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一)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一)内容提要: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以及对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消极防卫积极防卫……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不同理解及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涵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是在进入历史新时期后,在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应该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还是一部值得称赞的刑法1,但它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使它具有了轻刑化、英雄化、经济化等特点,具体体现在正当防卫这一立法上的,就是对犯罪分子反击的保守,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它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护缺乏保障,甚至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竟然出现过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无人敢管的不正常现象。
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及时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其历经18年后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重新让人民拿起了反击利剑!毋庸讳言,新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分歧和疑问:1、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
打架别人先动手我拿刀给他划到了怎么定性?
打架别人先动手我拿刀给他划到了怎么定性?这个属于伤害案件,先去公安机关报案。
首先要看伤情如何,轻微伤就是普通治安案件,轻伤以上可以上升为刑事案件。
除非是刺伤方存在正当防卫,否则公安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先动手后动手无关紧要,只是个情节,没有受伤的一方肯定是主要责任,负责赔偿,甚至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打架别人先动手我拿刀给他划到了怎么定性?这个属于伤害案件,先去公安机关报案。
首先要看伤情如何,轻微伤就是普通治安案件,轻伤以上可以上升为刑事案件。
除非是刺伤方存在正当防卫,否则公安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先动手后动手无关紧要,只是个情节,没有受伤的一方肯定是主要责任,负责赔偿,甚至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1,这个属于伤害案件,先去公安机关报案。
首先要看伤情如何,轻微伤就是普通治安案件,轻伤以上可以上升为刑事案件。
2、除非是刺伤方存在正当防卫,否则公安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先动手后动手无关紧要,只是个情节,没有受伤的一方肯定是主要责任,负责赔偿,甚至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3、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哪怕是轻伤刑事案件,只要双方能调解,把矛盾和医药费解决了,可以不追究或者从轻处理伤人者。
如果调解不成,受伤方可以自诉到法院,就是直接到法院告。
对方只是要对自己付一点点责任,要看他动手的时候用没用武器?用的什么武器?最大可能会对你造成什么伤害?拿刀刺人的要付主要责任首先明确一点,刀是在对方动手之前还是之后。
你们肯定是先有语言冲突,才会发展到打架。
如果刀是动手之前拿出的话,其他知情者的证词就会对你不利。
如果对方的伤情达到轻微伤及以上就可以向司法机关对你提起诉讼,达到轻伤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这种事如果对方不是狮子大开口就私了算了。
保释金只要你在这件案子完结之前,接受公安机关对你自由上的一点限制(也就是不能出远门,不能远离施法的城市),最后会退还给你的。
综上所述,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应该先及时想办法逃离,在出门之前,也可以先做一些准备,比如携带防狼喷雾、尖叫报警器等等,都可以做到报警的作用。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1. 焦泽南 2.王志海2.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猛硐分站河北省廊坊市065000摘要: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难以把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区别;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违法阻却性事由,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困惑;最后,公安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面对上述困境,应从行政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刑法立法与研究成果,遵循慎重认定“寻衅滋事”的基本原则,细化关于寻衅滋事类型的立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随意性,借鉴刑法规定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要件。
关键词:公安机关;寻衅滋事案件;困境;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这一违法行为因高频率出现在新闻网络媒体而逐渐引发公众关注。
但实际上,在公众质疑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办案人员对于违法人员所作出的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十分困惑;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寻衅滋事纳入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难以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且在立法标准区分上的模糊状态也导致实务中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遇到诸多困境。
上述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做出合理的回应。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存在的主要困境(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难以把握目前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与治安违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个案中难以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如前所述,罪与非罪的区别,仅在于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对情节严重与否方面进行判断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做出实际规定,含义不是十分清晰。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清或者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
在自卫的情况下,王某用拳头和脚踢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歹徒有多起抢劫、伤人案底。
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自家门口遭到一伙持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李某使用了家中的防身器械将歹徒击退。
在警方赶到后,歹徒已经逃之夭夭。
经过调查,发现歹徒曾多次在该小区实施抢劫犯罪。
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持刀威胁张某。
