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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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社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清溪社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节能专项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节能降耗的资金。节能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花溪区能源发展规划。

第三条节能专项由清溪社区能源管理机构主管,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实施对节能专项的申报、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区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区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节能专项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节能专项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项目范围

本社区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申报节能专项项目的范围:(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包括有显着节能效率的(节能率在15%以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的支持采取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择项目类型而定: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1、工程类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项目;

2、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测算报告。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类项目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2、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主要根据项目产生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目投资总额而定,其中节能示范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三)项目奖励与补助标准依照当年下发的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执行;

(四)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方式

节能专项的申报采用现场申报的形式,区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明确当年节能专项计划及奖励、补助标准,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在清溪社区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清溪社区进行注册,受理后,申报单位需向清溪社区提交相关电子申报材料,市直及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二)区、县(市),清溪社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

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三)市能源管理机构对通过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的申报单位项目进行汇总;

(四)市能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材料按照盲审的要求进行论证评审;

(五)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能源管理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社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公示期间,各公示单位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公示期结束未按时限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财政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花溪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花溪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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