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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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法律规则的属性,合同中的条款就可以被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比如说,一个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了买方支付货 款的条款,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买卖合同,而是变成一个赠与合同了。
第二类,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即使合同 中约定了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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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调查内容
①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 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 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②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 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的依据。
(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
(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 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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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争取合同起草权的深远 意义是由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些属性决定的。简单说来,合同和公司的法律 规则可以被划分为迥异的两类:“强制性”规则和“默认性”规则。
③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 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 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④授权委托书。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 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
ຫໍສະໝຸດ Baidu《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
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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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3、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 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 事人的资信能力。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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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 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 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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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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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三、授权审批职责 四、授权审批流程
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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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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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则(Compulsory rules)
所谓“强制性”规则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规则。
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绕过的,即使当事人企图以协议改变它们,强制性规则也具有法律 约束力。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少于三 分之二的某个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不能对抗该条规则,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无效。
第三类,就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 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 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 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 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
1、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 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保留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 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 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 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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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 息调查与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 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 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 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 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类,是基于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比如说,一个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了买方支付货 款的条款,就不再成其为一个买卖合同,而是变成一个赠与合同了。
第二类,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则所不能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被法律规则所禁止,即使合同 中约定了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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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调查内容
①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 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 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②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 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的依据。
(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
(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 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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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争取合同起草权的深远 意义是由法律规则本身的一些属性决定的。简单说来,合同和公司的法律 规则可以被划分为迥异的两类:“强制性”规则和“默认性”规则。
③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机 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 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④授权委托书。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 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
ຫໍສະໝຸດ Baidu《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
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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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3、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 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4、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 事人的资信能力。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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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 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 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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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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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三、授权审批职责 四、授权审批流程
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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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 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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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则(Compulsory rules)
所谓“强制性”规则就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规则。
强制性规则是不能被绕过的,即使当事人企图以协议改变它们,强制性规则也具有法律 约束力。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少于三 分之二的某个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不能对抗该条规则,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无效。
第三类,就是合同条款的中间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在灰色地带中,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特 别规定一些条款(比如规定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带有特别条款的信用证),也可以故意对 一些事项不作规定——这样一来,“默认性”的法律规则就存在了被利用的可能性。起草合同的 一方,如果发现存在有利于自己的“默认性”的规则,会故意保持沉默,留下合同的空白。而另 一方则很难通过对给定合同的审查查出这个微妙的伏笔。
1、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 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保留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 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 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 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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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 息调查与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 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 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 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 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