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协议书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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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协议书精

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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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No 托修方: _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___ 承修方: __上海巴士客车维修有限公司______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托修方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与承修方上海巴士客车维修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精神,就车辆保养、维修、验车等事宜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内容如下:

一、本合同有效期限:2013年起~201 年止。

二、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数量、厂牌车型、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空调型号、车载设施厂家(另附车辆清册)。托修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减车辆时,需及时通知承修方。

三、委托维修类别及项目: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安全维护、一级维护(按国家标准周期为行驶里程2000-3000 km)、二级维护(按国家标准周期为行驶里程10000-15000 km)托修方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要求一级维护5000公里,二级维护15000公里、各类小修、事故修理、24小时救援急修。(以上均包括空调的维护保养及牵涉到第三方维修方面的报修协调,如:GPS;DVR等车载设施。)

四、车辆交接方式:托修方自送、自接。

五、车辆交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六、车辆上检测线工作由承修方负责完成(包括省际车辆上指定社会检测线进行等级评定,二级维护车辆和一车一检车辆的上线工作等)。

七、维修配件、材料提供方式:

1、承修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配件、材料为申沃、金龙厂配套件或正规厂商的商品,与托修方结算的价格按材料进销差率为 15 %进行计价。涉及轮胎、电瓶、润滑油专项配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品牌及采购价格。

2、除发生索赔,维修后的旧件由托修方带回。

八、维修人工费:

每辆车人工费用为:1.2万元/年价格(不含发动机),按协议期限内车辆的数目计收,按季度向承修方支付费用。

九、承修方承诺在上海市范围内免费实施厂外24小时救援急修(除有关道路不允许牵

引外),出省按实结算。

十、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当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十一、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为:小修2000公里或10天;一级维护2000公里或10天;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天;大修(总成大修)20000公里或10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质量

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由承修方无偿返修(除在保养小修过程中托修方原因造成除外)。在原维修范围内竣工后交托修方。新车质量保证期由托修方提供厂家新车质量保证协议或日期,如在新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车辆质量索赔,由承修方协助托修方共同完成向车辆生产厂家的索赔。

十二、承修方合同中包含的服务承诺:

1、根据生产厂家的推荐,服务合同将包括维护保养计划和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的所有维护保养。承修方按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行业标准及市公安局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工艺项目和质量要求,对车辆进行各类保养和日常修理维护。对上述保养工艺如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文件后执行。

2、承修方按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等其他相关的机关对车辆的各种条例进行各类保养和日常修理。

3、车辆维修保养后各类技术项目指标必须符合检测站标准。

4、承修方确保保养车辆的清洁、无油污、无废弃物。

5、托修方负责对协议内的车辆编排保养计划,并提前1周通知承修方。由承修方负责提供保养车辆号及下次保养公里数,托修方按照承修方规定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保养时间由双方约定)。

6、托修方有权选择承修方下属维修分公司进行车辆修理。

7、本合同中包括年检修理费用和重新进行年检各项内容所需的费用(除材料费外)。

8、提供路救服务和服务合同范围包含的故障件的修理。

9、现场服务和修理:甲方对新车提供为期1周的现场服务。

10、驾驶员的培训:承修方将对客户指派的驾驶员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11、每天24小时的应急维修服务。

12、对于协议范围之外的修理所需的材料和劳务,承修方可提供优惠的价格。

十三、维修费用结算方式:

1、承修方必须及时(隔日)将托修方车辆修理结算清单,录入至托修方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管理系统》,同时,得到托修方认可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托修方不予结算。

2、维修费用结算期限:维修费用按季度结算,并由托修方核实后每季度结清。

3、结算费用:每月的30日前,承修方须向托修方提交一份清单,该清单应写明所有维

修过车辆的底盘号和本月结算周期内单车维修调换的材料清单。根据维修情况和双方协议的材料费价格,甲方按季度给乙方出具发票。

4、托修方须在收到发票15日内向承修方付款,如发票在提交后30日内尚未得到支

付,承修方保留停止服务、保养或修理工作的权利。托修方的延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如遇特殊修理问题,双方另协商解决。

十五、其它约定:

1、托修方车辆每次出省前必须至承修方处进行一次出省车安全检查。

2、过渡期内修理按巴士集团与久通商旅框架协议执行. 团体客车保养计划按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和上海公交行业规定的保养间隔里程规定由巴士各运营公司技术信息部负责按周编排,在计划执行前送达托修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临时变动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对方。

3、协议中不包含的服务项目:车辆的车身整修和大修,罩漆,及发动机专项修理。

4、承修方承诺为托修方提供价值优惠:2013年4月份修理人工费给予减免。

5、过渡期后托修方继续借用巴士集团车辆的维修方式仍按过渡期内巴士集团与久通商旅框架协议执行。

十六、违约责任:

1、承修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承担赔偿

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由承修方无偿返修。

承修方不承担如下责任:

1、由于托修方未按时送车进行服务或维护保养而导致的修理所造成的责任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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