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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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4)依法裁判原则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

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

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

(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

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

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

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

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

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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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它们对于确保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现代社会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综合执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为实现司法独立,应当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各项案件。

为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机制,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审判,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司法评价和监督机制。

3. 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标,要求司法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并及时执行。

为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加强技术支持,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体系,提高审判流程的效益和效率。

二、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权力制衡、法治为基础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高效的司法体制建立高效的司法体制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基础。

应当完善法院组织架构,提高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协同性,优化管理制度,减少办案环节和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 健全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保障机制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保证。

应当完善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机制。

3. 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基石。

应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概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院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性、审判质量和效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分析当前法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一、司法独立性的问题1.1 地方政府干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司法判断,影响了司法独立性。

1.2 审判压力:部分法官面临审判任务过重的压力,容易导致主观偏颇。

建议和意见:为加强司法独立性,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保障审判工作与政府之间的明确界限,避免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决产生影响。

2. 完善审判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审判目标及考核指标,并减轻对于数量指标的强调。

3. 鼓励并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对于司法独立的追求。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问题2.1 审判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个别地区甚至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律适用不当或者裁决错误现象。

2.2 繁琐程序和审理周期长: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冗杂,时间成本高。

建议和意见: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与选拔机制,提高其法学素养及专业技能,确保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2. 探索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等),辅助处理繁琐程序工作,并加快办理速度。

3. 支持司法改革,简化诉讼流程,减少非必要环节的干预,并增加调解机制的运用。

三、司法公信力的问题3.1 司法腐败现象: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接受贿赂、滥用权力等行为侵蚀了司法公信力。

3.2 信息不对称:部分民众对于司法体制缺乏了解,使得他们认为司法系统存在偏见。

建议和意见: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建设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2. 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司法案件信息的发布与解释工作,提升社会对于司法活动的了解程度。

3. 增加司法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评价司法判决。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挑战,并展望中国司法体制的前景。

一、司法独立的挑战1.政治因素的干扰在中国,司法体系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是司法独立的主要挑战之一。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质,党的领导在司法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往往将党的领导误解为对司法的直接干预,从而侵害了司法独立。

2.地方权力的影响地方政府对司法体系的干预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之一。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会干预地方法院的判决,以谋取私利或应对政治压力。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法院的预算和人事任命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掌控权,从而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二、司法公正的挑战1.腐败问题腐败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决。

腐败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也破坏了中国的法治形象。

2.人权保障在中国,司法公正还面临着人权保障的挑战。

一些公民在接受审判过程中缺乏公正的待遇,被违反人权的行为普遍存在。

这种情况既违背了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体制的前景尽管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面临着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以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进步。

1.行政改革中国政府通过深化行政改革,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

同时,也加强对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命制度,确保司法人员的独立性。

2.反腐败斗争中国政府大力加强了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腐败行为,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将进一步改善中国司法体制的状况。

3.加强法律教育中国政府还加强了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最新-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精品

最新-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精品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一、实现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困境一立法缺失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但该规定有明显不足。

首先,宪法只排除了三类主体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这一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换言之,这三类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即使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涉,宪法也无力规制。

其次,宪法这一规定保护的客体仅限审判权。

从原则上讲,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一切司法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应仅局限于审判权。

第三,该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关于如何排除对司法权的干涉以及干涉司法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方面,宪法不宜规定的过于详细,但在具体部门法中应有涉及。

二制度障碍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导致司法独立实现存在困难。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司法机关要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薪金等都与地方行政有着密切联系。

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制度内部存在管理过于行政化的问题。

受历史传统影响,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沿袭了行政管理的套路,法官的职务晋升、薪金水平都采用了行政考核标准。

法官不能以终身任职和高额薪金免除后顾之忧,还不得不受制于各种行政考核,在审理案件时难免掣肘,无法只忠于法律行事。

三舆论影响随着网络技术和自媒体的发展,许多新闻媒体已经不再恪守行业准则,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提高关注度,肆意篡改事实、扭曲真相,人为地制造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法官被迫承受不明真相的群众口诛笔伐,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社会舆论还常常用道德标准绑架司法审判。

中国社会长久以来都被人情大于法理的传统观念统治着,在一个案件中,人们惯于站在弱者的角度思考若受害者为弱者,舆论就偏向于重刑惩治犯罪者;若加害者为弱者,舆论就偏向于轻罚甚至不罚犯罪者。