在一番搏斗中,张某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警方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并非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是主动发起了攻击。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不能是主动发起攻击。
其次,正当防卫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正当防卫的情况应当是紧急的,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正确、合理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刘蓝璟【摘要】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正当防卫适用于治安案件的办理既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理论根据。
但是,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刑法的规定只能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正式解释的相关规定。
由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等四个要件,不包括限度要件。
对于“互殴型”治安案件,不能因为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害结果,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或者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无疑将挫伤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因此,可从起因、行为方式、主观意图、言语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治安案件;正当防卫;适用【作者】刘蓝璟【作者单位】[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属于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中,此类案件大约占10%~20%的比例。
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因其案情复杂,通常双方又各执一词,往往成为办案机关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以下简称“互殴型”治安案件)。
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图方便和敷衍了事,仅仅对当事人攻击对方的事实或者损伤结果进行简单的认定,而对案件起因、客观环境、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细节不作详细调查,有的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没有调查清楚,就一律先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做法,对双方同时给予治安处罚。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 殴是 指 双 方 以侵 害 对方 身 体 的 意 图进 行 的
相 互 攻击 的行 为 从治 安 管 理 的角 度 看 .互 殴 属
龄为 3 0岁 ) 。待 丙 回家 后 , 甲与丙 一 并 到 乙家 中 质 问 门锁 被堵 之事 ( 丙 手持一 块砖 头 ) 。 乙称 自己
于殴 打他 人 或 者故 意 伤 害他 人 身体 违 法 行 为 的一
板 ” 的处理 方 式 .即认 定 双方 均 存在 殴打 他人 或 伤 害他 人 身体 的故 意 .从 而对 双 方 处 以对 等 的处
罚 .而极 少考 虑 正 当 防卫 的 因素 。上 述处 理 方式 过 于 简单 ,也 背 离 了 《 治 安 管理 处 罚 法 》第 五 条
的衣 领 丙脖 子上 的伤 可能是 在此 过程 中造 成 的 。
第 l 4卷 第 1 期
Vo 1 .1 4 No .1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赵 锋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 虽然 正 当防 卫 是 大 陆 法 系刑 法 上 的概 念 ,但 这 并 不 意 味着 仅 能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认定 正 当防 卫 。 在 治 安 案 件 中 .受 害 人 为 抵 御 不 法 侵 害 所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 只要 符 合 正 当 防卫 的五 个 构 成 要 件 , 同样 可 以认 定 正 当防卫 。 同理 ,在 互 殴 型 治 安 案件 中 , 为 自保 而被 迫 还 击 的 一 方 所 实 施 的 防 卫行 为 具 有 正 当性 , 亦 可 认 定 正 当 防卫 。 一概 排 除 互 殴 型 治 安 案 件 中正 当 防卫 的认 定 ,不 仅 无 助 于 查 明 案件 事 实 、公 正 处 理
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人身、财产权益的权利。
在治安案件中,自卫行为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对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定义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卫的法律概念1. 自卫的定义自卫,是指公民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
2. 自卫的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自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3)防卫行为具有合理性:防卫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道德伦理。
(4)防卫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防卫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定义1. 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性质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公民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适用(1)防卫行为合法:治安案件自卫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防卫行为适当:防卫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3)防卫行为合理:防卫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道德伦理。
3. 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后果(1)防卫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防卫行为过当的后果:如果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治安案件自卫的法律实践1. 治安案件自卫的认定(1)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分析防卫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分析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合理性,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攻击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合法防卫是法定防卫的一种形式,另外还有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等方式。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其涉及到被告的罪刑与责任问题。
然而,在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意义含义不够明确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正当防卫的成立,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分析和辨析。
但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很多时候,法官的司法解释和程度考虑也可能存在主观臆断等问题。
