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合集下载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云卫医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36号各州、市卫生计生委,省级各有关医院,省级各相关学(协)会: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政发〔2014〕19号)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及我省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相关规定,我委不指定特定机构承担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第三方评价工作,由各项目单位根据我委关于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自行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为确保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三方评价工作和验收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参与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专家,不再作为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另行抽调验收专家,统一组织验收工作。

专家不设资质限定。

三、自愿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应持有有效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等),具备相应评价能力。

符合上述要求,有意愿承担评价工作的机构可于今年10月20日以前向我委进行申报。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的机构方可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

四、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评价方式和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要求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通知。

五、第三方评价工作接受我委和社会监督,如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价资质,并进行严肃处理。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综合医院申报创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专病)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

第五条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云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通用)

云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通用)
围绕项目目标、内容,安排项目进度(限定在5年内)(500-2000字)
四、项目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项目实施需解决的技术研发问题(应当围绕解决疾病诊疗问题)(500-2000字)
(二)项目实施需解决的人才培养问题(500-2000字)
(三)项目实施需解决的关键设备问题(设备购置计划)
(四)项目实施需解决的其他问题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手机):
申报专科负责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办):(手机):
二、专科基础条件
(一)专科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简介(500字左右):
(专科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措施、目标及近3年科室获政府、医院专业立项及资金投入情况等)
专科实际开放床位数
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
m2
(二)相关科室整体实力的说明(500字左右)
人员姓名
教材名称
出版社名称
人员类别
真实性声明: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科室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专科发展目标
专科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包括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技术发展、辐射作用的发挥等)
第三部分项目设计
主要发表论文题目
发表期刊及
年、卷、期、页
期刊
类别
近3年专利发表情况
发明人姓名
专利名称
专利批准年度
专利类别
专利证书号
(四)学生教育
年度
本科
硕士
博士
进修生
近3年承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
继续教育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云卫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云大附属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经研究,决定将《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云卫公告〔2015〕1号)第十一条修订为:医疗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应在取得设置批准后,办理与设置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由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19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卫公告〔2015〕1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卫规〔2023〕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审批管理,医疗机构审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等要求。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

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云财社[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6]205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我院的品牌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省市级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明显,在本专科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省内同行领域中具有突出优势,经建设后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我院品牌的专科。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方针:以功能为目的实现相关专业的最优组合;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以人才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以信息为保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院各专科积极申报重点专科。

第五条重点专科管理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专科设置与条件:1、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2、建设标准:以《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3、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4、省级标准中未涵盖的专业,应比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创建。

第七条院级重点专科的确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择优定点。

第八条对符合省、市重点专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各专科可根据有关标准(《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查评估。

2、各专科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填表申报,并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

3、医院根据各专科申报情况,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院内评审。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云医保〔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保中心:我省自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以来,有力保障了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需求,有效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取得较好成效。

但由于各地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药品、耗材、诊疗保障范围、经办服务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区参保人待遇保障区域差异大、确认备案周期长,影响了参保群众获得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保障病种范围云南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整合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减少规定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二)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02施行日期2015.11.02文号云政办函[2015]231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加快推进全省中医药事业振兴和产业发展。

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省发展中医药大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一、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一)建立完善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管理体系推进州、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推进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需要。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二)抓好全省90所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县级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

加强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力争到2020年,80%以上的中医(民族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三)推进以省中医医院为重点的省级中医机构建设,带动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到2020年,争取将省中医医院建成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和区域中医医疗中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2•【字号】云政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9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以下简称任务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任务安排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中心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医疗服务水平新提高”的要求,提出了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22项主要任务、69条工作目标,明确了责任部门。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于2012年6月底前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任务和进度,签订责任书。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的开局之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现将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中心任务和“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医疗服务水平新提高”的要求,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紧紧抓住加快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机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不断深化改革,力争在全民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公立医院改革等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管理工作安排2课件云南省医院协会