从法理的角度讲,这两种情况都违反了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官不应也不能如此审判,但是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确是不争的事实。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司法是一个社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然而,司法系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社会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削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正在不断推进。

一、司法问题的存在1. 司法滞后与效率低下司法的滞后和效率低下是当前司法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

司法程序冗长,审判周期长,在一些案件中造成了公正的延迟。

法官的工作负荷过重,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无法按时处理案件。

2. 廉洁问题司法系统中廉洁问题的存在也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贪污和腐败的诱惑,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损害了人民的权益。

3.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一些地区,司法资源不均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线城市司法资源丰富,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另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缺乏司法资源,导致人民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

二、司法改革的整改措施1. 提高司法效率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可以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更加高效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推行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手段,减少审理周期和办案成本。

可以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确保司法系统正常运转。

2.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解决司法滞后和廉洁问题,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建设。

可以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官和检察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依法处理廉洁问题,保证司法公正。

3. 推进司法资源均衡配置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需要推进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

可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基层法院的设施和人员配备。

可以鼓励跨地区合作,分享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服务的覆盖范围。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基石,解决司法存在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在我看来,重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也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第一篇: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刀把子”。

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

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

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

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 改革和完善(一)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 改革和完善(一)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一)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审判独立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1、人民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相互独立;2、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进行改革,审判活动去行政化;3、进一步规范法官任职条件,促进法官职业化,多渠道多方式提高法官素质,使法官具备独立办案的审判水平。

相信只要在司法改革中将审判独立作为中心环节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那么审判独立将不再是一纸空谈,司法公正也不难实现。

【关键词】审判独立;问题;改善建议一、审判独立的含义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是指在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法律来惩罚犯罪、定纷止争活动中,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法律独立性,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司法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这符合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特点。

审判独立,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该以独立公正的精神裁判事实,不受外来势力的支配干扰,这正是审判独立的精髓。

二、我国审判独立的内容我国审判独立的完整内涵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二)人民法院的外部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三)人民法院的内部独立:即法官的个体独立。

其中,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审判独立的核心,人民法院的外部独立是其内部独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人民法院的内部独立即法官个体独立,则是审判独立的最终表现。

三、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一)体制上的不独立在体制上,我国的人民法院适用的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硬件等的司法体制。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亦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

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

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在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司法独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展开论述,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现实挑战、改革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司法独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不受滥用和侵犯。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最后,司法独立保证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司法独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实挑战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政治压力、行政干预、不公平司法程序等问题。

政治干预是司法独立的主要威胁之一。

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导致司法失去独立性,不能有效维护公民的权益。

行政干预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行政机关可能通过干预司法程序、管理法官和干预判决结果来影响司法独立,这种情况下司法无法真正独立行使权力,制约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不公平司法程序是司法独立的重要障碍。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不公正,缺乏独立性,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为了应对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

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

制定和完善司法独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职权和权限,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其次,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机构。

通过成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预。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改革。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改革意见。

首先,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要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和受到外界的干扰。

其次,提高审判公正性。

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判断,应该建立定期对法官进行考核和评估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加大对公众的司法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再次,加快审判流程。

当前,我国的审判流程较长,司法效率低下。

应该加大对法院的投入,增加法官和相关人员的数量,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尽快推行电子化审判,提高信息化水平,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

另外,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鉴定。

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证据链的把关,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加大对司法改革的推进力度。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支持力度。

同时,要注重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各方意见,形成共识,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制度改革,我们要正确把握方向,坚持不懈地推动改革,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倾听民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司法工作做得更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

使我们更清醒认识到,实现社会公正,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

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不完善的监督方式所带来的弊端。

目前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针对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尽管人大监督对审案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不当的监督给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等带来的诸多不便。

(三)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司法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从法院各部门之间关系看,多年来,法院内设置了一些党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他们的监督程序不同,但方式、内容大致雷同。

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1. 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改革成为了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议题。

然而,在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解决这些困难。

2. 面临的困难问题2.1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在法律改革过程中,司法独立性受到了一些挑战。

政府干预司法决策、司法腐败以及法官的不公正行为等问题,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2.2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导致司法机构无法及时处理大量的案件。

长时间的审判周期和滞后的执行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3 法官专业能力不足一些法官的专业能力存在不足,无法胜任复杂的案件审理。

