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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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威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县人民政府主网站—威远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威远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镇人民政府网站、县级各部门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威远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评比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主网站由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威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网站建设第六条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子网站建设需经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宁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日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引领创新发展,推进集约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努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 (
)、

市 (

区)
政府 门 户 网 站 使
用 结构 域 其 □ □ □ “ W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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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 ,

□ □ 口 为本级政府 名 称拼音对应 的 字 符串 。 部 门
主办 谁负 责 、 谁发布谁负责 、 谁运行谁负 责” 的 原则 。
10
第 四 条 省政府办 公厅是全省 政府 网 站 的 主
管单位 ,
负责指导 、
推进 、
监督 全省 政府网 站建
设和发展 ,
落 实全省政府 网 站 的统筹规划 、
集 约
化雜 、 监督 考核 , 开 办整 合、 安全管理 , 教 育
管单位 。 各网 站 主管单位 承担本地 、 本部 门 、 本
系 统 政府 网站 建设 、 考核和监督 管理职责 。
省 网 信办 负责 统筹协调 全省 政府 网站 安全管
理工 作 ,
省 编办 负责政府 网 站 的 中文 域名 和标识
管理 ,
省通信管理局负 责政府网 站 的 域名 管理和
政府 湖北 省人民
公 报 2 0 1 8 .9
省政府文 件
湖 北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 印发湖 北省政 府 网站 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 政 办 发 〔 2 0 18 〕 10 号
各市 、
州、
县 人民 政府 ,
省 政府 各部 门 :
《 湖北 省政府 网 站管理办 法 》 已经 省人民 政府 同 意 , 现印 发给你们 , 请认真 贯彻执 行 。
安 全 防
护 ,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并负责其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宝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开设整合第四章域名管理第五章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第六章集约化管理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保障机制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政府部门(含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政府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北碚府办发〔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151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北碚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北碚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北碚区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在碚市属部门网站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是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网站内容的连续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高邮”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高邮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唯一权威信息发布载体,是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园区在互联网上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互动的综合性电子政务平台。

第三条门户网站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主办,高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整体规划、业务管理、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乡镇、部门或行业系统子网站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资源整合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内容保障第四条门户网站内容由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园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上述部门、单位负责相关栏目信息和应用服务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和网上服务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门户网站相关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门户网站内容分为信息类、办事类、专题类、互动类等四类。

信息类是市政府提供给投资者、旅游者及公众的各类反映高邮经济、社会建设的动态和静态信息,包括走进高邮、新闻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投资指南等众多的二级子栏目及其下属的三级子栏目;办事类是供投资者及公众查询行政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结果等方面内容,公布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过程及结果的栏目;专题类是针对重点、热点、难点等事项设立的深度解读等专项栏目;互动类栏目是通过网络平台搭建的政府部门与基层群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包括市委书记信箱、寄语市长、网上信访局等内容。

门户网站办事类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

各部门按照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要求,在部门网站和“中国高邮”门户网站公开有关办理结果和办理流程;便民服务类事项除在部门网站上设置办理窗口外,同时必须在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便民服务窗口中提供直接受理入口链接。

门户网站专题类栏目与互动类栏目,由市经信委与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选题并联合制作保障完成。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晋政办发[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晋政办发〔2007〕1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省人民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山西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省主网站、子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在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省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子网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网站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做好向主网站每日报送信息的工作,上报信息要严把内容关,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政府网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政府网站知识介绍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部署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

截至2015年7月27日,全国各级政府网站达85737个。

其中,无维护能力的基层网站不再单独建站,在内容迁移至上级机关网站平台后予以关停。

已有6373个政府网站关停并转。

政府网站是中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即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并获得个性化的服务,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但是,具体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政府职能的巨大差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级市政府)门户网站在具体功能、体系结构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就具体功能来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是向全社会甚至是世界宣传和展示中国政府形象,让人们能够对中央政府的基本情况有个切实的理解和认识;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权威、详实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政府文件及其准确的解读和分析等,让社会有法可依;作为中央门户,向人们提供接入所有中央政府机构和省级地方政府的平台和通道;根据特定内容,向公众提供专门的服务。

