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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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制定严格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接受行贿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对行贿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侦查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低于受贿犯罪。

对此,应当采取提高对行贿罪危害的认识、完善立法和提高侦查能力等方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打击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如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的惩治亟待加强。

一、我国打击行贿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每年“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由此来看,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行贿者当“污点证人”处理的占大多数,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的只是少部分。

(一)社会心理存在错位社会各界普遍痛恨腐败,憎恶受贿,认为受贿者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罪当罚,而对行贿者的态度比较宽容,认为行贿者是送他人钱,有求于人,情有可原。

殊不知,行贿者不会做亏本的“买卖”,“送钱”的目的是为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正是行贿者对各路国家公职人员的“慷慨解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霸占更多的社会资源,使不愿行贿的人丧失了机会。

(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为行贿犯罪的构成条件,增加了行贿犯罪查处的难度。

“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不确定性。

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及防范对策

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及防范对策

二是抓好教育关。对新任干部,要认真组织培训,端正他们的任职思想,增强他们的廉洁意识和服务观念。注重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警钟经常敲,招呼提前打,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干部自身存在的信念滑坡、为政不廉、作风不实、群众观念淡薄等问题,使他们增强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制能力、警示面前的悔过能力,帮助他们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对干部中显现的违纪违法苗头,要及时进行戒勉谈话,防止错误行为的发生。当前,要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有计划地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轮训,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怎样管理别人,怎样约束自己,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1、违纪违法范围扩大化。“拔出萝卜带出泥”,是当前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频发的真实写照。在这类案件中,违纪违法行为不再简单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向集体、组织行为发展,由单一部门、行业向各个部门、行业和社会各个领域扩展,所牵涉的党员干部往往有数十人、甚至百人之多。比如湖南郴州腐败窝案涉及党政干部、商界人士达158人。同时,以领导干部家庭为核心的家族腐败化也呈上升趋势,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两袖清风、清正廉政,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大肆受贿,或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开办的公司等经济实体牟取暴利。
三是思想教育跟不上,拒腐防线松懈。党员干部除了为集体工作外,还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往往对学习没时间、没精力、没兴趣。有的基层组织忽视了对村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片面地强调发展经济,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从而造成一些村级党员干部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权力观扭曲,走上了违纪违法的歧途。

[关于行贿案件若干问题调研报告范文]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

[关于行贿案件若干问题调研报告范文]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

[关于行贿案件若干问题调研报告范文]大学生调研报告范文3000字关键词行贿案件若干问题一、行贿案件的特点2.从行贿人的身份来看,身份复杂难以界定,但非国有单位人员居多。

在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中,行贿者身份大多复杂,有的是国企中的职工,与企业实行承包制;有的挂着单位的牌子,实质上个人经营,如建筑市场的包工头、项目经理等;更多的是个私企业、民营企业,这些非国有单位人员缺乏组织管理,为谋取私利,往往任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3.行贿行为长效化。

大多数行贿人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

4.行贿金额不断增大。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

行贿者由于对权力、金钱追求无止境,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使行贿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

二、行贿案件产生的原因1.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在行贿犯罪的行贿人中,除了少部分是因受贿人不断索要而不得已向受贿人行贿外,大部分人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主动向受贿人行贿,这部分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忘记了党纪国法,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2.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

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3.在执法过程中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够。

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坦白从宽”的原则。

由于目前受贿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对侦破受贿案件并取得有力的定罪证据增加了难度。

司法机关为严厉打击受贿罪,积极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行贿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行贿是指在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成员进行交往或处理有关事务时,给予对方或者以其他方式贿赂对方,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对于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分析、成因分析以及对策思考。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1.高发性:当前行贿行为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地区具有较高的普遍性。

一些存在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的领域,如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等,容易成为行贿行为的重灾区。

2.多样性:当前行贿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行贿形式不断改变,从直接的资金贿赂发展为虚假合同、关联交易、回扣、礼品送钱等多种形式。

行贿手段更加巧妙、隐蔽,难以被查处。

3.腐蚀性:当前行贿行为的腐蚀性明显增强。

行贿行为通过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方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侵蚀了社会信任和公共责任意识,导致腐败犯罪问题加剧。

二、当前行贿行为的成因分析1.利益驱动:行贿行为的根源在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利益驱动。

一方面,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资源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行贿者对行贿行为的风险认知不足,认为通过行贿可以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2.缺乏制约机制:当前行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加之行贿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行贿者自认为可以逍遥法外,从而鼓励行贿行为的发生。

3.道德沦丧:当前行贿行为彰显了一定的道德沦丧现象。

一些行贿者缺乏道德约束,片面追求个人利益和私欲满足,将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导致道德观念淡漠,法治意识薄弱。

