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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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的思政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每学期进行一次,由院学工办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负责人)、院团总支书记(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具体检查、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各班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测评结果由院学工办存档备查。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以下权重计算: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品行素质测评成绩×20%+学业成绩×65%+(体育素质成绩+文艺素质成绩)×2.5%+实践与创新能力分×10%
第四条院学工办、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以及各班班委要健全登记制度,指导专人负责上课、政治学习,班会、公益劳动、寝室卫生检查等记录工作,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记录,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基础。
第五条在测评工作过程中,各班测评小组要根据原始记录及学生上交的证明材料,逐人逐项审核学生自评和班级互评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个同学进行评分,并向全班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再审并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对于生效后的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果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交由学院召开评委会进行复议。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类奖励和资助以及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依据。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凡品行素质分低于80分者,无资格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以及国家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无资格参与校奖学金的评选;是学生党员的,学生党支部应责令其进行反思和限期整改,为发展对象的应暂缓发展,是预备党员的应延长预备期。综合测评在班级后50%的学生,无资格接受校级以上贫困资助。
第七条在综合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师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的参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品行素质基础分75分,基础分评定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达到以上要求者可记基础分75分(主要从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竞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几项进行考核,每项最高7.5分)
(一)品行素质奖励加分标准(每人次):
1、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含团员、团干)加分10分。
2、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贫困生、文明大学生以及地(市)级、校级表彰的优秀党员加5分。
3、受校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含团员、团干)、优秀贫困生、文明大学生以及省级以上单项奖加2分。
4、受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加1分。
5、担任校级、院级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根据我院学生干部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加分0—10分。
6、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风气及行为作斗争,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10分,受地(市)、学校表彰的加5分,受学院表彰的加1分。
7、在学院文明寝室及卫生寝室评比中,所在寝室获省级以上文明寝室表彰每人次加10分,校级或院级表彰每人次加5分,获院级以上卫生合格寝室称号,每人次加0.5分。
8、积极参加和参与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学生活动,每人次加0.5分。
9、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二)惩罚扣分标准(每人次):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者,视其情节轻重扣25—75分。
2、在寝室私自乱搭、乱接线路未造成后果扣5分,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扣
20分并根据学校规定予以处分。
3、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每人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扣25—75分。
4、违反“五按时”规定,或违反教室、寝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微机房等公共场所规定者每次扣1—5分。
5、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班会;学校各级各类部门要求参加的活动以及上课,有以上情况之一的,迟到者每人次扣2分;缺席者每人次扣3分(经交请假条且已获批准的除外)。
6、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或将公共物品占为己有者,每次扣5—10分。
7、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8、在每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予配合的寝员每人次扣分3分,被评为不合格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分5分,经查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每人次扣10分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9、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者扣1—3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扣5分并予以撤职。
10、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扣2—5分。
11、自习期间或晚熄灯后打牌、下棋、听音乐、上网等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5分。
12、寝室成员有酗酒、打架斗殴、违反“五按时”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其寝室成员故意隐瞒不报或袒护违纪事实的,每人次扣1—5分。
13、如有未列举情况,但确需扣分者可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14、惩罚扣分不超过75分。
学生在某方面犯有错误,在逐项测评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惩罚扣分:
1、受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分2分/次、5分/次、8分/次、10分/次、15分/次。
2、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三)品行素质总分的计算公式为:
品行素质总分=基础分+奖励分+ 加分-减分
第九条智育分基础分按教学计划开出的课程成绩,采用算术平均再乘以80%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