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11]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11]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以及项目招标的合规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完整word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完整word版)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三、评审组织方案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

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三、评审工作流程(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

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

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开、竣工报告;✧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doc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doc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指南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便区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送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具体项目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气的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农林水利建设;拆迁补偿等等。

预算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需作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一)在建设项目实施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招标信息公告前,非公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向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送审预算评审资料。

送审时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申请办理工程预算评审的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的来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3、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4、施工图 ( 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工程量清单);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7、详细工程量计算书;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施工方案;9、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等;10、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预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须列明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的单价和数量,送审的工程预算书须有编制人员签字和编制单位。

(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收齐评审资料后,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一般情况下在20 天内(500 万元以上项目则在 30 天内)出具初审意见并送给建设单位:1、《工程预(结)算书评审初稿》;2、《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确认表》(见附件二);3、《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送达回执》(见附件三);4、《建设单位意见回复》(见附件四)。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日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YYY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YYY,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审范围(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

(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

(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

(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巴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有效的原则。

(二)建立“先评审后编入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监管,中介机构跟踪评审”的组织管理模式。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

【】穗府办〔〕9号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7穗府办〔20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区监察委和审计部门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评审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二)调整预算的评审1.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及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

2.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预算调整原则》的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调整预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第六条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自行评审,并对预算评审结论负责。

区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每年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项目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审,抽审项目审定金额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金额偏离值大于或等于+5%时,自行评审结果不合格。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是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财政投资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1.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题、评审和管理工作。

3.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注重风险控制和项目效益的实现。

4.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要依托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机构1.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在资金投入前对项目进行评审。

2. 评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请人应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评审机构应采用专业的评审方法和工具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

2.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五、结果报告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和意见整理成报告,向资金决策机构和项目申请人提供。

评审报告应包括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是一个700字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结果报告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二)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三)市评审机构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评审机构对旗县区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八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业务项目的银行业务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结果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涉农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审计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项目投资政策法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教育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预算和开支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多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成功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投资项目服务费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全盘考虑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倘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配套工程;(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产品与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对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二)不列入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范围:1部门预算内的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4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5决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三)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中心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用由评审中心统一支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

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评审的范围(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四)施工合同;(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OGO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