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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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忠不出庭申请

申请人:许建斌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惠忠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杨惠忠不出庭参加再次庭审。

申请事由

杨惠忠诉黄奕离婚纠纷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就离婚事宜已经一致庭审意见,都同意离婚,但就莲溪路550弄6幢30号204室房屋居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后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月12日接法院通知,1月19日再次开庭,但因本案拖延时间过久,原告杨惠忠本人等不及因事出国,代理人现无法联系到原告杨惠忠本人,故代理人依据以下理由申请杨惠忠不出庭:

一、对于离婚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人除不能表达一直的意外,仍应出庭”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本人就是否同意离婚的身份关系问题发表意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同意离婚在第一次庭审中均已经明确,均同意离婚,所以原告本人出庭的目的和意义已经达到,其他财产问题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不必由本人亲自到庭发表意见。

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同时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可以不出庭,但是须就是否同意离婚向法院提交出面意见。本案中原告起诉中要求离婚

的诉讼请求以及在第一次庭审中做出的离婚意思表示,均可视为对于离婚的书面意见。

三、本案已经拖延很久,花费了当事人及法官很多精力,第一次庭审双方也都表示同意离婚,现如果因为原告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参与处理房屋居住问题而按撤诉处理,将导致原告将来再次起诉,是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综上,请法院允许原告杨惠忠不出庭下次审理,并就本案做出判决。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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