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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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犯罪风险
【要点提示】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也越发活跃,其中公司是最为主要的一类市场主体。
但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融资、验资、骗取验资证明取得公司登记,也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验资,还有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将注册资本抽逃。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
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仅凭《经济法》、《行政法》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
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然而,此时《刑法?中没有规定此类犯罪,造成了实践中很难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首次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一系列罪名,1997年薪《刑法》修订时又将这些内容吸入刑法典中,在《刑法》在158、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出资罪。
【相关案例】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8月申请设立外国自然人独资的C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机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时的实收资本为零。
后经过两次股权变更,被告人李某与两名澳大利亚籍人达成由双方各出资1000万美元的股权变更,并据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机。
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2009年12月29日、2010年7月6日向他人分别借款100万美元、50万美元用于其本人向C公司出资,并进行了相应验资。
随即,被告人李某利用事先订立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结汇,以支付货款的名义,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7月8日将上述出资款项撤回后用于归还借款,撤回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2208699.99元。
2011年,C公司因无法正常经营,已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风险提示】
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期限、出资方式以及首次出资数额的比例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并明文禁止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则不会遭受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入罪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D.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假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所谓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真实的、伪造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登记申请人伪造或者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未虚报注册资本服务。
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两年内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B.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C.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