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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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
暂行规定》的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仍然存在整体能力不强、专科发展目标不明确、专科水平不平衡等问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内容。2009年,卫生部陈竺部长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2010年3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作安排部署,我省正在启动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建设工作,为此,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要求。通过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围绕重大疾病,开展以解决疾病诊
疗问题为靶向的适宜技术创新和推广,将有利于解决群众“看好病”的问题。同时,通过公立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示范带动、人才培养和技术辐射作用,可以带动区域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专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增强我省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实力。
二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的得力抓手。目前,部分大型医院对科研越来越重视,而本应为医院工作核心的临床工作受到了一定冲击,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对医疗安全和服务形成了隐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是以临床为核心,兼顾科研教学,这有利于引导医院把建设与发展的重心转移到以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主题的内涵建设上来,形成以技术和质量为核心的良性医院竞争局面,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通过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还将促进临床型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扭转当前“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建立行业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学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促进临床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学科是医院的基础,学科建设是医院发展的核心。多年来,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对医学学科发展做出部署和安排,各级医院根据自身的基础和发展需要进行自我发展。这虽然带动了医疗水平的提高,但是规划性不够,整体性不强,效益不高。通过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这个项目,对我省医学学科的发展做出总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发展临床学科,一方
面追踪国内前沿、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作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基地和医疗技术的孵化基地,带动我省整体医疗水平提高。
四是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行业发展成果建设的重要品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建设和培育一批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重点专科,树立卫生部门的行业品牌,展示医疗行业发展成果。加强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力促每个专科都有一批具有国内(甚至国际)影响力的专家,能够追踪并掌握国内(国际)先进的技术,以增强我省在卫生健康领域的竞争力。
二、起草的过程
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重点专科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拟定了《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1年5月5日,下发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卫生厅审批的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征求意见。在各单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整理和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三、设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定义、地位及性质。明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云南省卫生厅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
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二是明确了重点专科设置的科目依据。为便于学科整体发展,设置上宜大不宜小,宜粗不宜细。如在内科、外科方面可细化到二级分科甚至三级分科,而有的科目如精神卫生、康复等则不宜过细,可按一级科目设置。
三是明确了开展重点专科申报、评审的适用范围,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各部门在重点专科评审、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四是明确了重点专科评审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是规定了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的组成(分为专业类及管理类),各专业组专家聘任的条件、任期及终止聘任的情形等。
六是规定了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资质、基本条件、申报程序、资料初审及对资料真实性的要求。
七是确定了重点专科评审原则、评审的依据及评审程序等。
八是细化了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对申报医院、评审组织成员纪律的要求,以及有关违规的处理。
九是明确了重点专科的任期及期满后的考核、处理。
十是对重点专科规划、建设、发展及相关激励机制进行了要求,以期促进专科健康发展。
同时,规定了中医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府登65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