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面向本地社会公众处理与人们密切相关的那些事务,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搭建虚拟平台。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高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18〕12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西安市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网站发布信息准确、及时和网站安全、可靠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突出应用、保障安全”为原则。

第三条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信息公开,为民服务”为宗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为民提供服务、与民互动交流、宣传促进高陵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规划和内容保障协调、督促检查、监管考核工作,由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街办、各部门要履行责任,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街办、各部门要明确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责任人、工作人员(见附件1),网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上本单位责任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增强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群运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参照执行。

2014年4月15日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市政府网站由市、乡镇(街道)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和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服务群众、宣传巢湖的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府网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指导及承办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乡镇(街道)二级和市直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指导。

市委宣传部网宣办负责全市网站信息宣传的监管工作。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连城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严格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城县政府网站是我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载体,是各部门、乡(镇)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

第三条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乡(镇)要对报送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包括:(一)是否涉及秘密;(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八)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五条各部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审批制度,落实审查责任人及审批责任领导,明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对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政府网站所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真实、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

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

XXX信息安全管理咨询X政务类网站管理办法X科委技术委员会修订及审核记录注:文件生命周期包括“起草-〉制订-〉修订-〉审核-〉批准-〉发布-〉归档”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管理 (4)第三章网站建设 (5)第四章网站管理 (5)第五章网站安全 (8)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10)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政务类网站管理,明确网站管理职责,提高网站信息发布和办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政府部门社会形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X政务各类网站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政务类网站定位是“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也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X政务类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X政府公众形象;加强政务与社会、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建设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区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区网站运行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政务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以及负责指导全区各单位子网站的规划制定、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日常维护工作等进行协调、监管。

第六条X网站运行管理中心负责对外宣传的口径和尺度,对网站发布的内容。

区信息委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维护及网站数据的上传及后台保障。

第七条各镇街道、各委办局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组成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负责人,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及网站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乡范围内所有由乡政府或其下属部门建立和维护的网站,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乡政府网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网络秩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乡政府应成立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内容更新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网站内容第六条乡政府网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公告:发布政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等;(二)政务公开:公开政府工作计划、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三)公共服务:提供便民服务信息,如公共设施使用指南、社区服务等;(四)互动交流:设置在线咨询、投诉建议、民意征集等互动平台。

第四章安全与保密第七条网站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网站发布的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五章信息发布与更新第九条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公众能够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网站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乡政府应定期对网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乡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政府规定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管理办法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具体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皖政办[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安徽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省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

省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

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网站是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是政府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平台。

为了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水平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网站的范围政府网站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建立和运行的网站。

三、政府网站管理主体和责任1.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整体建设和管理。

2. 政府网站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对本网站的内容和涉及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3. 政府网站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网站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政府网站内容管理1.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2. 政府网站应当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政府网站不得发布不良信息、涉密信息、虚假信息等内容,确保网站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

五、政府网站安全管理1. 政府网站应当配备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网站系统安全。

2. 政府网站应定期对网站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3. 政府网站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数据恢复。

六、政府网站服务管理1. 政府网站应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功能,方便公众查询政务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

2. 政府网站应提供相应的在线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疑问和意见。

3. 政府网站应定期对网站进行用户体验调查,改进网站设计和功能,提高用户满意度。

七、政府网站监督和评估1. 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保障网站功能和内容的正常运行。

八、违反规定处理对违反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本市政府网站由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市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全市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标和主旨)为了加强和规范当局"大众,"网站扶植,促进电子政务的成长,根据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上海实际,制订本方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当局"大众,"网站是当局机关在互联网上解决行政事务、供给公共办事、公布政务信息、宣布政务消息和接收"大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当局"大众,"网站重要由“中国上海”当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当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大众,"网站(以下简称部分网站)构成。

第三条(有用范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当局(以下简称当局机关)的当局公众网站的扶植、运行和治理,有用本方法。