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进修机制,使得法官无法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4 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导致司法体制面临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不公正的司法裁决,以及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不透明性,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3. 意见建议3.1 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政府应当尊重司法独立,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司法独立性。

加大对司法机构的财政支持,减少政府干预,严惩司法腐败行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和公正。

3.2 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设施和人员配置,缩短审判周期。

同时,借鉴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新模式的引入,提高司法效率。

3.3 加强法官培训与提升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包括日常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

加强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考核和评估,提供更多机会和资源,帮助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4 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加司法透明度,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公开。

建立有效的司法评价体系,及时纠正不公正的司法裁决。

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4. 总结在法律改革背景下,司法体制面临着一系列困难问题。

然而,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加强法官培训与提升,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逐步克服这些困难,建立起更加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体制。

司法工作问题与解决途径

司法工作问题与解决途径

司法工作问题与解决途径司法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司法工作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一、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但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一些干部和政府官员干预司法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司法独立,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来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解决途径:1.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使其能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

2.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干预司法工作的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追责,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二、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时间长、流程冗繁的问题,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长。

这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降低了社会的公信力。

解决途径:1. 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人员配备力度,优化案件的分流和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2. 推广电子立案和网络办案,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

三、法律环境问题法律环境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是法律的完备性和协调性还不够,另一方面是相关执法部门存在的一些执法盲区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解决途径:1. 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修订和废除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执法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四、司法公信力问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但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存在下降的趋势。

一些法官的不公正行为和腐败现象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降低。

解决途径:1. 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纪律建设,严惩腐败行为,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

2. 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增加司法公开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五、司法普及问题虽然我国司法普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是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服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一些弱势群体的司法权益保护仍然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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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一、司法独立制度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指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X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世界公认和普遍接受的一项宪法原则,许多国家都严肃地将这一原则载入其宪章之中。

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矛盾中共生共存,各种力量在其中起着不同的调整作用,在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公知的法律调整为特征的司法手段是最稳固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社会不公平的最后和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它事关社会关系能否最终得到正确调整,社会秩序能否最终得到实现。

正是司法手段的这种地位和使命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应是公正的。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秩序的保障,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则是秩序的祸患,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我们建立和改革司法制度的初衷和最高目标。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

因为要公正司法,就须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意味着得独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或干扰。

德国学者就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笔者以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参照前苏联模式,结合国家领导人意志建立起来的,其中许多不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弊端,随着时代发展,日益成为妨碍司法独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制度性障碍。

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一)婆婆过多,法院对外关系不顺在法院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在我国,党领导一切,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和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是保持人民司法性质和审判工作方向的根本保证,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但这里有一个什么才是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的最合适的形式和途径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实现党的意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而目前的状况却是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地方党委的“藩镇割据”式的分块领导,甚至变成了地方党委中个别领导人的领导。

个别领导不顾国家法律,干预审判工作,甚至具体案件的处理,对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动辄斥以“向党闹独立”,使法院工作在权与法面前无所适从。

地方党委是党在地方的一级组织,其任务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这一点上与人民法院是一致的。

但地方党委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党委个别领导人的意志更不能代替党中央的统一意志。

地方党委作为地方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关负有富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他们在认识和执行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的时候不能不较多地考虑地方的利益和需要,地方党委干预审判是许多地方法院审判工作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原因。

在与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可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在我国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司法权是明显弱化的权力,处于单纯被制约的地位,三权之间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司法最终裁决权被虚化。

地方人大任命和罢免同级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监督同级法院审判工作,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随心所欲的监督和审查。

往往一个案件法院刚受理,人大的具体处理意见和要法院汇报的指示就传来了,使法院与同级人大无形中形成一个事实上的领导和服从关系。

法院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中层以下干部的进出和升降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机关,对行政XX的制约无能为力,无法抗拒和抵制政府机关对审判工作的干预。

如此体制,法院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地方权力机关产生,由地方政府财政供养,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地位十分低下,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往往把法院视为同级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动辄给法院下指示,批条子。

法院领导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获取必要的办案经费,不得不屈从于各方面的压力。

法院“端人碗,受人管”,“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不仅要在审判工作中听命于地方党委、人大机关及领导个人,而且还要直接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地方中心工作甚至是XX行政活动,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这样,司法不公,司法地方化,维护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的人民法院成为单纯执行地方党政领导意志,保护地方利益的地方法院,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XX、公正与进步是我们党艰苦奋斗,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对党的领导的误解和国家架构旧模式的约束,建国五十年了,司法独立问题尚未真正解决,这不能不说是XX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悲哀。

