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一石河子大学水电收费及用水用电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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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一石河子大学水电收费及用水用电管理细则
依据《石河子大学水电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水电收费机构
学校委托水电暖服务中心为校内收取水电费的唯一指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

二、水电费收缴范围
1、校区居民(包括单身教工)水电费;
2、校区内校办产业、后勤各中心及其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
3、校内各建筑及维修工程施工队水电费;
4、校内外来经营服务单位及校内个体户水电费;
5、独立使用、独立管理、独立计量的水电使用单位(公共教室、图书馆、会堂、游泳馆、体育馆、老干、校医院等)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单位的水电费;
6、校内临时居住单位(户)水电费。

三、水电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指标核定办法
(一)校区内居民生活用电凭卡购买、用水暂按3方/人/月收费,执行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由学校按比例补贴沿途线损、变损、渗漏、管线日常维护费等。

(二)经营性单位(校办产业、承包单位、商业网点、基建维修项目)自装水电表,不核定用水用电指标(加收容量占用费、设施维护费、排污费等),由水电暖中心依据市行业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水电费。

(三)由校切块划拨至各学院的年度运行经费中,已包含各学院正
常开展教研、办公、实习试验、党团学生活动等所发生的水电费。

各学院年度水电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结合本学院学科办学特点,充分考虑实际拥有的资源量及使用频度,由各学院自主编制预算,学校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执行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

(四)已划归学院或职能机构管理的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其发生的水电费由学院或职能机构负担,课题试验或研究应由课题负责人按实际耗用量支付水电费,其它类课题按课题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水电费划至学院,由学院统筹平衡本单位水电收支差额。

执行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

(五)公共场所(教室、图书馆、会堂、老干处、体育馆、校医院等)按照“近3年平均使用量*下浮系数(5%—8%)”公式确定经费总额,包干使用;路灯类按照“灯数*功率*小时数*电价”公式确定经费总额,由水电暖中心包干使用。

执行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

(六)后勤各中心实体水电经费指标的核定,以近3年度的平均耗用量为参照,在此基础上下浮5%—8%。

执行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

(七)公益性和经营性混合单位(宾馆、培训机构、招待食堂、游泳馆)用水用电按照市颁布的行业标准价格计收费,由校按比例补助公益性部分,变暗补为明补。

四、水电价格
为弥补一级表计与二级、三级表计间存在的变损、线损、表损、渗漏、功耗、表误等带来的统计偏差,发挥价格在节能降耗中的杠杆调节作用,参照疆内同类高校的通行做法,拟在市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对学校执行的分类计价标准的基础上,电加价0.05元/度、水加价0.1元/方,
作为学校内部水电结算基础价格(校区居民住户不加价)。

五、用水用电程序
(一)自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起,校属单位、驻校单位和个人需到水电暖服务中心办理立户手续,并由双方共同对表计类型、管理及服务事宜予以确认。

对具备计量条件而不同意装表计量的单位、部门、个人,水电暖服务中心有权停供。

(二)后勤处根据总供电(水)系统和用电(水)点负载、容量配置公共线路(管线)和接入点开关(阀门),用电用水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公共部分线路(管线)及用电(水)接入点的开关(阀门),也不得擅自转供水电。

用电单位增加负荷超过开关容量,或改变原用水管路,必须到水电暖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增容(改线)手续,严禁私自更换开关或改线。

(三)凡需新增5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新装大容量用水设备(5T/h 以上)或改变大功率、大容量设备安装地点的单位,应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在购买设备前进行技术论证,否则出现事故、跳闸或超供电(水)能力等情况,均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具体按《石河子大学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规定》办理。

(四)凡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后勤管理处参予会审的电气(给排水)施工图纸,不得在校内进行施工,否则施工的工程不予供电供水。

施工验收合格后,需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全套电气(给排水)竣工图纸。

项目开工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的校甲方代表,应敦促施工单位及时向水电暖服务中心提出临时用电用水申请,由施工单位交纳用电用水押金并安装临时表计,按月缴费。

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拆
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否则水电暖服务中心将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五)各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水设备或器具损坏时要及时报修。

教职工下班前及各楼值班人员在晚间锁门时应检查关闭电源开关、水龙头、阀门等,以防通宵用电、漏水造成浪费。

附则二石河子大学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细则
依据《石河子大学水电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水电暖服务中心负责石河子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对我校供电供水分界点以下至变配电室设施设备、二次转供水设施设备及一、二级水电表之间的公共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负责校自备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二、后勤各中心、校办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设施维护费自二级表(包括二级表)以下由各单位自理。

教学、科研、办公单位年水电设施零星维修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由水电暖服务中心或教室(大楼)管理中心统一掌握使用。

三、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用户对二、三级计量装置拥有产权,负责其维护、校验、更换的费用。

四、校区居民住户水电暖零星维修的收费办法参照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附则三石河子大学水电用户违章用水用电管理细则
依据《石河子大学水电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界定
1、在学校公共电网、水管网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私自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蓄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阻挠收费工作;
5、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一、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1、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交纳水电费。

凡拖欠水电费者,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每日电费违约金(水相同)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水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水电暖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在用水用电检查中发现窃水窃电现象,有权制止并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校属单位、个人有窃水窃电行为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3、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4、水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管理用水用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附则四石河子大学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依据《石河子大学水电管理试行办法》,针对学校大功率电器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凡新增大于5KW电器,应事先向水电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供用电可能性先行论证,然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申请单位持大功率电器使用许可办理购买、入库和报销手续。

没有使用许可,不得购买、不予报销,不予供电。

原已有大功率电器尚未办理使用手续的单位需按上述要求补办手续。

二、对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单位实行“五定”的办法,即:定地点、定用途、定责任人、定供电时间、定计划用电量。

三、凡未办审批手续私自购买或私自制作、使用大功率电器具,给予以下处罚:
1、凡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具,停止该用电设备或供电单位区域供电,如造成不良后果,承担所有费用,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凡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火灾等事故者,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及前一条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保卫部、国资处、计财处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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