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管理工作安排2课件云南省医院协会
《云南省2013-2015年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总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建成一批专业上基本覆盖临 床诊疗科目,区域内有一定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 上达到国内先进、省级领先水平,团队中人才梯队层次 优化、具备持续发展潜力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群,有力 增强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充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看病 就医需求。
荐,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报告进展等 ---获得的项目:院长负责制、设立执行小组 ---申报评估的原则: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结合实际(医改、布局和需求) ---项目建设周期:3年 ----项目内容变更的程序和预算修改、中止支持和收回资金的程序
回顾—政策保障
---著作权的归属和作品署名;固定资产按照单位因定资产规定统一管理 ---项目单位每年1月31日向项目主管单位前提交前一年进展报告,主管单位
口腔科(8个)
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儿童口腔科、 口腔粘膜病科、口腔种植科
其他(24个)
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急诊科、烧伤科、重症医学科、精神科、职业病科、 病理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临床药学 科、整形外科、肿瘤科、器官移植科、疼痛科、感染病科、变态反应科、免疫 科、老年病科、运动医学科
心转移到提高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回顾—政策保障
---建设项目目标: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各级结合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在各省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为:择优推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管理。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分中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各类中心统称“临床中心”)。

第三条省级中心是面向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团队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根据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地方病领域和具有优势特色的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省级中心。

各省级中心结合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建设省级分中心,搭建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联合国际、省际、州(市)、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本疾病领域和相关疾病间的防控研究、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制定、技术培训、适宜技术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推广、远程医疗、临床指导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中心的建设坚持统筹谋划、自愿申请、资源集成、协同创新、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医学影像科(试行)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4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指评估时前三年的数据;如无特别注明,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8.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4日前反馈省科技厅。

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黄威林,*************;张瑞林,152****0811。

邮箱:*******************。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1303室,650051。

附件: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4日。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大中小】标签:临床专科医疗监管云南寻医问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
暂行规定》的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仍然存在整体能力不强、专科发展目标不明确、专科水平不平衡等问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08年,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内容。

2009年,卫生部陈竺部长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2010年3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建设工作。

根据卫生部工作安排部署,我省正在启动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建设工作,为此,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要求。

通过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围绕重大疾病,开展以解决疾病诊
疗问题为靶向的适宜技术创新和推广,将有利于解决群众“看好病”的问题。

同时,通过公立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动、人才培养和技术辐射作用,可以带动区域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专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增强我省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实力。

二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的得力抓手。

目前,部分大型医院对科研越来越重视,而本应为医院工作核心的临床工作受到了一定冲击,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对医疗安全和服务形成了隐患。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是以临床为核心,兼顾科研教学,这有利于引导医院把建设与发展的重心转移到以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主题的内涵建设上来,形成以技术和质量为核心的良性医院竞争局面,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

通过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还将促进临床型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扭转当前“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建立行业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学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促进临床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学科是医院的基础,学科建设是医院发展的核心。

多年来,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对医学学科发展做出部署和安排,各级医院根据自身的基础和发展需要进行自我发展。

这虽然带动了医疗水平的提高,但是规划性不够,整体性不强,效益不高。

通过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这个项目,对我省医学学科的发展做出总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发展临床学科,一方
面追踪国内前沿、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作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基地和医疗技术的孵化基地,带动我省整体医疗水平提高。

四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行业发展成果建设的重要品牌。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建设和培育一批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重点专科,树立卫生部门的行业品牌,展示医疗行业发展成果。

加强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力促每个专科都有一批具有国内(甚至国际)影响力的专家,能够追踪并掌握国内(国际)先进的技术,以增强我省在卫生健康领域的竞争力。

二、起草的过程
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重点专科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拟定了《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5月5日,下发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卫生厅审批的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征求意见。

在各单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整理和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三、设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定义、地位及性质。

明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云南省卫生厅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
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二是明确了重点专科设置的科目依据。

为便于学科整体发展,设置上宜大不宜小,宜粗不宜细。

如在内科、外科方面可细化到二级分科甚至三级分科,而有的科目如精神卫生、康复等则不宜过细,可按一级科目设置。

三是明确了开展重点专科申报、评审的适用范围,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各部门在重点专科评审、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四是明确了重点专科评审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是规定了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的组成(分为专业类及管理类),各专业组专家聘任的条件、任期及终止聘任的情形等。

六是规定了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资质、基本条件、申报程序、资料初审及对资料真实性的要求。

七是确定了重点专科评审原则、评审的依据及评审程序等。

八是细化了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对申报医院、评审组织成员纪律的要求,以及有关违规的处理。

九是明确了重点专科的任期及期满后的考核、处理。

十是对重点专科规划、建设、发展及相关激励机制进行了要求,以期促进专科健康发展。

同时,规定了中医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府登654号)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