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计划生育证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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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计划生育证明表格
篇一:东莞计划生育证明-积分入户用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须知
一、《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
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申请人在办理入户手续时,需签订有关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附1),申请人可在各镇街、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站)、计生办领取,或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我市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由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东莞计划生育证明表格)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即申请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附2),申请人在各镇街、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站)、计生办领取,或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内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中“申请人申报栏”):
⑴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址:详细填至村(社区)一级;⑵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丧偶”或“离异”;
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如实申报“应缴金额”、“已缴金额”和“缴纳日期”;⑷联系方式:本人常用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六、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未婚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协议书);
3、有生育子女的,其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或查环查孕证明;
4、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为外省的)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地为本省的)。
七、申请人需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依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服务。
积分排名完成后,按照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的通知,向镇街计生办提供现居住地乡镇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及《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样式:
九、各镇街计生办咨询电话:
附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样式
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
说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
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
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附2: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样式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篇二:空白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用于申请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
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
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
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篇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表
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
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