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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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出租人(甲方):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XX市XX区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 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 XX市XX区XX镇XX大道XX路XX号国际文化中心XXX文化活动中心自编之三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签订了编号为:XX(20XX)剑XX号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就该商铺的免租期、管理费及经营保证金等具体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1条经营保证金

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 2 个月租金的数额作为经营保证金,即人民币50000元,该经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保证。

1.2 乙方在签署租赁合同之日起 7 日内交清经营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期交清经营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已交的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

损失自行承担(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清经营保证金情形除外)。

1.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租赁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经营保证金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经营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经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经营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1.4 非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前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经营保证金。

1.5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除承担应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外,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经营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己承担。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因乙方原因,超过商铺交付期间15天,乙方仍未办理接收手续的。

1.5.2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30 天内仍未进场装修。

1.5.3 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业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

1.5.4 乙方未按租赁合同第8.1条和8.2条购买保险且逾期达到30日的。

1.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5.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在限定时

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1.5.7 擅自改变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超范围经营或实际经营品牌与租赁合同约定品牌不相符等情形),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5.8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

1.5.9 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如有)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5.10 拖欠支付租金和/或管理费和/或其他费用达到 30 日。

1.5.11 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5.12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5.13 乙方中断、停止或威胁中断、停止其业务。

1.5.14 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6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 90 日仍未交付商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经营保证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合同到期,如甲乙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无拖欠甲方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于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经营保证金。

第2条免租期

2.1 乙方完全履行其于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前提下有XX个月的免租期,其中装修免租期XX个月,开业免租期XX个月,从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

2.1.1 免租期自 20XX 年 8 月 1 日[以上日期为预计交付日期,具体起算以实付交付日为始算日]起算。

2.1.2 免租期自租赁合同第 4 条约定的商铺交付日起算。

2.2 租赁合同第3条约定的租金额是减去免租期租金后乙方实际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2.3 免租期按实际租赁年限进行折算,如因乙方的原因租赁合同被提前终止,则在不影响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补交已提前执行的“免租期”的租金,租金按照起始年当年平均月租金计算。

2.4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第3条在乙方承租区外公共区域照明电费纳入在乙方。

第3条本补充协议条款与租赁合同如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4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是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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