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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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02
03
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东大22春《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参考答案】

东大22春《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参考答案】

《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参考答案】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的求教获知权是从哪一项权利引申出来的?()
A.保障安全权
B.知悉真情权
C.自主选择权
D.公平交易权
标准答案:B
2.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A.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所以应毫无例外地适用反垄断法。

B.知识产权虽然也属于垄断,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归知识产权法调整,而不适用反垄断法。

C.知识产权不构成垄断,不能适用反垄断法。

D.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但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标准答案:D
3.按照我国目前《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上市要向()提出申请。

A.中国证监会
B.各地方证监局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业协会
标准答案:C
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功能?( )
A.信用中介
B.货币创造
C.宏观调控
D.金融服务
标准答案:C
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肇始于( )。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标准答案:A
6.王先生在超市花100元买了一包茶叶,茶叶包装上标注“龙井茶”,然而懂茶的朋友喝过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根本不是龙井茶,而是普通的本地白茶。

则王先生除了可以向超市要求退货之外,还可以要求超市增加赔偿损失()。

A.100元。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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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

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通常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基于知识p《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拒绝许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授予竞争对手合理地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第一,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第三,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深,都呼唤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

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主要是企业的限制竞争、控制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以“排他”或“独占”为特征。

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又并不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垄断。

因此,就有必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某些独占性的权利的关系。

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类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前一类规范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而后一类规范则意在维持垄断。

但如果进行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其实是在追求同样的目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不过是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

反垄断法是通过鼓励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而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鼓励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

反垄断法的立法理由是:如果允许以垄断和其他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就会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就会剥夺消费者所期待的竞争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在于: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分析原则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分析思路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昵 7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 专有 垄断法是统一和矛盾的并存 。
性,所 以很多学者将垄断性也看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因垄 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 。” 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
三 、 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 时代的今 天.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 .
[】 4 王先 朴: 识产权 与反 垄断法的冲突 与协调 . 知 法制 月报 , 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又导致 了知识产权 垄断性与物权垄断性的 徐 书绅译 ,商务印书馆 ,0 0 2 0 年版 ,第 1 5页 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 正如 日本学者指 出的.“ 本质 2 0 年 t 从 0 0 2月 1 7日第 5 版
体现 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 的知识产权行使
参 考 文献 :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 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 的有形 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 利益和实质公平 。 物是不同的。作 为有形物 ,即使是两个完全一样 的物 .它们各自
都享有物权 . 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相反 , 而 如果两个发明的技术特
个 发 明人 作 为专 利 权 人 。
[】 1王先林 著 : 识产权 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滥用的反垄断问 知 【】 2戚晶文 米雪思著 : 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 . 华中理工大学出
征一样 .即使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智力成果 .法律不得不只选择一 题研 究. 法律 出版社,0 1 2 0 年版,第 l 9页 知识产 权的排他 性或 者垄 断性至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 , 版社 ,9 6 1 19 年 2月版 ,第 5页 这种垄断性是一切具有物权性质 的财产权的共性。同时 .由于知 不同。法律要给知识产权 以特殊的保护 .授 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 5富田彻 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 识产权 . 廖正衡 、 金路、 张明 国、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激励了技术进步和文化创造;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投资。

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权;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这些权利,创新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过度行使或滥用时,就可能产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情况。

比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以拒绝许可为例,如果一项关键专利被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给其他有能力有效利用该技术的企业,就可能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市场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比如企业通过合并、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策略、限制产量或质量等行为,就会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被视为垄断行为。

例如,一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利用其专利优势对相关产品进行过高定价,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不合理的高价。

这种行为虽然基于其知识产权,但却超出了合理保护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并非一概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反,它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只是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了市场竞争时才进行干预。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合法的研发和创新获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并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也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分别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当前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通过归纳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概括了二者的冲突点和协调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协调;案例正文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权利的智力创造,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则是指禁止竞争中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压力和威胁。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在理论上是互补的,但在实践中,它们也存在着一些冲突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导致垄断知识产权在保护独占权力的同时,也可能会形成垄断。

