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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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方(受让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转让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剧本的基本信息

1.1 剧本名称:《》;

1.2 剧本长度:30集;

1.3 剧本字数:

1.4 剧本内容和形式: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1.5 剧本来源:该剧本系甲方委托第三人创作完成,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0月。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前述甲方转让,受让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在甲方收到全部转让费后版权归属乙方:

2.2 著作权转移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全部著作权转让费之日起,除该剧本的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再享有该剧本的任何著作权,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由乙方完整而充分地享有;

2.3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除作者署名权外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记载该剧本内容的所有载体(纸张、U盘、光盘及硬盘等,但可与该剧本内容分离的除外)的所有权,以及因第三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之时以及之后侵犯该剧本著作权(作者署名权除外)而单独进行维权(含诉讼及非诉方式)的权利;

2.4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是指该剧本全部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任何内容、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第三条权利保证

3.1 甲方保证:作为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拥有或已取得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全部著作权,甲方拥有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甲方有权且不受任何限制地签订并充分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

3.2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该剧本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国家、集体或公众利益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瑕疵;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受让、行使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且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的任何内容,均不受任何第三人的限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3 甲方保证: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剧本的全部内容、表现形式以及载体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没有且不会将该剧本的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剧本发表在任何杂志、

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上、以其他方式发表该剧本、以任何方式出版该剧本、将该剧本内容披露给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

3.4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将该剧本许可、交给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剧本摄制电影、电视剧、话剧、舞台剧及戏剧等;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同意第三人将该剧本改编或汇编成任何其他作品;

3.5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未在该剧本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负担;

3.6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使用该剧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影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电影或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不存在因该剧本质量等问题而无法成功立项的问题或阻碍。

第四条剧本交付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剧本的最终稿(包括该剧本的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以及全部剧本内容)交付给乙方;

4.2 本合同4.1款约定交付的方式为:甲方将该剧本最终稿的打印纸质版(甲方应在记载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的每页纸上手写签字确认)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同时,甲方将记载有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对应的电子版本(WORD版)的U盘、光盘或硬盘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或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将前述电子版本(WORD版)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

第五条著作权转让费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授权该剧本的著作权,须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元);除此之外,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5.2 乙方按照下述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5.1款约定著作权转让费:

5.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该剧本最终稿交付给乙方、且乙方收到该剧本最终稿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00,000元);

5.2.2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

5.2.3 本合同生效后,在2015年6月1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

5.2.4乙方使用该剧本(含根据本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剧本)申请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成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5.3 乙方应将本合同5.2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支付至甲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5.3款约定,将每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该笔款项成功支付给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5.3款约定全部支付时,即视为乙方已将本合同5.1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全部成功支付给甲方;如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信息有误,不影响乙方成功支付,所有收款不能等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5.5 如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缴纳,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

6.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剧本的全部内容,并承担交付涉及的全部费用;

6.3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除该剧本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得再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任何内容,不得再转让或许诺转让该剧本任何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给任何第三人;

6.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该剧本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修改、乙方委托甲方修改及乙方委托第三人修改;如乙方要求甲方修改该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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