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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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V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04.10《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04.10《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

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

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

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1、请你结合本案,谈谈在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该如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目前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答:各级政府必须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二,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第三,建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保护土地不节约用地;第六,开发未利用土地。

目前存在问题如何解决?一、为贫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

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

国务院关于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2006.5.30.】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资2006.5.30.】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粤府[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决定》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以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切实把《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4〕67号文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巩固宏观调控成果,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加强抽查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市、县将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通报,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国发2004 28号文

国发2004 28号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鲁政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基于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我们系统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20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与申请程序规定、使用与流转规则、确权登记及产权改革动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

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解析,旨在为大家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政策解读,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的权属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所有。

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四、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200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严格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问题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

严格土地管理,是由基本国情和省情决定的,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节约土地资源,遏制耕地减少势头,更加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现实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国情省情出发,按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城镇化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巩固宏观调控成果的要求,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

(二)进一步明确严格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管理工作,从增强执政能力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决定》,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土地资产运营力度,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2005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2005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地出让⾦征收标准关于明确⼟地出让⾦征收标准的通知为配合乡镇综合体制改⾰,加强地价管理,防⽌国有⼟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县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现⾏⼟地管理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湖南省⼈民政府《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的规定,经县⼈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出让⾦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原划拨⼟地使⽤权使⽤者经县⼈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征收标准如下:(1)按照原批准⽤途办理出让⼿续,⾮经营性⽤地的⼟地使⽤权出让⾦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地的⼟地使⽤权出让⾦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地的⼟地使⽤权出让⾦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业⽤地的⼟地使⽤权出让⾦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途为⾮经营性⽤地改变为经营性⽤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在⼟地交易中⼼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途的现时划拨⼟地使⽤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地使⽤权出让⾦。

⽬前,暂按本条第(1)项规定标准执⾏。

(3)房改房、经济适⽤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业、综合⽤地等其他⽤地50年。

2、新增建设⽤地办理出让⼿续,出让⾦征收标准如下:(1)⾮经营性⽤地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在⼟地交易中⼼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

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3、⼟地使⽤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地使⽤权出让⾦:(1)原批准⽤途为⾮经营性⽤地改变为经营性⽤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在⼟地交易中⼼公开进⾏,并按现时经营性⽤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途的现时⾮经营性⽤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

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

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

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

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

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

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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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 w w .g o v .c 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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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口 决定要求:
“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

严禁闲置
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
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
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
于最低价标准。

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
任。

”“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
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
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
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
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土资源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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