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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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治总结(二篇)

2024年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治总结(二篇)

2024年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治总结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加剧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与循环经济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推动节能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了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专项资金的管治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治进行总结,以期对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该具备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要合理,各岗位职责明确,可以实现科学决策和高效运作。

同时,人员配置也要合适,既要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又要有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其次,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经过有关程序的审批和审核。

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应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拨付、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管等环节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

再次,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应该科学、公正和透明。

项目评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环节,必须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并且能够真正选择出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项目。

评审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注重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同时,还要注重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可信度。

最后,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应该定期进行。

绩效评估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才能更好地改进和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绩效评估主要包括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的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措施。

总之,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治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各方共同努力。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1. 引言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节能方面做出更多努力,政府通常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本文将介绍一个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以确保这些资金能够被合理有效地利用。

2. 资金来源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一般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业捐赠。

政府财政拨款可以通过预算安排或者其他财政政策来获取,而企业捐赠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参与节能活动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方式来实现。

3. 资金分配原则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资金分配应公平合理,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应有机会参与申请和享受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

3.2 效益原则资金应投向那些能够实现较高节能效益的项目,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3.3 鼓励创新原则资金分配应鼓励创新,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以提高节能效果。

3.4 监督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合规合法,防止浪费和滥用。

4. 资金分配流程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流程如下:4.1 项目申请阶段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节能需求,提出节能项目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预期节能效果、预算等。

4.2 资金审核阶段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项目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4.3 资金分配阶段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资金分配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和资金预算进行资金分配。

4.4 项目执行阶段资金接受者按照申请内容和分配结果开展项目执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执行报告和节能效果评估报告。

4.5 资金监督阶段资金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节能效果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4.6 绩效评估阶段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后续资金分配的优先级和额度。

5. 资金分配的具体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以下具体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提升项目•新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能源装备升级项目•节能技术研发项目•能源管理与监测项目6. 结论通过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节能专项资金能够更加有效地用于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XX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

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

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二)支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三)支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四)支持节能示范项目的实施;(五)其他经批准的节能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预期效益,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用于展示如何根据标题生成符合标题要求的内容。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节能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节能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节能专项资金自查报告一、引言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经过全面自查,特编写本节能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单位在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效果,实现节能目标。

二、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单位共获得节能专项资金XXX万元。

主要使用方向包括节能设备更新、节能技术引进和节能项目实施等方面。

具体使用情况如下:1.节能设备更新:本年度共安装了XX台高效节能设备,该设备的投入使得单位能耗下降了XX%,从而节省了大量的能源消耗。

3.节能项目实施:我单位开展了一系列节能项目,包括建筑节能改造、热能利用再生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单位内部能源利用效率,还为社会和环境贡献了积极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沟通协调不畅:资金使用过程中,与资金发放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资金拨付延迟等。

2.资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部分节能项目的实施缺乏详细的规划和方案,导致资源分散和效益降低的问题,对于资金的使用没有充分发挥效益。

3.监督考核不到位:对于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导致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不合理和低效的情况无人监督。

4.反馈和总结不及时:对于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问题反馈总结不够及时,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无法为后续的节能资金使用提供经验和启示。

四、改进意见与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措施:1.加强沟通协调:与资金发放单位建立定期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编制详细的使用规划和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能。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考核机制,对项目的进展和效益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长财建〔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7〕5号湘江新区财政分局、住建环保局,高新区财政分局、住建局,各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及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申请第四章资金审批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应用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长政发〔2013〕3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及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尊敬的有关部门:我公司拟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通过此次申请,旨在推进我公司的节能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现将我公司的节能改造项目概要和申请理由列举如下:一、项目概要1.项目名称:我公司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及节能改造项目。

2.项目目标:通过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替换,实现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能源的高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益。

3.项目内容:(1)更新设备:将老旧的能源设备进行更新,采用更加节能、高效的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优化生产流程: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线布局,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

(3)能源监测系统:引入新的能源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和控制企业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员工培训:对公司员工进行能源管理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二、申请理由1.国家政策支持:国家近年来对于节能环保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通过提供节能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能源消耗大:我公司作为一个大型制造企业,能源消耗量较大,每年能耗费用占企业总成本的一定比例。

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成本的目标。

3.提高竞争力:节能改造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提高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力。

4.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改造项目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

三、资金申请计划1.申请资金数额:我公司拟申请节能专项资金人民币XXX万元。

2.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内容,拟将申请的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生产流程优化、能源监测系统购置及员工培训等方面。

3.资金使用效益及预期收益: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预计公司能源消耗将大幅减少,每年节约能源成本将达到XXX万元,预计项目投资将在X年内收回,并且持续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1. 背景随着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和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节能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并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合理、高效地分配节能专项资金,以达到最大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鼓励能源技术创新与研发;•促进传统能源替代能源的发展;•推动节能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加强能源管理和能源监测技术的发展;•支持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3. 分配原则基于上述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分配原则:3.1 公平性原则分配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原则,使得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机会获得资金支持。

