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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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1•【字号】安政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及时妥善解决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促进中心城市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日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期分类,先易后难、逐项解决”的总体要求,以事不畏难的精神,树立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不绕道、不回避,敢于正确面对、理性对待、迎难而上,妥善处理中心城市建设中的土地遗留问题,切实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扫清障碍、创造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对安康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具体有以下三项工作任务:1.对13 个城建公益性项目占用企业(单位)用地问题进行处理;2.对4 个BT 融资项目遗留问题进行处理;3.对1 个城市节点规划项目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二)时间要求:各工作组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各项目遗留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按项目形成解决方案,做到一事一卷一纪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解决落实。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土地遗留问题分为城建公益性项目、BT 融资项目、城市节点规划项目三大类,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具体牵头部门,进一步核准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方法分期分类妥善处理,给企业和群众相对满意的答复和交代。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汉政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天汉大道,西至汉江河堤,南起汉江河堤,北至虎头桥路。

第三条滨江新区开发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分阶段实施,其中滨江大道及绿化带建设规划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

第四条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滨江新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房产所有权属证明或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征收中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造价和成新率予以补偿。

第七条征收单位的房屋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一)对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房屋使用土地为国有划拨的,土地按政府批准的同类土地基准价结合新征同类土地国家规定的税费因素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同类土地标定价格结合土地使用年限因素给予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产生的直接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原则。

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政发[200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汉滨区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可证。

申办《城市房屋拆迁可证》应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可证,并颁布房屋拆迁公告。

申请房屋拆迁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07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落实“提升江南”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民生项目和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目标,紧紧围绕中心城市“突出核心、开发江北、提升江南”的发展战略,抢抓中、省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汉江综合整治两大政策机遇,通过实施市政路网和排水防涝管网建设,棚户区改造、统征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把东坝片区建成基础设施配套、人居环境优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稳步提升的城市新区。

二、片区现状东坝片区位于安康江南城区东部,西起东堤外环路,东至黄洋河西岸,北沿汉江南岸,南至巴山东路,区域规划面积约2.28 平方公里,辖2 个办事处、5 个行政村、1 个社区,现有村(居)民6197 户、22139 人。

本次改造范围西接东堤外环路,东至黄洋河西岸,北临汉江防洪堤,南接金州广场,区域面积160 公顷。

涉及单位6 个,村(居)民2407 户、8200 人;村民人均耕地0.24 亩,户均宅基地0.19 亩,人均住房面积66.86 ㎡,户均房屋面积227.76 ㎡,人均年收入8000 元。

关于《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解读为了依法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一、背景依据(一)起草背景为了依法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颁布的原《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安政发〔2013〕15号)于2018年6月30日已到期,依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安政发〔2013〕15号)。

二、起草过程我局于2018年8月组织各县区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房屋征收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2018年8月24日在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9月25日报政府。

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此期间,多次与市司法立法科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市司法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10月15日提出审查意见《关于〈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审查意见的函》和《关于〈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审查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我局又进行补充修改。

起草的《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经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为五章44条。

新起草的《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审查修改稿)》,由原《办法》的共计五十条修改为四十四条,共分为总则、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安康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安康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安康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按照该耕地的收入前三年的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进行赔偿。

其次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以及被征收时耕地的数量和被征地钱被征收的单位平均人数占有的耕地数量来进行计算的。

正常情况下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是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十五倍。

▲一、安康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关于土地安置费方面都是要经过当地政府进行批准的,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超过年均产值的三十倍,其次就是像青苗的补偿款是要支付给农民的。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的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的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安政发〔2016〕12 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的公告安政发〔2016〕1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4〕71 号)精神,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对2011 年安康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现予以公告。

一、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范围本次公告的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为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160 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

二、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公告方式本次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公告方式采用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表、安康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级别图、安康市中心城区主要路段路线价表予以表示和公告。

三、基准地价和划拨用地供地价格内涵本次基准地价价格基准日为2014 年12 月31 日。

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及场地平整)和平均土地容积率(商服为2.5,住宅为2.5,工矿仓储为1.0)条件下,不同用途(商服、住宅、工矿仓储三种类型)土地在2014 年12 月31 日,各用途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40 年,住宅70 年,工矿仓储50 年)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

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估,并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安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1日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一区一策、一户一法”增收致富实施方案为深入做好我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培育增收致富产业,增强搬迁群众就业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稳步提升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现结合我市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思路,按照“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的整体要求,实行集约土地发展产业,集中培训促进就业,集成政策鼓励创业三管齐下,落实“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增收致富方案,落实帮扶措施,强化项目和政策配套,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兴业,实现有业安置,稳步增收致富。