例如,大型药厂通过专利权保护自己的药品,从而占据市场份额,抬高药价,从而导致公众无法购买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价格等。

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专利持有者可以自主控制其专利的市场价值,任何价格都是合理的。

这就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出的限制成为了一种制约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会通过交叉许可来实现技术转移,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交叉许可的条件受到制约,如影响市场竞争力等,就可能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方式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协调:(一)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点,可以尝试通过制定和执行更加灵活的法律规定来加以解决。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二 、 知识产权与促 进公平竞争缺一不可 保护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的 目的是 促 进 本 国 的 经 济 和 科学 技 术 的发
展 . 发生 滥 用 知 识 产权 形成 市 场 垄 断 的情 况 , 当通 过 反 垄 当 应 断法 进 行 约 束 。 经济 全 球 化 的 趋 势 必 然使 我 国 企业 被 更 多 地 推 向 市 场 , 国 内 市 场 上 . 发 达 国 家 跨 国 公 司 相 比 , 国企 在 和 我 业 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力 量 相 差 非 常 悬殊 的 时候 ,如果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上 没 有 反垄 断 、 技术 性 贸易 壁 垒 机 制 , 没 等 知 识 产 反 还 权 制 度 发 展 起 来 , 们 的 企业 就 被 吃 掉 、 们 的 市场 就 被 挤 占 我 我 了 如 在 国 内市 场 上 . 跨 国企 业 的 垄 断行 为 感 到 束 手无 策 的 对 国 内企 业 ,走 出 国 门之 后 处 处 受 到 目标市 场 严格 地 反垄 断 法 制 约 , 我 国企 业 的生 存 能 力 构成 极 大 威 胁 。 内法 制 环境 的 对 国 改 善 与企 业 自身 管 理 水平 的提 高 成 为 当务 之急 。 我 围知 识 产 权制 度 尚在 起 步 阶 段 ,偏 重 于 强调 知识 产 权 些 国外 大 公 司在 市 场 上 的垄 断 行 为 都 同 知 识 产 权 的 不 正 当行 使 分 不 开 , 用 知 识 产 权 对 我 国 国际 、 内 市 场 形 成 垄 断 , 利 国 只
步、 经济 繁 荣 和 社 会 发 的基 本 使命 就 是 反对 垄 断 , 护 自由公 平 的市 场 保
竞争。 当知 识产 权 所 有人 , 过 不 正 当行使 知 识产 权 的方 式 , 通 滥 用 其 依法 获 得 的独 占权 来 限 制 和排 挤 竞 争 , 对反 垄 断 法所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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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第一,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第三,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深,都呼唤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

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主要是企业的限制竞争、控制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以“排他”或“独占”为特征。

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又并不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垄断。

因此,就有必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某些独占性的权利的关系。

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类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前一类规范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而后一类规范则意在维持垄断。

但如果进行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其实是在追求同样的目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不过是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

反垄断法是通过鼓励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而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鼓励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

反垄断法的立法理由是:如果允许以垄断和其他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就会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就会剥夺消费者所期待的竞争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在于: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

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不仅表现为它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也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的同时,也起着促进竞争的作用。

现代社会中都鼓励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的前提是财产权的确认。

只有通过财产法确认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财产的独占性的权利,才会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竞争,也才会激励人们为获取更多的财产而进行竞争。

没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

同样的道理,通过知识产权法确认每个权利人的独占性的权利之后,虽然在智力成果的使用上排除了竞争,但却在智力成果创造领域中激励了竞争。

禁止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智力成果,正是鼓励人们去开发更多的新成果。

可见,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并非绝对冲突。

但知识产权法在确认垄断的同时,毕竟要以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的牺牲为代价,这种代价或牺牲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

例如,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下降;而在专利制度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发明的技术生产产品,因此,就会使产品的产量受到限制,并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如果专利权人将其发明的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而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就要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提高了产品的价格。

此外,专利权人在向被许可人许可该项技术的使用权时,还可能对被许可人使用该项技术施加其他一些限制,这些限制通常也会影响到产品的产量和售价。

第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的进步。

例如,某一发明人就某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其他人就可能会丧失在相关领域中进行研究探索的信心,因为这种研究很难避开专利权人已经获取的权利。