公平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出现腐败现象;•各地区、各行业间的差距要逐步缩小;•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保证平等竞争。

3.2 效益性原则分配资金必须考虑到最大程度上实现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优先考虑;•优先支持利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节能的项目;•鼓励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促进产业升级。

3.3 激励性原则通过设立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

所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对节能项目的成功实施给予奖励;•对节能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贷款利率优惠和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手段。

4. 分配程序为了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分配程序:4.1 申请阶段•申请资格:任何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者必须提交详细的节能计划、预算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间:每年指定的时间段内接受申请。

4.2 审批阶段•资格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者的资格;•技术评估:对申请者的节能项目进行技术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节能效果;•经济评估:对节能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评估投资回报率等指标;•分配决策: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评估结果,确定资金分配的优先级和额度。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有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责任。

为了推动我国的节能事业,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了分配方案,以支持各节能项目的开展和推进。

二、资金来源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等,其中国家财政拨款占主要比例。

政府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能源消耗状况以及相关政策目标的需要,适时调整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式。

三、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类型节能项目均能得到适度支持。

资金分配将根据各项目的质量、效益以及节能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2. 积极引导原则:节能专项资金将积极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以及节能环保相关项目的实施。

力争通过有效利用资金,形成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激励约束原则:资金分配过程中将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到创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工程和高风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也将对已有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资金分配方式1. 项目申报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节能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节能项目进行申报评审。

评审主要从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 资金分配原则:在申报评审的基础上,根据资金规模和项目类型的需要,按照积极引导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资金的分配比例和标准。

重点关注新兴产业、能源设施更新改造和关键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项目,并适度支持传统能源行业的节能改造和技术升级。

3. 资金使用监督: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各接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认真执行项目,并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效果。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效果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效果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效果•审计背景和目的•审计实施情况•审计效果评价目录•审计发现与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与附件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节能减排成为各国重要议题。

全球气候变化国家政策推动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

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领域。

03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背景0201审计目的和意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有助于发现资金使用中的浪费和低效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促进政策落实和目标实现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通过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

审计范围涉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果评价。

审计方法采用多种方法,包括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准确。

审计范围和方法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和资源预算等。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项目需求,挑选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审计人员。

组建审计团队对审计团队进行审计方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

培训与准备审计计划和组织审计程序和步骤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

前期调查收集数据、凭证等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现场审计运用统计方法和专业分析工具,对审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

审计分析撰写审计报告,总结审计发现,提出改进建议。

出具报告B CD资金使用合规性关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滥用等情况。

数据可靠性核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虚报、漏报等情况。

政策执行效果检查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方面是否存在偏差和漏洞,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

资金效益性评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资金投入与减排效果之间的关系,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审计重点和难点A审计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违规转移、挪用现象。

【住建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专项资金。

市住建委牵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推广。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市住建委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二) 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节能产品备案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四)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五)绿色建筑与节能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国家及省规范性文件明确有配套资金要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节能项目。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不对无工程载体的科技类、标准细则类、管理类的软课题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获得国家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认证的绿色建筑工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80元的标准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拨付;无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根据市级以上能效测评机构的节能效果,经专项论证后进行补助。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方式分为A类补助和B类补助两种。

A类补助指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全额投资的建筑为载体,进行节能技术试点示范的项目。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 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

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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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社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清溪社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节能专项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节能降耗的资金。

节能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花溪区能源发展规划。

第三条节能专项由清溪社区能源管理机构主管,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实施对节能专项的申报、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区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区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节能专项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节能专项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项目范围
本社区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申报节能专项项目的范围:(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

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

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

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

包括有显着节能效率的(节能率在15%以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

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的支持采取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择项目类型而定: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1、工程类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项目;
2、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测算报告。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类项目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2、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主要根据项目产生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目投资总额而定,其中节能示范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三)项目奖励与补助标准依照当年下发的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执行;
(四)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方式
节能专项的申报采用现场申报的形式,区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明确当年节能专项计划及奖励、补助标准,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在清溪社区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清溪社区进行注册,受理后,申报单位需向清溪社区提交相关电子申报材料,市直及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二)区、县(市),清溪社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
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三)市能源管理机构对通过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的申报单位项目进行汇总;
(四)市能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材料按照盲审的要求进行论证评审;
(五)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能源管理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社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

公示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定。

公示期间,各公示单位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公示期结束未按时限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财政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花溪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花溪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获得节能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节能专项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单位,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单位;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机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第十六条节能服务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能源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或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支持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的单位,除予以通报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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