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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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企业。

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2023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

二、2023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3.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突出表现,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储备;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5.企业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1.知识产权创造: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数量,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优先考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2.知识产权运用:企业应将知识产权运用到产品或服务中,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或服务创新;3.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措施,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4.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等;5.企业应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四、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注意事项1.企业需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财务报表、企业荣誉等;2.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陈述,将取消申报资格;3.企业应关注申报截止日期,按时提交申报材料;4.企业可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士的帮助,提高申报成功率。

五、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的建议1.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3.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申请;4.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作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5.加强企业间合作,共享知识产权资源,提高整体竞争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云政办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一)科学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强化规划引领,研究制定云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版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

(二)加强统筹协调。

进一步强化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压实成员单位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快推进《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能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知识产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各种产权。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协同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改进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

第三章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第九条评价要素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份额和成长性等方面。

第十条评价方法包括自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一条自查是指企业根据评价要素和评价指南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是指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的过程。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考察和交流方式,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认定管理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A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优异,达到A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六条 B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一般,达到B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七条 C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较弱,达到C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南和评价方法综合评定,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进行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对A级、B级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本次评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7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09【实施日期】201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云政办发〔2013〕132号)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实现了云政发〔2009〕118号文件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三条组织机构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推动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员配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配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1. 本企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采取措施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在与外部合作中,要求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权1. 本企业应当及时申请相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2. 对于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七条知识产权的监管和管理1. 本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2. 对于重要的知识产权,要进行定期监管和评估,确保其有效使用和保护。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培训本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九条宣传1. 本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增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

2. 在外部合作中,积极宣传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本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评估1. 定期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20XX-07-23大中小国知发管字〔20XX〕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局、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为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XX—2020)》,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XX年6月30日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XX,以下简称《规范》),指导企业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4个环节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经营全流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推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全面推行《规范》为抓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构建政策引导体系,提升服务机构能力,加强认证市场建设,推动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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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前,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1 企业类型。

云南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云科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云科发〔2003〕11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高等院校,中央驻滇和省属科研院所,有关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高起点建立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98号),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联席会讨论同意,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八日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技术创新源培育和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引导高起点建立一批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加快云南省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环境建设,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等部门高起点建立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98号)的精神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十五”及今后的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工作,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南;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资金技术人才联合的原则,坚持目标协同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新建与原有基础相补充的原则,坚持建设与管理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方针。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一、总则1.1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重点工作内容是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水平,彰显知识产权对创新激励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巨大作用。

1.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优势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二、认定条件2.1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2.1.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2.1.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1.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

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2.1.5企业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8件(含)以上或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20件(含)以上,且企业当年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0件(含)以上;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申报3.1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3.2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3.2.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3.2.2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证书,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相关学习情况,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等;3.2.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3.2.4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3.2.5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3.2.6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2.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2.8其它相关材料。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云国资规划[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13〕40号)各省属企业:为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倍增跨越发展,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2013年4月8日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要求,抓住“桥头堡”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我省兴产业、调结构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创新型云南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我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到“十二五”末,省属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形成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培育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产品;产业综合竞争能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科技投入持续增长。

到2015年,省属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其中工业企业达到5%以上;省属企业研究开发(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5%以上,制造类企业达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达3%以上。

0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填报流程

0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填报流程

0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填报流程一、背景介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的企业。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家对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因此,企业需要填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二、填报流程介绍1.登录平台企业首先需要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填报平台,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或登录,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并提交注册申请。

2.填写企业信息3.上传资料在填写完企业基本信息后,企业需要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产品技术介绍等。

企业需要确保上传的资料真实有效,以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提交申请填写完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后,企业需要提交申请,等待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

5.定期更新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更新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如果企业有任何变动,需要及时更新信息,以免影响到政策支持。

三、填报流程注意事项1.真实准确企业填报信息需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提交材料企业需要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证件和知识产权证书等。

