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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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提升,药品处方管理成为了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有效遏制药品滥用和虚假处方的问题。

本文将对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处方的要求符合规定的处方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基础。

在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以下要求:1. 医师资格:开具处方必须是合格的医师,且需要提供资质证明。

2. 处方格式:处方应当清晰、醒目地标明医师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3. 出具时间: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时间,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4. 病情描述:处方中应清晰描述患者病情,并提供相关检查报告或病历,以确保准确性。

5. 药品明细:处方中应明确列出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避免给药错误。

二、处方的使用范围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处方的使用范围,以确保其在医疗领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限制性药品:某些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或对患者有特殊要求,这类药品一般只能在经医师开具处方后购买和使用。

如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等。

2. 常规药品:一些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所需的药品,可以由医师开具处方后购买和使用。

如感冒药、降压药等。

3. 处方复印:除非经过医师和患者的双方同意,患者不得随意将处方复印或交给他人使用。

三、处方处理和管理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还对处方的处理和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处方的真实性。

1. 处方保存: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处方,以备查验和跟踪。

2. 处方传递: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在规定范围内传递给患者,不得随意误传或遗失。

3. 药店验方:药店购药时应验明患者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接受虚假处方。

四、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意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实施对维护公众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1. 保障用药安全:规范了医生开具处方的要求,减少了患者因用药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2. 遏制药品滥用:通过限制某些药品的处方范围,有效遏制了药品滥用问题。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医护人员,规定了处方的定义和开具、调剂、保管等方面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处方应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其中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信息、诊断等,正文列出药品信息,后记包括医师和药师的签名和药品金额等信息。

2.处方颜色不同类型的处方应使用不同颜色的纸张,以便于管理和识别。

3.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的书写应符合一定的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药品的剂量和数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公制单位书写,不同类型的药品应使用不同的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医师和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地点取得处方权,但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需要执业医师签字或盖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取得。

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对于处方中含有特殊管理药品的情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需上报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

3.在调剂处方药品时,应当注意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发现药品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师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药品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处方信息。

5.在调剂处方药品时,应当加强与医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维护药品质量和安全。

药品使用需要遵守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规定。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

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必须做皮试的药品、药品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和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如果发现用药不适宜,需要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完成调剂后,需要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执业药师《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处方管理制度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处方电子化管理,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病史、过敏史和用药史,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用药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情况。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患者用药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用药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档案,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开展药物临床应用研究,推广合理用药的理念和方法。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的问题。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用药意识和用药能力。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急救药品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患者的急救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对药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条对医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医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最新处方管理规定

最新处方管理规定

最新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规定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取得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由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 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 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5.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法律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 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 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 字句。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 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 处方集。
1
2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 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 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 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 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 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01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mg)、微克(μg)、纳 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 (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 (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02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 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 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 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 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01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 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 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 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 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 的处方权。
02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 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 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 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处方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俩了解一下吧。

医院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包括哪些管理制度

处方包括哪些管理制度

处方包括哪些管理制度一、处方开具的基本规定1. 处方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必须在开方处签署完整的个人签名。

2. 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3. 处方应当注明疾病的诊断、治疗的目的和方法。

4. 处方中所开药物的名称、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5. 处方中应当注意患者的过敏史、药物敏感性等相关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6. 处方应当规定开药的数量、频次和服用时间,避免因误用或滥用药物而引发不良反应。

二、处方审核的流程和要求1. 医院应当设立处方审核机构,由专职人员担任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处方审核培训。

2. 所有处方必须在开具后第一时间提交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3. 处方审核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需要,避免不必要的治疗和用药。

4. 处方审核应当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处方要及时告知开方医生,并说明审核的理由。

5. 处方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为医院的药物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处方执行和管理的要求1.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执行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

2. 医院药房应当有专门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和药物发放工作,对处方进行详细记录和登记。

3.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药物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进货和储存工作,确保药品品质的安全和有效性。

4. 医院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库存量和有效期,避免过期药品的混用和销售。

5. 医院应当建立药物溯源管理制度,对所有药品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四、处方管理的培训和考核1. 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处方管理规范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和审核水平。

2. 医院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的处方医生和审核人员。

3.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良习惯的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和标准化程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治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标准化治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处方治理方法》《医疗机构药事治理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治理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标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治理规定。

〔二〕范围对医院全部处方的治理规定,以及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审核与调剂,处方的监视及治理,处方的保存。

〔三〕一般规定内容1.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门诊、急诊使用的处方和病区使用的用药医嘱单。

2.处方原则应依据诊断及患者病情,正确施治,合理用药充分考虑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医师对所开药品要充分了解,要留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凡可口服治疗的不要承受肌肉或静脉给药。

抗菌药物使用要依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峻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3.一般处方承受白色纸张印制;急诊处方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包括电子处方及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标准及处方格式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纸质处方由医院依据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

4.处方书写应符合以下规定(1)患者一般状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全都。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4篇)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4篇)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规定是由各国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执行的。

以下是一般性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管理规定:1. 处方药必须由医师或其他合格的医疗人员开具处方,在药房或其他指定的药品销售场所购买。

2. 处方药需凭有效处方购买,处方上应包括医师的姓名、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详细信息。

3. 处方药可能属于特定类别的药物,例如麻醉药、精神药品、毒品等,购买和销售这类药物需要额外的许可或限制。

4. 处方药的配方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医疗和药物管理法规,医师需根据患者的病情、症状和需求来合理开方。

非处方药管理规定:1. 非处方药是指可以在药店、超市等药品销售场所自由购买的药物,无需医师处方。

2. 非处方药通常用于治疗常见、轻微的症状和疾病,如感冒、发烧、头痛等。

3. 非处方药应符合相关的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并在包装上标明适应症、禁忌症、剂量、用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4. 部分非处方药可能存在一定限制,如某些药物可能需要年龄限制,只能供成年人购买和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同时,使用和购买药品时应谨慎,遵循医生或药师建议,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根据其安全性和适用范围而区分的。

处方药是指由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的药品,而非处方药是指可以在药店等地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处方药管理规定:1. 只有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才有权开具处方药。

2. 医生应当依据病情判断,合理、适当地开具处方药。

3. 开具处方药时,医生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4. 患者购买处方药时,需要出示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

5. 药店等销售处方药的场所,应当保存有患者购买处方药的相关记录。

非处方药管理规定:1. 非处方药可以在药店等地方自行购买,不需要医生的处方。

2. 非处方药通常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的药品,如感冒药、止痛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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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1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2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3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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