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便函[2016]234 附件1.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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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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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XXXX-XXXX
重
庆市
地
方
标准
DB 50/XXX-20X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DB5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20XX -XX -XX 实施
20XX
-XX -XX 发布 发布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一般要求 (5)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1标准分级 (5)
5.2指标限值 (6)
5.3污水回用 (6)
6.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7.标准实施与监督 (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艾海男、古励、柴宏祥、翟俊、周健、李果、李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02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901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505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a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污水回用Wastewater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3.4汇入长江、嘉陵江、乌江的距离Distance from Yangtze river, Jialing river and Wujiang river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体的点与该水体经地表水系汇入长江或嘉陵江或乌江的汇入点之间的水系距离。
4.一般要求
4.1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
4.3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流。
4.4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5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6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分级
5.1.1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环境功能、水环境容量、受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方式、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5.2.2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