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国际公约)全解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
一总则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不使用特定化学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独立劳动者。
5.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项和第18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持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c)规定在紧密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未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分类6.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c)腐蚀性和刺激性;(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e)致癌作用;(f)畸形和畸变作用;(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1条第2款(b)项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地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大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学品安全法规和规则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经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规定定义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须遵从该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规定的通知》(国办发E20053 11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1 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在作业场所,化学品的使用是一项常见的工作内容。
然而,化学品的使用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以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本文将就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展开讨论。
首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包括化学品的毒性、燃烧性、腐蚀性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二是规定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要求,包括存放位置、存放条件、使用方法、使用量控制等;三是明确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具的佩戴要求、应急演练要求等;四是规定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应急处理流程等。
其次,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实施应该得到全体员工的重视和支持。
作为作业场所的一员,每个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规定,做到不轻视、不忽视、不违规使用化学品。
同时,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化学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全体员工都能够自觉遵守公约规定,才能够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执行应该得到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支持。
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规定,做到安全第一。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的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公约的执行效果。
总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是确保作业场所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公约,全体员工都能够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都能够严格执行公约,才能够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每个作业场所都能够重视化学品安全,建立起完善的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为员工的健康和作业场所的安全保驾护航。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名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联合部门化学工业部目录1. 1基本信息2. 2具体内容基本信息编辑法规名称: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中央法规)具体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并对其进行标识。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doc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文号:劳部发[1996]423号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170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 (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423号
【分类号】 L35901199682【标题】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6)423号【名称】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19961220【实施日期】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化学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1220【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170号国际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和化学工业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旨在更好地实施《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规定旨在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化学品包括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规定,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
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规定,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使用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使用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必须为使用的化学品贴上标识和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安全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同时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作业场所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确保对所有化学品进行评价以鉴别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的机制,以从供货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化学品的资料,以使他们能够有效的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工作场所有关化学品及其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防护计划;(d)建立关于此类计划的法规,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和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在对所涉及的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i)可引起某些实质性特殊问题;(ii)依照国家法律或规则提供的全部防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达到的防护水平;(b)制订专门专款,以保护汇漏某些机密资料,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年版)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中央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 填写"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劳工保护•【公布日期】1990.06.2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签订,本公约于1993年11月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交存加入书。
本公约于1996年1月1日对我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7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的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
【总页数】9页(P33-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
【相关文献】
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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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场所的分类与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 [J], 潘顺芳;李邦协;顾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决定 [J],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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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ii) 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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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若干条款;(Ⅰ)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Ⅱ)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b)制定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分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Ⅰ)化学品的生产;(Ⅱ)化学品的搬运;(Ⅲ)化学品的贮存;(Ⅳ)化学品的运输;(Ⅴ)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总则第三条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六条分类制度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析,并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标签和标识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供货人的责任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这些化学品进行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进行评价;(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c)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第四部分第十条识别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
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十一条化学品的转移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接触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操作控制l.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a)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资料和培训雇主应:(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合作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工人的义务第十七条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4.在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份的特殊特性向竞争者透露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提供上述第3款要求的资料时,可以根据第一条第2款(b)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方式对该种特性予以保密。
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第十九条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二十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二十一条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三条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