二、判断是否合法防卫时,存在错判的可能性合法防卫是指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同时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等因素都予以考虑时,才可以被认定为合法防卫。
但是,在实际司法工作中,对于防卫行为是否合法防卫,司法工作者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思想和误判情况。
有时候,司法工作者考虑过多的是被害人的状况,而忽视了防卫者所承受的压力。
有时候是考虑过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希望消除社会影响,导致了误判和不公正。
三、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要求欠缺在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具体要求也不够清晰明确。
例如,在判决是否为正当防卫时,应当考虑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如何区分合法防卫和非法防卫等问题。
现有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并不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司法工作者在判断正当防卫时,容易陷入模棱两可的境地。
四、纠正误判与错杀的程序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在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瑕疵或判决错误,应当怎样进行纠正问题。
如何解决因判断失误而导致的误判、错杀及其它问题,是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上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中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推进合法程序和合理解释,促进合法防卫法制的完善,提高相关司法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切实维护公正司法,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郭秀平与如东县公安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郭秀平与如东县公安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秀平;如东县公安局;吴冬权;曹建【当事人】郭秀平如东县公安局吴冬权曹建【当事人-个人】郭秀平吴冬权曹建【当事人-公司】如东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秀平【被告】如东县公安局;吴冬权;曹建【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6:01:10郭秀平与如东县公安局等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6行终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平,女,1965年9月11日生,××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福军(系郭秀平丈夫),男,1967年1月24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程军,局长。
应诉负责人浦锦泉,如东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波,如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晓青,如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冬权,男,1991年10月31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建,男,1991年10月12日生,××族,住如东县。
“正当防卫”的治安概念及认定
PRACTICE区域治理“正当防卫”的治安概念及认定山东警察学院 徐诗皓摘要:法谚中说:“紧急时无法律”。
在行为人遭受到紧迫的不法侵害时,无法律就演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阻却事由,并且所保护大众对紧迫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具有了“合法化”的合理期待,因为法律必须保障每一个公民在社会正常运行中能受到相同对待的可预测性,让公民能放心的实施合理合法行为并保障其不受司法机关的追究才更能让公民自愿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治安管理;反击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5-0203-0001正当防卫的出现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的协调统一,对于别人的侵害采取保护自身的措施在情理上也是理所应当。
然而正当防卫是通过《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的刑法概念上的阐述。
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是说在治安案件中不提倡或不保护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中[1]明确阐述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正当防卫,这是由于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治安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子集,其不同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治安处罚更侧重于行政行为的效率,如果正当防卫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条文中,那么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做好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进行区分,相同的名称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需要有明文的规定进行划分法益侵害的程度,刑事与治安的标准便更加细化,无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统一[2]。
同时,治安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将会导致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复杂,这不利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快速打击处理。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在生活中,互殴案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可能会拿出正当防卫的口感,试图摆脱其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需要严格认定的。
本文将围绕着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加以解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这是一个普遍被认同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被法律允许的。
因此,正当防卫是能够为自己辩护,并最终免除法律责任的。
互殴案件中的特殊性互殴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像单方侵害案件那样,可以较为明确地进行防卫。
在互殴案件中,一般都会有双方都存在侵害的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认定正当防卫,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难度。
且慢,是否存在应当严格区分的情形?在互殴案件中,有人认为是完全不存在严格区分的情况。
但是,法律并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互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应当进行严格区分和认定的。
正当防卫的要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要素,才能开始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要素包括下列三个:•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需要对这三个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和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于第一个要素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