(二)法院管理行政化,对内管理关系错位从司法原理上讲,每个法院都应该是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每个审判组织和法官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审判组织集体和法官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处理个案的独立的实体,这是法院区别于行政机关和法官区别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重大特征之一。

而我国目前的法院在这一点上却与行政机关等同。

在法院审级管理上,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上级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使得司法决策多了一道控制程序,当事人多了一个求得公正的机会。

下级法院一审,上级法院二审,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判决,并不等于后者就是前者的下属,而只是各自独立行使法定的职责。

但目前在相当一部分人眼里,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是领导关系,以致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之间经常发现行政管理的痕迹,最典型的是多年来实行的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有问题,就请示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有直接约束力的内部批复(这种批复有审判纪律的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或作出在后来可能影响本审级决策的指示,当案件上诉后,上级法院只得依原来自己所做的指示来维持一审判决,这样两个审级变成了一个审级,当事人的上诉权实际被悄然剥夺了。

在法院内部审判职权分配问题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

然而,司法公正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总要体现在每一个案的具体审理之中。

而个案又总是由具体的审判个体或组织来审理的。

司法独立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它终究要归结到审判权力具体享有者的独立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总是由具体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而非院长、庭长。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制度未能摆脱行政模式,从机构设置到内部人事管理及工作运作等都深深地打着行政化的烙印,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司法权力的行政官僚化,即司法权力的大小是按职务大小和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划分的,从而在法院内部了形成一种层层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合议庭服从审判委员会等等,甚至一九九八年评定法官级别竟然也是按照现有行政级别来套评的!案件审理须层层审批,导致产生错案人人有责,却人人都不负责的奇特现象。

所有这些都扭曲了司法权力的特征,背离了司法权对独立的本质要求,甚至连现行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被歪曲了。

在法官管理上,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按法官职责所要求的标准去建立法官群体,而是以普通行政干部的人事机制来管理法官,没有根据法官职责要求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和审判监督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也没能很好的执行,只要对主要领导个人的胃口,法官谁都可以干,以工代干的可以当法官,法律外行可以当法官,初中小学文化也可以当法官。

法院的饭碗比行政机关的饭碗还铁,一个法官即使被证明业务水平不合格,或道德败坏,只要法院主要行政领导个人不反对,也是位子照坐、案子照办。

如此,又如何能保障法官素质,纯化法官队伍呢?而且,由于编制限制,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占据了法官位置,使得法官队伍难以补充高素质的新人。

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司法权力最终裁决的特性,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博学多识、公正无私、严慈理性的。

在许多国家社会各阶层中,公信度最高的社会群体就是法官群体。

而在我国情形又是如何呢?很遗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即法官群体的专业和文化水平偏低,政治和道德素养也不尽如人意,司法腐败问题相当严重,极大地损害了法官群体的形象。

社会上流传着“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民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印象。

可以说,法官的公信度几乎丧失殆尽。

法官声望日见其下,以至不少高素质的人才不敢,也不愿当法官。

凡此种种,其直接恶果就是司法体制的低效和司法权力的腐败,这是无须证明的事实。

对此,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深感切肤之痛。

我们现在该做的事情就是要对症下药,去污除弊,努力建立起一个健康、廉洁、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

三、完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具体措施针对前述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改革措施:(一)理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法院是党和国家设在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履行国家司法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国家的司法机关,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应该受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和制约。

为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和法制的统一,应落实法院在国家机构中“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法院系统应实行人、财、物条条管理,由党中央直接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然后法院内部则逐级由上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级法院党组。

法院的组织人事和对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领导工作由各级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党组和党委负责。

地方党委对设在本地方的人民法院只在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上有监督指导的权利。

地方党委不能领导法院的工作,不得干预法院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否则以违反党纪论。

同时,法院党务与审判业务要脱钩,在组织上不能将党务和审判业务混为一体,管党务的不能管业务,管业务的不能管党务,这样可以防止或至少减弱因上下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关系对审级独立的影响;(二)修改法官的任免程序现在世界上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种,一是任命制,二是选举制,三是任命加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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