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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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法律、
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
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五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六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
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七条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八条保持村庄整洁,严禁私搭乱建。庭院前后不得随意堆放柴堆、草堆、粪堆;猪圈、牛羊栏舍、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
污染环境。不得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第九条积极参与“美丽家园”、“美丽庭院”行动,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积极主动参加卫生大扫除,做到全域无垃圾。
第十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
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爱护子女,重视子女的教育。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
第十一条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互相帮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倡导文明廉洁风尚,办理宴席须经红白理事会、食品药
品管理所审批备案,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大操大办。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违法开荒、打井、在禁牧区放牧、乱采滥伐、野外放火的决定》、《古浪
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格禁止开荒禁止打井禁止放牧禁止乱采滥伐禁止放火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五禁”规定,坚决杜绝撒野放牧和野外放火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五禁”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煽动群众到机关、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村民严禁搞宗派活动,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霸等黑恶势力。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搞封建迷信;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坚决抵制黄、赌、毒,自觉参与平安建设。
第十六条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
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
规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县、乡、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