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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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我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经济合同,但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有预算,后签合同”的程序,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支出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订。涉及我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应通过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决议。

第七条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单位与外界的经济活动,合同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合同要素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合同及所附资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明确、表达严谨、无歧义。

第十二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合同金额1万元以下的简易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审定。合同金额大于1万元的合同应实行流程审批制度。首先,承办部门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初审,并填写“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核表”,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合同应提交相关领域的专家审核,对于重要的经济合同应提交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审签;最后经xx领导审签后,该合同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审定完成后,承办部门持合同文本及“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核表”,到院办公室盖章。

第十五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单份合同文本为多页(2页及2页以上)的,应标注页码,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合同盖章生效后,由院办公室按规范的编码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原件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合同内容。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承办部门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检验程序。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院财务处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依据合同及收付款凭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3.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4.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收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出具证明材料。实际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处应当督促对方当事人提供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按照财务开支审批流程签字完成后,再转交院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建立出借、领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催告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有关催告证据和对方不履约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必须在2日内向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应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二条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影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我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出具书面协议,严禁口头约定。

第三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承办部门、相关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必要时,应交单位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必要时应告知法律顾问咨询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条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预期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十一条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协助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经济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四十四条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五条凡因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造成我院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办公室应按年度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核表等)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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