此外,也会有人围绕着已获取专利权的技术进行研究。

虽然这种研究有时也会取得新的突破,但其通常的后果则仅仅是一些非实质性的改进,甚至没有任何改进。

从事这种研究通常只是为了避开使用专利权下的技术的法律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显然没有起到激励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作用。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

某一企业可能基于一项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内垄断某类产品的生产,而且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业也可能基于新的发明而继续控制该类产品的生产。

如果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

有时,某一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市场分割,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

[3]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的同时,又确实存在着确认垄断的规则与维持竞争的规则之间的冲突,所以,就必须协调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自我约束及反垄断法的宽容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确认发明者、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的同时,通常也会从若干方面对这种独占权加以限制。

首先,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作了限定。

从法律规定上看,有形物的财产权基本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事实上,每一个有形物的财产权都会基于物的损耗而最终丧失;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因而从理论上说是不会因为使用而损耗掉或自然损耗掉。

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规定时间的限制,那么,至少从法律上讲,一项知识产权可以永远存在下去的。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对知识产权规定特定的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这一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原权利人的私有财产了,而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的确定,体现出立法者对两种利益的平衡,这两种利益就是赋予发明者、创造者独占性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以及维持市场竞争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当立法者通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20年的独占性的权利时,就意味着立法者认为,20年的独占权足以补偿发明者、创造者的付出,足以鼓励他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而如果允许这种独占性的权利超过20年,则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害。

其次,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发明者、创造者某种独占权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施加了使用该项智力成果的义务。

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特定期间内的独占性的使用权,是期待着权利人通过实施其专利技术或使用其商标收回从事技术或商标开发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所收益;如果权利人不实施其专利技术,不使用其商标,这无疑使得知识产权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确认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就相关的权利的垄断地位,是期待着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可造福于社会。

如果权利人自己不使用其发明的技术、不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同时也不许可他人使用,那么,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就不能服务于社会,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因此,为了使一项知识产权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而不是无谓地付出牺牲市场竞争的代价,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都要求知识产权人必须本人或使得他人能够实施其专利技术或使用其商标,并为此设立了商标撤销制度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注: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通过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加以限制,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的限制的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行使给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限制予以宽容。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让步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一般的豁免;二是对于反垄断法所不予追究的因行使知识产权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列举。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23条规定:“本法的规定,对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设计法、意匠法或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这属于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一般豁免。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则属于列举式的规定,该条款所列举的行为包括:(1)为出售人或许可人的利益,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对一项保护权利的内容进行无可指责的利用时,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的限制;(2)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被保护内容的价格方案方面的约束;(3)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交换经验或提供改进或使用发明的许可证的责任,如果专利权所有人或许可人也有同样义务的话;(4)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责任不攻击保护权利;(5)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关本法适用范围外市场竞争规则方面的责任。

[4]三、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反垄断法约束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如同承认一般的财产权的同时,要对财产权的行使加以规范一样。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的性能已经作了限制,反垄断法又一般地或具体地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其适用的例外,但事实上,反垄断法仍然要对某些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约束,这些被约束的行为即属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如果只是由权利人自己来实施其知识产权,那么,触犯反垄断法的机会很少。

以专利权为例,如果由专利权人来实施其专利,那么,他可以自行决定产品的产量、产品的价格、产品的销售区域等等问题。

没有人可以指责他在该产品生产方面的垄断地位,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权利人就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垄断性的权利。

但如果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反垄断问题就可能随之产生,因为在许可协议中,经常会出现许可人(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的商业行为的限制,如产品产量的限制、产品销售区域的限制、产品售价的限制等等。

这时,已经不是权利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问题了,而是出现了对他人的商业竞争行为的限制。

对这些限制行为是否应予禁止,则要看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

那么,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一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呢?比较易于掌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看权利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知识产权的范围,二是看权利人的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过分的限制。

第一,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能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就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其专利并阻止他人实施;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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