三、对策思考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提高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

建立健全行贿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2.强化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汇报人:2024-01-08•引言•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目录•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结论01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增多,行贿行为也随之增加。

社会经济发展现行法律制度在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制度不完善背景介绍行贿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破坏公平竞争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信任基础。

损害公信力行贿行为的危害02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行贿行为的发生领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为获得采购合同,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商为获得工程项目,可能向相关官员或负责人行贿。

在医疗卫生领域,医药代表为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可能向医生行贿。

在金融行业,企业为获得贷款或融资,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医疗卫生金融行业现金交易礼品赠送安排消费利益输送行贿行为的手段和方式01020304行贿者直接给予现金或银行卡等形式的财产。

行贿者赠送高档礼品、贵重物品等。

行贿者提供旅游、娱乐、餐饮等消费服务。

行贿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受贿者提供经济利益。

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为行贿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制度漏洞行贿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人员道德观念淡漠,容易受到金钱诱惑而放弃原则。

道德观念淡漠现有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导致行贿行为的成本较低。

法律制裁不力行贿行为的原因分析03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行贿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行贿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为打击行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有效。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理行贿行为,防止行贿行为蔓延。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腐败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领域加大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

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腐败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一)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正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

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

说明立法体制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

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开展。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造就一批成功人士先富裕起来的同时,也催生了商人强烈的逐利欲望。

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加之拜金主义、“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滞后等原因,培育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社会公害。

从北仑法院2022年以来审理的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关15起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有着许多共性,值得研究和重视。

下面就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作一初步分析。

一、北仑区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1.建筑领域是非多。

在北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15起案件中,其中有8起案件与建筑领域有关,或涉及房产开发,或涉及公路建设,或涉及房屋拆迁等,都有着典型的商业贿赂特征。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时机,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效劳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置到商品或接受效劳。

2.窝案、串案多。

在上述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大多有多人参与这种非法交易,并形成利益共同体。

如上述建筑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一个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督管理、验收等环节,按规定有多道程序把关,商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行贿手段,打通多道关节。

因此在案件侦破中,利益链上的各个人员就会相继落马,发生窝案、串案现象。

3.过年、开学时节行贿多。

在已结15起案件中,除一次性行贿案件外,有10起案件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过年或受贿人小孩升学时机用不同数目金额进行感情联络。

逢年过节,走亲串戚,属于人之常情,此时人的抵御心理防线最为薄弱。

而选取小孩开学、升学之时,那么是行贿人抓住了父母特别关注子女教育的弱点,以关心子女教育为名,使受贿人找到了可以接受的理由。

4.行贿、受贿人中“好友〞、“牌友〞多。

对贿赂“照单全收〞的毕竟只是少数,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大多有从不认识到相识,最后成为“好友〞的过程。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

贪污受贿案分析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本文将分析贪污受贿案件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贪污受贿案件通常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私利或接受他人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腐败体制:腐败的产生往往与体制问题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监管不力,缺乏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的机制,导致贪污受贿案发案率居高不下。

2. 制度漏洞:在一些管理制度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一些公职人员存在过低的工资待遇,激起他们的私欲;同时,一些企业也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贪污受贿提供了温床。

3. 道德缺失:一些公职人员道德观念淡薄,丧失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敬畏与责任感,将权力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和无限滥用的工具。

三、案件危害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贪污受贿行为扭曲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加剧了贫富差距,使社会阶层矛盾加剧。

3. 毒害社会风气:贪污受贿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社会风气恶化,降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四、案件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惩治贪污受贿行为,对违法者依法惩处,提高打击力度。

2. 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公职人员的公共利益意识,加强道德建设。

3. 加强监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审计力度。

4. 提高透明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腐败空间。

总结起来,贪污受贿案件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危害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监管加强和提高透明度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受贿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稳定。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与当好岗位安全管理第一执行官演讲稿汇编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与当好岗位安全管理第一执行官演讲稿汇编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与当好岗位安全管理第一执行官演讲稿汇编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一、突出问题XX年1月至XX年6月,全市政法机关共立案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80起241人。

其中党纪处分50人,行政处分158人,追究刑事责任47人。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索贿受贿、枉法行使职权案件居高不下。

突出表现在利用刑事侦查、审判等司法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

如XX年江岸区公安分局一元街派出所民警万玉香及市公安局经侦处民警邓建可、余和平,在侦办一起经济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14万元(3人均被判刑)。

市法院原经二庭副庭长王青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受贿67万余元(今年4月案发后被捕)。

