用来调整和制约人的行为的。它调节着人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能够维持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平衡状态。孔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礼记·礼运》)可见,在孔子的思想观念中,“礼”的功用就是教化人们按照规范正确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及其他社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也就是说,“礼乐”是为了应对社会稳态结构的需求而产生的。
“礼之用,和为贵”,高度概括了儒家“礼乐文化”的根本精神。根据这一“贵和”的道德价值取向,儒家主张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采取宽容、谦让的态度,这样不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使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当然,儒家所主张的“和”并不是无原则的同一、调和,而是在一定条件和原则下的谐和、融合。所以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
而不和。”(《论语·子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的宽容礼让、谦恭善良、求大同存小异的道德传统,正是这种“贵和”(即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长期影响和积淀的结果。
儒家礼乐文化的本质特点,是把“亲亲”的血缘关系与“尊尊”的社会政治关系结合在一起,在“礼”的框架下形成一整套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把自然的人置于人为的社会政治关系之中,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等级中的人;同时又把理想的政治社会建立在人的自然血缘基础之上,形成以“礼乐”文化为表征的宗法等级社会。与此同时,儒家礼乐文化精神的宗旨就是要利用礼乐的制度规范性与艺术熏陶性的特点,对自然的人进行人文化育,把自然人纳入到政治性伦理性轨道上来,使社会成员都成为“克己复礼”的“文质彬彬”的君子,自觉遵守社会伦理规范,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目的。而儒家礼乐文化的内涵就是为了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而在制度层面、伦理层面和仪节层面所制定的一些规范和原则。不言而喻,没有一定的人性化的、有益于社会道德建设的规范和原则,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大同”社会。儒家礼乐文化的特征就是用礼乐展现和处理人际关系,进行社会调节和管理。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按照“礼乐”的规范和原则来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目的。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精神,对中国周秦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地渗透于古代社会的政治、法律、军事、教育、宗教、伦理和文化艺术之中,成为人们思想情感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习俗风尚的底蕴,形成周秦以来的数千年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范式。
当然,我们说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对我国数千年的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并不是说儒家礼乐文化尽善尽美,也不是说我国古代社会在制度层面和思想层面中存在的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都应归咎于儒家礼乐文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孔子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蕴含着许多具有普世价值的内容,如“和为贵”的思想、“仁爱”的精神以及“温、良、恭、俭、让”的处世原则等等,都具有超越时空的社会价值。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儒家礼乐文化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过时的、消极的、落后的内容。比如对社会等级的过分强调,对人性情欲的过分节制等等,都有矫枉过正之嫌。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落后的思想观念表面看来似乎来源于儒家礼乐文化,但实际上并非完全是孔子所倡导的“礼”文化中所固有的,而有相当一部分是后世极端专制王权时代增益附加的。比如汉代以后确立的“三纲五常”学说,虽然与孔子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内在联系,但孔子在《论语》中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君臣、父子双方的要求是对等的,即要求双方都要依“礼”行事,君要像君,臣要像臣。而汉代以后所确立的“三纲五常”则强调君、父的绝对权威,以君臣关系而言就是“天王圣明,臣罪当诛”,无论是非,“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在原始儒家的思想观念中却不是这样的!如《论语·八佾篇》记载,鲁定公向孔子咨询应该怎样处理君臣之间的关系,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可见孔子这里强调的是君臣之间对等的以“礼”行事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只强调“臣忠”。又如孟子在见齐宣王时,齐宣王询问说:商汤流放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他们这样以臣弑君对不对?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可见,孟子的君臣思想与后世的“三纲五常”观念是大相径庭的。从而可知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始儒学所倡导的礼乐文化并不能与后世的“礼教”简单地划等号,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礼教”中一些过时、消极、落后的内容完全归咎于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是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经过创造性的借鉴和转换,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现代精神文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思想资源。当然,我们对儒家礼乐文化的借鉴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批判地继承和超越。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中原有的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些过时的、落后的内容必须坚决摒弃,其过分节制人的情欲的一面也应该予以消除或调整,这是不言而喻的。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儒家礼乐文化的“和谐”精神完全可以帮助我们适当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人际关系、家庭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和人自身的和谐,保证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用现代意识和眼光挖掘传统礼乐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发扬中华民族重礼节、尚美善的优良传统,建构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礼仪规范和审美情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