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双方版-有追索权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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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删除】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鉴于:
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1、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3、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4、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5、《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6、《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9、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10、本协议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甲方【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乙方【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编号《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附录: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单位: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