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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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总局解读】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补充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缴纳增值税,应该分两部分
1.拍卖货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由委托方或货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所有人,按照适应税率缴纳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2.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经纪代理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额征税政策,但是需要提醒的仅仅是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代收的拍卖货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价款,拍卖货物、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价款应该由委托方或、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所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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