本市其它国度机关、中心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干事处、乡镇当局、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治理本能机能、供给公共办事的组织的"大众," 网站,能够参照有用本方法。

第四条(原则)当局"大众,"网站的扶植、运行和治理应当遵守公布、便平易近、效力和安稳的原则。

当局"大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精确、及时。

第五条(治理部分)上海市人平易近当局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当局办公厅)是本市当局 "大众,"网站的主管部分,负责全市当局"大众,"网站的扶植,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分实施本方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当局"大众," 网站扶植的总体筹划,并会同上海市技巧监督局研究和推广当局公众网站的技巧标准。

上海市信息收集安稳调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当局"大众,"网站安稳扶植和运行治理的组织调和、指导监监工作。

市公安、国度安稳、国度保密、消息、通信治理局等部分依法实施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当局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宣布和运行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分网站的具体营业指导和组织调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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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

第七条(域名)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和 。

市级行政机关部门网站的域名为,其中xxx 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区县政府公众网站的域名为,其中 xx 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基本内容和功能)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 ;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3- 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公开的政务信息)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

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4-(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

(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内容的保密)第十条(内容的保密)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无偿查询)无偿查询)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查询政府公众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取途径)。

电子信箱)第十二条(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为全市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开设统一规范的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门户网站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5- 页面形式)第十三条(页面形式)政府公众网站的页面形式应当统一,具体要求包括:(一)在网站首页的正上方标明本市市徽和网站名称。

(二)每个主要页面上应标注“更新日期”的信息。

(三)标注版权和最佳浏览方式。

部门网站页面形式还应当做到:(一)统一标识,在部门网站首页左上角统一放置“中国上海” 门户网站标志,并在其下方标明门户网站的域名。

(二)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网站主办单位,在其下方标明部门网站域名。

链接)第十四条(链接)门户网站应当与部门网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应当在主页“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标识处建立与门户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社会公益事业网站和商业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链接到其它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语言)第十五条(语言)政府公众网站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和繁体版本,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一种以上国外语种的版本。

特殊群体利益保护)第十六条(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政府公众网站应当通过社区便民服务点提供各类服务,尽可能 -6- 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建立)第十七条(建立)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站,并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

任何非政府机关和个人,均不得建立政府公众网站。

运行和维护)第十八条(运行和维护)各政府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和维护。

各政府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公众网站的运行质量进行分析,对用户数据和网络资源、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软件更新、版本升级。

委托)第十九条(委托)经专家评议,政府公众网站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可以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承担。

委托其他单位建立、运行和维护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第二十条(工作制度要求)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本部门和本级政府公众网 -7- 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以及服务建立承诺制度,保证网上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报送)第二十一条(报送)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本系统、本地区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政务公开、政务新闻等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政府网站直接报送:(一)属于市政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及时通知门户网站及时予以发布。

(二)属于向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政府部门在报送有关新闻单位的同时应当报送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

第二十二信息发布备案制度)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备案制度)对于市级政府机关和区县政府向本部门网站和门户网站报送的内容,部门网站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更新)第二十三条(更新)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其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政府机关应当及时更新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自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反馈)第二十四条(反馈) -8- 具有行政事务办理功能的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办理状态查询功能,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真实的办理情况。

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的便民项目,或者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就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政府公众网站的承诺期限办理。

没有具体承诺期限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民通过政府公众网站行使复议、申诉等权利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第二十五条(费用安排)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单位)政府机关对其建立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第二十七条(系统的安全)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当包括:机房建设、Web 安全发布系统、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具体标准由市网安办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安全产品的要求)-9- 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中国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确保系统的先进、稳定和可靠。

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如下政府公众网站的安全工作制度:(一)对政府公众网站的数据应当作定期备份。

(二)为重要设备和系统设立密码并定期更新。

(三)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

(四)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及时对病毒防治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升级。

(五)建立预警机制,制订应急方案;进行定期演练,并报市网安办备案。

(六)在发生安全突发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市网安办报告。

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第三十条托管服务商的安全要求)政府公众网站采用托管方式的,应当向托管服务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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