企业需要确保上传的资料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以免影响到填报流程。

3.定期更新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更新企业信息。

企业需要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获得政策支持。

四、填报流程总结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填报流程是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支持的前提。

企业需要根据流程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经过认真填报和审核后的企业,才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企业需要定期更新信息,以确保政策支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认真填报和更新企业信息,企业将更好地获得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一、事项名称: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二、事项内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本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本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本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三、设定依据:本市财政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21〕2号)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市监联发〔2021〕17号)四、政策有效期:2021/7/01-2026/7/01五、服务对象: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2.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六、申请条件: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七、办理流程: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入申报系统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审核→网上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流程图附后)八、申请材料:1.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考核)表;2.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和专利概况。

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投入状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3.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银行开户材料;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文件;5.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九、申请时间:当年第三季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启动申请工作。

十、申请方式:线上申请。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所必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即指掌握知识产权的力量,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最大化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非常重要。

以下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运用三个方面来论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即是保护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防止其被其他企业或个人侵犯或者抄袭。

企业应制订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确保其知识产权的安全。

具体来说,企业应该:1.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员工需要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严谨地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2.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落实到位。

制度需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方法、侵权惩罚措施等方面。

3.侵权追诉企业在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之后,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诉,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

企业可以通过专业知识产权解决机构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是企业运用和传递知识资源的过程,它包括知识的获取、创造、组织、存储和传递等方面。

对于企业而言,知识管理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具体来说,企业应该:1.建立知识库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知识库,记录企业的知识成果和经验,实现知识的共享和沉淀。

知识库应该包括企业科技成果、专利信息、市场研究、客户反馈等方面的知识。

2.加强团队协作企业应该加强团队协作,实现知识的分享和交流。

团队成员之间应该积极交流,共同学习、成长和创新。

3.培训员工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知识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管理能力,激发员工的创新灵感。

三、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运用即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具体的商业价值。

企业不仅需要拥有知识产权,还需要在运用中实现价值最大化。

具体来说,企业应该:1.实现技术创新企业应该将自己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商业产品,实现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企业可以申报该项认定。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从事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研发成果;2、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如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多;3、企业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4、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突出成就;5、企业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建设和运用能力,能够持续发展和利用知识产权;6、企业在知识产权市场中取得较好的市场影响力和经济效益;7、企业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有较好的表现;8、企业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规范意识;9、企业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实施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10、企业有较强的发展潜力,能够有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与运用情况介绍;3、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介绍;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5、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成果及应用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6、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7、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8、企业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9、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潜力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10、企业社会公信力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11、企业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设立是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效率,最终推动经济发展。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 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脚本、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美术作品、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4.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3.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4.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5.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6.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中:1.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5-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5-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5-知识产权管理办法5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还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所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和泄露。

2、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二)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战略导向原则:知识产权管理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服务。

3、全过程管理原则: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4、全员参与原则: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知识产权的创造(一)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规划在研发项目立项前,应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和分析,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研发和侵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本文将简要介绍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意义和实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和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意义和实践知识产权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实现其经济、社会和科技价值的一系列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促进创新、保障权益、提高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广泛应用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组织。

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范围、申请流程、使用许可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具体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管理办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维护等流程,以及专利权的转让、许可、维权等方面。

2、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护等流程,以及商标的转让、许可、维权等方面。

3、著作权管理办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登记、维护等流程,以及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维权等方面。

4、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办法、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等。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势和重要性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以下优势和重要性:1、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科技创新、文化创作等方面进行更多投入。

2、保障权益: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保障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损失。

3、提高竞争力: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提高竞争力。

4、推动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富和综合国力。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年度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云南省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拥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员,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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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年度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云南省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
(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拥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员,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
(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
(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及审批。

第九条通过审批的企业,经云南省知识产权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十条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被认定企业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被认定企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权保护和战略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可以优先获得“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
支持,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安排专利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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