二、目标任务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要求,坚持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相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的思路,同步规划配套产业,逐安置社区制定产业发展、创业就业配套政策,逐户落实增收致富项目,明确帮扶干部,夯实帮扶措施,激发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兴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搬迁户每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2 门致富技能、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确保搬迁群众有稳定的就业增收渠道,稳步增加收入,夯实“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基础。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安政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康中心城市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土地利用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07年以来,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1、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2、已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了供地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审批手续后,已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

3、未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二、本次清理整顿从2012年6月25日开始,至12月25日结束,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完成。

6月25日至7月25日为宣传动员、申报问题阶段;7月26日至9月25日为排查摸底、清理清查阶段;9月26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整顿、规范处理阶段。

清查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查处;对已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单位或个人,经核查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重点是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转让后进行商业或房地产开发的单位或个人,限期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凡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安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在规划区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另有征收安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统征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汉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镇(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安康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政策规定折算成价款,以现金支付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条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安政办发〔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第61号令)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陕西省《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0号)、安康市《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存量盘活提质、增量管控选优、市场优化配置的目标导向,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管理,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加快“三区两园一中心”建设,助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措施(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按照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与安康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市及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1.严格土地供应导向。

(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

由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税务)、住建、工信、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本地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制订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准入标准,并根据上述指标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按评价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准入先后顺序,从源头上严把用地准入门槛。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办事项落实情况通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办事项落实情况通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办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办事项落实情况通报(二00六年八月八日)市政府于2006年6月9日召开了第四次常务会议,现将会议决办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陕西安康月河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

1、关于增加科技经费问题。

市财政局按照常务会议要求,对增加的30万元资金,在9月份预算调整时予以安排。

2、关于《陕西月河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问题。

市科技局根据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陕西月河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已上报市政府待批。

二、关于安康城区供水价格调整问题。

会后市物价局按照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水价调整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组织自来水公司、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社拿出了水价调整宣传提纲,宣传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政策宣传,第二阶段为听证会宣传,第三阶段为水价调整宣传。

目前,正在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工作。

二是对自来水公司近两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了测算和审核,并在认真准备成本审核报告。

三是水价调整听证会拟在近期召开,目前正在推选听证会议代表。

四是8月下旬将水价调整各类资料整理齐全,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问题。

按照常务会议的决定,市物价局于6月12日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转发〈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开征日期、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

同时,对产煤县区进行了督促,据了解目前各产煤县区的具体征收细则已制定,待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安政办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有效整合存量房资源,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和中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现结合安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以货币化安置方式对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

(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为本办法的安置对象。

二、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分为货币补偿现金支付、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源进行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现金支付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补偿资金由被征收人家庭推举代表领取。

(二)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源进行安置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实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三、安置房源及价格确定(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在项目周围区域集中挑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准现房(主体封顶以上的)或现房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作为备选安置房源向市棚改办报批,经市区棚改办审核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将购房总价款的30%拨付给房地产企业(个人),并签订购房协议。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安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出让工作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形式全市土地出让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批和监管。

根据职责分工和事项重要性,按照“单位申请、会议研究、集体决策、政府批复、依法出让”的原则,全面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一)市本级(包含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以及明确由市政府审批的其他区域)。

1.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

(1)单幅地块出让面积小于50亩(含50亩)或出让起始价低于2亿元(含2亿元)的地块出让,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2)土地出让专题会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局相关领导、相关科室和单位参加。

(3)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审查市本级土地出让方案,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土地出让事项进行督办和落实。

(4)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和下发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的要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安政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6号)汉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公共资产管理、规划、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四)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闲置、荒芜国有土地超过法定期限的;(五)土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安政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的通知(安政发〔201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方式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安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3 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加有效地实施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四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一)规划部门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建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二)住建(房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9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9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安康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汉滨区行政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其他各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人均居住面积小、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兼顾、同步建设,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坚持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严禁大拆大建;坚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安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完善机制、夯实责任为保障,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逐步扩大案例试点范围和深度,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不断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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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安政发[2013]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为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本级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政府应设立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审计、工商、监察、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及镇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批复;(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十条实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制订。

汉滨区、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初审后,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重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登记及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结果、征收费用概算、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选址的地点和用地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集中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四)广告设置;(五)装饰、装修房屋;(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七)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

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特殊情况迁入户口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八)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公安、房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依据确认。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计技术路线、估价结果争议的解决等事项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安康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 ㎡的,可按35㎡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地房屋市场租金变化情况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 个月;小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0个月。

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征收营业、生产加工等收益性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域收益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征收范围内各街区营业房屋和各类生产加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

认定收益性房产的条件、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对象和办法按《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2〕2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 元的,按1000元计发。

(二)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2000元/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按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手续。

各县(区)搬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按规定期限按期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给予奖励。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对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如下办法进行奖励:以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次日计算:2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21 日至30 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30 元;超过30 日的不予奖励。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以及各县(区)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 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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