此外,在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机动车上牌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的环节,都是索贿受贿案件发生的“重灾区”。

还有部分干警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从中索贿受贿。

XX年1月至今年8月,我市共查处政法干警经济类犯罪案件37起,其中索贿受贿案件占89%。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钱物时有发生。

政法机关某些岗位如民商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因工作原因接触钱物方便,数额巨大,贪污挪用公款或当事人钱物的案件时有发生。

1998年至XX年3月间,江汉区法院执行庭书记员陈卫东在办理武汉百信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先锋信用社欠款执行案中,贪污执行款10万余元(陈卫东现已被捕)。

市公安局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孙昌礼在任市前卫器材保安公司经理期间,与器材公司会计代丽华勾结,将公款100万元私自存入银行,并在1998年4月器材公司整体移交汉阳区经委时将此款隐瞒。

XX年4月,孙、代二人将其中30万元私分(孙昌礼已于今年3月被捕)。

(三)滥用职权,损害法治环境。

少数政法干警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违反法律规定乱作为、不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利益。

XX年4月,洪山区法院王店法庭庭长翁有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没有管辖权的香港艺中国际有限公司诉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并涉嫌受贿4万元(翁有清现已被捕)。

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精选多篇)

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精选多篇)

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精选多篇)第一篇: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好惩治和预防工作的难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特点与执法办案的难点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

商业贿赂行为因其破坏法律规定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贿赂行为通常掩饰于“招投标”等正当的竞争形式之下,贿赂过程非常隐秘,他人难以知晓。

二是违法手段的多样性。

交易双方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成目的:⑴.“账外暗中回扣”,往来钱款不入账,或通过开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等途径获得非法利益;⑵.巧立名目入账,即以“宣传费”、“劳务费”、“手续费”等项目入账,使非法所得合法化;⑶.无中生有做假账,通过虚报损耗、红票冲账或以“餐费“、礼品费”、“差旅费”等票据顶账等方式,使得账目收支持平。

三是违法案件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在受贿方在同一类商品上可能有多个销售方在销售不同种商品时对其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是销售方在同一商品上对多个销售对象进行贿赂。

这在医药行业表现尤为突出,一家医院在选择进院药品时,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可能出现多个药品厂家或医药公司同时与该院发生贿赂和受贿关系。

另外,商业贿赂协议往往依靠所谓中间人的参与和支持而达成。

因此,一个案件的一条线索可能牵动很多隐蔽的涉案对象甚至是涉案群体,案中案的情况非常普遍。

商业贿赂这些特点给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以下突出的困难:一是取证难。

除商业贿赂隐蔽性因素外,法律本身对行使执法权限规定不细,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取证难并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近年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成为当前司法领域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党和国家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然而人们对受贿问题关注度很高,却对行贿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本文从行贿犯罪频发原因着手探讨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犯罪;预防对策一、刑法修正案九下的行贿犯罪变化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 年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刑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 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行贿罪法条,首先是增加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使行贿分子同时受到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双重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条规定,对于行贿罪,应当在10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 2 倍以下判处罚金。

当前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一、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一)主观原因1.“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部分公职人员在贿赂过程中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权钱交易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收受一定数额的“合理”的“好处费”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造成贿赂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还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影响受贿行为人的不良思想既包括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和追求功名利禄思想,又包括西方思想中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

(二)客观原因1.立法缺陷实体法的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5000元作为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下的贿赂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合理。

财产与财物,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天壤之别。

程序法方面贿赂行为一般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的当面交易,书证物证非常稀少,仅仅依赖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等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

2.司法漏洞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司法漏洞之一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在证据规则僵化。

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

二是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

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外逃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同时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和引渡制度的不完善,难以对外逃贿赂犯罪分子形成严厉的打击。

三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

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使得行贿和受贿犯罪嫌疑人容易串供,辩诉交易制度的缺失为贿赂犯罪侦查及证据获取和固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3.监督不足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对政务公开的范围不全面,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相关行为缺乏透明度,为公职人员的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贿赂犯罪的治理及防范对策(一)完善立法体制,填补实体缺陷1.完善刑事法律,加大贿赂犯罪惩治力度刑事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应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应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2.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提高贿赂犯罪惩治效率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权力和侦查手段。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当前查处行贿犯罪的困境_成因及对策

