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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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5号2004年2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到2004年底,全区有60%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5年达到80%以上;2006年覆盖全区。具体进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二)工作原则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自我管理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等形式,积极稳妥,逐步过渡,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

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三、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步骤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办法稳步推进,各地可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管理模式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破产企业或现已无单位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先行将其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直接进行管理。

对当地街道和社区退管组织健全、接交条件基本成熟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尽快移交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企业现有退管组织和场所设施的作用,由街道和社区参与或指导企业退管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街道和社区管理。

对街道和社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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