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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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体系
了解股票、基金的人们可能也会时常注意到私募基金这个事物。私募基金给我们的感觉就是激进、收益高、很神秘。而私募基金经理也时常被神化,给人的感觉就是乱世之枭雄,为了投资最大化,无所不为。但实际上是这样的吗?他们的运做有没有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呢?我
们整理了私募基金合规体系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告知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采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
3、备案是否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证券相关账户是否在私募基金备案后开立
5、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2)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3)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7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三、从业人员管理
1、是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3、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8、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9、高管人员需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10、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三、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特定数量。
2、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五、资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是否通过公众传媒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采取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5、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
6、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六、投资运作
1、是否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约定不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措施和解纷机制
3、针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5、是否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时、如实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7、发生重大事项时是否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8、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
本情况。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七、内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2)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3)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4)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5)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2、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