◆政法论坛
司法机关应积极转变办案思维, 摒弃依赖口供办案的传统侦查方 式, “以事查人, 采取 由证促供” 的侦查模式, 将侦查的重点放在秘 密侦查取证的基础上, 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在获
③ 取相当证据后再正面接触嫌疑人, 突破口供。 此外, 引入先进的
科技手段是司法机关未来侦查贿赂犯罪的必由之路。如在亚洲 乃至世界享负盛名的廉政国家 (地区)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和我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 均使用先进设备与技术监听、 窃 听、 跟踪、 秘密录音录像及诱惑侦查等合法技术手段与侦查方式 收集证据。我国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 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进 而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率, 实现侦查工作的现代化。 (三) 对症下药, 抓住行业特点提高查处成功率 医疗、 工程、 传媒、 银行、 教育等系统是贿赂犯罪的多发热门 行业, 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贿赂犯罪的 行业特点、 规律的研究, 注重总结经验, 提高案件侦查技能和办案 水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 通过分析每个行业的机构设置、 工作流程、 犯案环节、 监督机制等, 总结出发生在该行业中职务犯 罪的特点及规律, 摸清行业的 “潜规则” 以及作案的手法, 从抓行 业特点实现抓案件关键所在。针对招投标、 国企改制、 公司上市 等需要较强专业知识的领域, 邀请行业专家对办案人员进行相关 的业务培训, 做到知己知彼, 提高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掌控能力, 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 3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 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 “ 罪力度, 3194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近年来最高 对 ” 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查处行贿者的具体数字, 同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探讨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探讨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探讨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摘要: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

关键词:贿赂犯罪;原因;对策【正文】一、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一)贿赂犯罪的形式新1.贿赂媒介物新。

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的媒介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品种。

除了典型的金钱交易外,一开始时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资料,再后来是送收彩电、冰箱等高档生活资料,接着是送收钢材、电脑等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股权、股份、股票等资本性生产要素也成了权钱交易的新鲜媒介物。

2.行贿犯罪的主体在泛化。

社会中的许多人虽然痛恨腐败,但是自己办事时,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首选就是贿赂那些有权者,呈现出每个受贿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贿者的局面。

3.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

从法理上讲“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4.影响力交易盛行。

利用本人实际影响力或者想象中的影响力,来为相关人行贿或者索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增多,因为相应的行为并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斡旋受贿罪所包括,而在现实中盛行。

(二)贿赂犯罪的空间新1.贿赂的地域新。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贿赂的广度也随之加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的问题、中国公司海外贿赂的问题、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

2.贿赂犯罪的边界“新”。

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确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必然影响到刑事领域,比如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这两者的边界。

贿赂犯罪的边界,已经远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大量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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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受贿是犯罪,行贿同样也是犯罪。行贿是受贿赖以生存的前提,没有行贿者,就不可能存在受贿者。要遏制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一方面,要转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有意或无意放纵行贿者的执法观念,依法打击行贿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另一方面,要对行贿者增设罚金刑。在很多情况下,行贿者之所以不惜重金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行贿数额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益,这也是商业贿赂比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时,对那些企图通过行贿手段而获取利益的行贿者,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增加其犯罪成本。
2、部分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是造成行贿犯罪比较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在打击受贿犯罪时,为尽快侦破案件,部分司法机关对行贿者采取尽可能容忍的态度甚至是进行交易。行贿者只要能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往往都能得到宽大处理,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存有行贿者是受害者的不正确认识,对行贿者存有同情心理,因而放松对行贿者的打击。
目前行贿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于2011-04-18 12:30:23
行贿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罪名。随着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贿犯罪行为盛行;二是行贿手段多种多样,花样翻新;三是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比例严重失调。自2003年至2011年4月份,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审结行贿案件4件,而同期受理、审结的受贿案件高达35件,二者之间的数额比例明显失调。
一、为什么行贿犯罪盛行、而因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很少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司法实践中,究竟何为“不正当利益”难以把握。比如,工程承包商为揽到工程向有关人员行贿,虽说承包商为获取工程而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但这是否就能说明他获得工程后因承建工程而取得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呢?究竟什么是“不正当利益”?由于概念模糊,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不仅容易造成执法的混乱和不公,而且可能会产生放纵行贿者的后果。
二、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
要打击日益严重的行贿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既然在司法实践中何为“不正当利益”难以把握,那么要打击行贿犯罪,就有必要对《刑法》第389条进行修改,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性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着巨大的拉拢、腐蚀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当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时,无论其要取得的利益正当与否,只要数额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标准,均应以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充实对行贿内容的规定
应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具体来讲,相关部门应该把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有财物支出的服务等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3、法律规定的行贿内容不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贿内容仅限于财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贿者为规避法律,用财物之外的利益向他人行贿。比如,为受贿者提供免费服务、为其亲友提供无形利益等,这些行贿行为虽没有直接送财物那么直观,但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把行贿内容限定在财物的范围内,不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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