在互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发现自己马上要受到攻击,并立即进行力量反击,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是符合第一个要素的。
如果被害人在发现危险后长时间拖延或者等待再进行反击,那么这个行为就可能不符合第一个要素了。
关于第二个要素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
在互殴案件中,双方的手段必须是相对平等、符合必要条件的。
如果一方使用了过度的武力,那么这个行为就不符合第二个要素。
关于第三个要素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互殴案件中,防卫行为是需要符合常理的。
例如,如果涉事人在遭到一些轻微的攻击后,马上使用了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防卫行为就不符合第三个要素了。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什么
论中国历史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言论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自由,在历史上却屡遭践踏,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现象都屡见不鲜,就拿文化大革命来说吧!那是对双百方针的全然否定,因为当文化不得不挂上政治和阶级斗争的帽子时,言论自由就无从谈起了。
其实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不全是偶然,也许它是溃病已久,并且一直潜藏在一个伟大民族的思想深处,时刻形象着他们的观念,一旦被某条导火索挑起,就会不受控制地爆发出来。
文化大革命带着历史的烙印,似乎是宿命一般,绍示着中华人民上下两千年没有言论自由的历史。
在中国古代,除了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言论界曾经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繁盛局面以外,任何一个统一的和平朝代,百家的思想与言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
秦朝“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造就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不从政治上对人民的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地禁锢人民的思想与言论。
那么古代历朝的皇帝,为什么要实行文化专制,禁锢国民的言论自由呢,总结起来无非是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稳定阶级统治的秩序,为此不惜实行愚民政策,闭塞人民的思想,于是防民之口,便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措施。
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人民说得多了,不满多了,就会危及统治,利益就会失去,当然要防。
这种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性的自私,大至一个统治阶层,小至个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谁能像子产那样,闻过则喜呢,即使是诸子百家中,一直被认为很洒脱很清净无为的道家创始人老子,也提倡统治者实行愚民政策,人民不读书识字,民智不开,纯如牛马,更别说言论自由了,于是对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现实,便没了非议,这便是统治者所追求的。
就拿秦朝来说吧,在推行严刑峻法下,就有不少法律法规是用以限制老百姓的言论自由的,如“有敢讴语诗书者弃市。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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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治安案件中没有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就会存在以下问题:
1、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被侵害人不能做出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判断,也不能决定是否采取防卫措施,不利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即使被侵害人能够判断出是侵害人正在进行的是不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事案件的不法侵害,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那么就无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行为的正确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治安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一、简要案情:
甲和乙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同一类型的商品,甲因为乙的生意比自己好,便怀恨在心,有一天纠集了三个同伙闯入乙的家中对乙进行殴打,乙还没弄清楚是怎么回事就被甲及三个同伙打倒在地,并进行拳打脚踢,乙情急之中顺手拾起地上一根木棍进行阻挡,结果导致甲的胳膊受伤。
二、存在问题:
相比看刑事案件的情节大是大非很明了,其中正当防卫的法律构件完备很容易定性,而治安案件因为后果比较轻微,起因复杂多样,矛盾不大。所以处理的原则是:“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教育群众”,只要存在违法情节,就要惩戒。假如别人打你是他的错,不能用你的错误去惩罚别人的错误,既然都有错,就都的处罚,区别的只是惩戒的轻重问题,所以在冲动时要三思,不要动不动就拿正当防卫说事儿。
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前几天我处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案子,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一个小伙子当场就叫嚷:“是对方先打自己的,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负责”,说完后还满脸的无辜。当时我真的感觉很可气,你把对方打的够戗还说自己冤枉。我想真的有必要把正当防卫好好的跟大家掰扯一下了啦!
防卫行为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构成正当防卫:
在这起治安案件中,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三、主要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只在刑事案件中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治安案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乙的行为是在治安案件中发生的,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是按照后果原则进行处理,即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胳膊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3、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四、理由和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现在在网上经常看到很多法学专家对“正当防卫”的争论,而且都有道理,但到现在还没有最终定论。但在我看来在日常处理治安案件时缺乏操作性,对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一般的打架斗殴案件,因为情节比较轻微,矛盾不深,伤害程度不严重,而且存在一些很复杂的前提因素,比如说过程中有挑衅、口角、互相辱骂等,即使存在一定的防卫情节,但是在最后处理时为了体现法律对其动手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戒,还是要根据危害程度对其酌情处罚,这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在治安案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说法。但对过错大的一方在惩戒幅度上要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