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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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803d0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88.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78e47e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31.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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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a649e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6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宁党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时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把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好全区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人才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小环境”,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8日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工作,努力建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小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深刻认识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人才发展“小环境”相对于全国人才发展大环境而言,是指自治区、市、县 (区)、乡镇(街道)和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形成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用人导向、体制机制、制度措施、条件氛围等要素的总和。
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发展大环境建设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37445c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8a35f7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b.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宁党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8]47号2008年9月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和谐宁夏进程,现就提高我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重要性城镇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服务居民、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城镇稳定、推动城镇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居民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措施(一)严格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dd5bd9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2.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宁党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5b9464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1.12.06•【字号】宁党办[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1]68号2001年12月6日)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就业问题。
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到,“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明两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我区新世纪初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消除和缓解贫困要突出就业优先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解困工程,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752b8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f.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宁政办发〔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298c9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c.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宁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监察部等9部委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机构建立自治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厅、纠风办、编办、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田成江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成员:魏赤英自治区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吴建国自治区编办副主任XXX 自治区经委纪检组组长魏艳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马闽霞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京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洪寅生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纠风办,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95645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4.png)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宁党厅字[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2〕34号)精神,现就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范围和原则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宁政发[199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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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宁政发〔1994〕94号1994年8月27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1986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帮助宁南山区开展劳务输出工作的报告》(宁党办〔1986〕80号)以来,南部山区8县的劳务输出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从总体看,我区劳务输出起步晚、规模小,劳动力素质低,动力不足,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输出劳务在扶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认真抓好南部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搞好移民开发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各贫困县的劳务输出工作。
一、统一认识,搞好宣传,确立劳务输出在扶贫开发中的战略地位。
认真组织好南部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不仅是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条重要渠道,而且有利于调整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为今后的经济发展培养有一定技能的建设人才。
对此,各级领导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扶贫开发的新型产业来抓,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要广泛宣传劳务输出的意义,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
各地要重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组织外出劳务人员巡回演讲或在邻里间宣传,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教育、引导和组织群众走出山门,开辟致富门路。
二、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为南部山区的劳务输出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疏通渠道。
自治区将在驻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等地办事处设立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做好本区域内劳务信息的搜集、与当地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联络,及对输出劳务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d95f08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b6.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86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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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3d04fd5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d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宁价费发[2004]14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140号)灵武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局《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的请示》(灵价发[2004]36号)收悉。
为了积极推进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4]53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你市社保局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
即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由企业交纳,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80元,按十年计算,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协商确定。
二、全区其他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5号)要求,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
三、各级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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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宁党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8]66号2008年11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切实减少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使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抓好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正2002)12号),现就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会议(一)下列会议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集体出席:1.自治区党员领导干部会议;2.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开幕式;3.自治区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班、大型报告会;4.自治区人代会、政协会的开、闭幕式;5.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会议;6.劳模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
(二)下列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出席:1.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纪念、庆祝、表彰大会;2.自治区党委召开的情况通报会;3.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现场办公会等各种工作会议;4.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执委会;5.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宁夏召开的重要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9a817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党办[1993]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党办[1993]18号)为了贯彻执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要求。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一级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发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一)取消36预: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自治区土地管理局);3、审批农民宅基地押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5、土地管理费中对农民占用庄台地、宅基地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6.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公安厅);7、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自治区妇女朕合会);8、农民看电影集资(自治区文化厅);9、农村改厕集资(自治区卫生厅);10、农村鼠防集资(自治区卫生厅);11、农村医务人员报酬从乡村提留中解决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12、农村婚前检查除性、麻风病外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治区卫生厅);13、农村集镇供水工程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卫生厅);14、计划生育基金向农民集资部分(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15、农村教育集资,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它一律暂停或取消(自治区教育厅);16、乡镇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基金(自治区教育厅);17、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自治区广播电视厅);1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自治区城乡建设厅);19、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20、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城乡建设厅);21、林政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22、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管理费(自治区地矿局);23、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自治区邮电管理局);24、农村技术承包奖励基金向川区农民集资的部分(自治区农业厅);25、养地基金(自治区农业厅);26、耕地保养费(自治区农业厅);27、农机管理费(自治区农业厅);28、森林资源更新费(自治区林业厅);29、林区管理建设费(自治区林业厅);3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31、育林费向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林木征收的部分(自治区林业厅);32、县乡两级水利建设发展基金(自治区水利厅);33、农村电力低压设备技术改造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34、农村电费附加费或乡电管站管理费(自治区电力管理局);35、市场建设向农民集资的部分;36、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公路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c3840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宁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及“两工”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一)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在建制村内,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具体包括:1.修建和维护生产用的小型水渠、塘(库)、堤坝和生活用的自来水;2.修建和维护建制村到自然村、自然村到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及农田道路等;3.集体各种林木的种植和养护;4.村容村貌整治或环境卫生保护;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政发[2004]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政发[200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f45e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6.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政发[2004]45号2004年4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坚持和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
为了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规定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包括在宁工作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月收入达不到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月平均收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离退休的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所在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发放,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同级财政发放。
二、纳入社保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应领取与在职时基本工资相同数额的退休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采取补充保险形式解决。
三、在我区企业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80元,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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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5号2004年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到2004年底,全区有60%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5年达到80%以上;2006年覆盖全区。
具体进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等形式,积极稳妥,逐步过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
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三、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办法稳步推进,各地可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管理模式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破产企业或现已无单位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先行将其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直接进行管理。
对当地街道和社区退管组织健全、接交条件基本成熟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尽快移交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企业现有退管组织和场所设施的作用,由街道和社区参与或指导企业退管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街道和社区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