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1第346号

合集下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渝价[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渝价[20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现将《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要点2001年是新世纪的开端,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千秋伟业的起步之年。

做好今年的物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遵照中央和我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计委的安排,重庆市2001年物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价格和收费体制改革,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迎接入世挑战,做好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工作。

加快价格法制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需求增长和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

2001年物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调控,稳定价格总水平,继续促进需求增长,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创造条件1、2001年我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的预期目标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增幅控制在2%左右。

2、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继续促进需求增长。

(1)在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今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县的全县同价工作,为城乡同价打好基础。

加强对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管理,取消不合理的附加,腾出空间,消化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以减轻农民电价负担,促进农村电力和家用电器消费。

(2)加大规范路桥收费的力度,建立健全收费公路成本约束机制,开展对收费路桥的收支季报、收费状况年度审验工作和路况、服务质量检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和汽车消费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

重庆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第 2 页,共 2 页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渝价〔2010〕232号
九 法院

市场监管 部门
十一
药品监管 部门
14 诉讼请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渝价〔2007〕413号
2019〕914号,渝价〔2018〕66号,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缴入中央国库
《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79号
六 水利部门
第 1 页,共 2 页
附件2
重庆市2019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规划和自
二 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
三 乡建设部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 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 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 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200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重庆市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一、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
3、用地单位报区局关于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文件(3份)
4、重庆市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1份)
6、涉及规划调整和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7、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
复(2份)
8、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9、征地补偿协议和人员安置协议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解缴情况说明
(二)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同(一)3、4、7、8、9、10项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需标明拟用地位置)(1份)
3、涉及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预办: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说明书
3、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宗地量10亩以上需提供)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国土局)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审批依
据收费标准
备注
预审:
(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预审项目
1、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2份)
2、经镇政府盖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2份)
4、1:500地形图蓝图(3份)
1、预审
2、预办
3、报市政府审批
区局15工作日,市局2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
渝价
[2001]346号文报源自件

地产开发报建税费缴纳统计表

地产开发报建税费缴纳统计表

土地调查费
国土局
非住宅1000㎡以下50元,每增加500 ㎡加收20元;住宅按面积7-15元/套 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渝价【2000】368号
8
土地产权登记费
国土局
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套,印 花票5元/张。
渝价【2001】346号
9
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报告费
中介机构
包干价,一般12万方左右价格为1.5 万至2万元,单价为0.15元/㎡左右
2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
证综合费
规划许可
23

配套费
人防办 25元/㎡ 审图机构 建筑面积*1.4元/㎡ 审图机构 建筑面积*1.1-1.5元/㎡ 中介机构 70元/本
渝办发【2011】125号 渝 价【2010】230号 铜府【 2010】262号
价格可与审图 公司洽商
价格可与审图 公司洽商
中介机构 70元/本
渝价【2011】368号
购置
取0.3%,5000万元以上-1亿收取
和办
0.1%,1亿以上收取0.03%。
4 理产
拍卖佣金
中介机构 土地总价的0.3‰
5 权证
现状地形测绘费 规划设计室 土地面积在100亩以内按照2930元/台
6 阶段
宗地费(地形测绘 费)
国土局
738元/宗
渝价【2000】368号
7
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
渝价【2001】402号
地产开发报建税费缴纳统计表
序 号
阶段
费用 归属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6
人防专项 规划 审查
异地人防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财公告〔2021〕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2021年实际执行以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乱收费。

二、2021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目录清单》的政策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收费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附件1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5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

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建设用地审批)

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项目内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三、申请材料(一)单独选址项目申报资料要求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原件一份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耕地占用计划文件原件一份4、征地预办通知(拟征地通告)及听证笔录(3个社及以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听证;2个社及以下,以社为单位组织听证)原件一份5、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主城区项目用地在5公顷及以上、其它区县项目用地在7公顷及以上的,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一份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7、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附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一份8、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一份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提供1:2000蓝图;其他项目提供1:500蓝图);征地范围红线图。

以上图件需经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10、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383号文件规定,需要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后才能申请用地审批)原件一份11、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划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经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用途说明复印件一份12、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用耕地验收合格证抵冲的,提供指标余额可供抵冲的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原件(拟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征转用土地的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按规定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委托补充的,提供补充耕地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和图件的复印件(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蓝图上用红线予以标注并作出说明)各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移民等部门的,需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14、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需要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提供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及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原件一份(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征收土地申报资料要求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性文件)原件一份2、建设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原件一份3、征地预办通知(拟征地通告)及听证笔录(3个社及以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听证;2个社以下,以社为单位组织听证)原件一份4、已经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计划文件原件一份5、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图)、地形图(蓝图);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拟征地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拟征地范围红线图,经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报国务院审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要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规划调整相关图件原件一份7、拟征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383号文件规定,需要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土地发证工作后才能申请用地审批)原件一份8、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划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经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用途意见(或说明)复印件一份9、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各类用途土地的数量、分类面积;本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项目情况(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施等用地情况表和相关项目资料,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分地块),拟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原件一份10、上一批次土地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的情况,土地供应等利用情况表及说明原件一份11、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用耕地验收合格证抵冲的,提供指标余额可供抵冲的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原件(拟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征转用土地的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按规定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委托补充的,提供补充耕地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和图件的复印件(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蓝图上用红线予以标注并作出说明)各一份12、其他文件资料:征收林地的,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移民迁建用地,需要提供市移民局的用地函原件一份1、《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2、《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7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 8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25号)重庆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规定,我市从2000年6月10日起,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市居民用户,已取消了供电工程贴费,加之我局2000年4月颁发的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已执行到期,为了继续规范供电企业对居民用电安装的收费行为,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重庆市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的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区域内单独申请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

二、因用户责任使供电部门电度表人为损坏或过负荷烧坏以及保管不当丢失,用户应给予赔偿。

其赔偿标准为:感应式电表190元/只;智能电表350元/只;分时计度表420元/只。

此标准含换表人工费,不含赔偿的材料费。

三、“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在不改变用电类别、用电地址的条件下更名过户,每户收取过户手续费10元。

四、通过银行交纳电费的用户,其所持交费磁卡因损坏、遗失,重新补办者,需交磁卡补办费每个10元。

五、地方电网供电区域内民用电度表安装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内自行制定。

本通知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我局“渝价[2000]200号”文件相应废止。

附表:重庆市居民用电安装收费标准(略)二00一年五月十日——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通知市规划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31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6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先后两次召集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在6月2日召开的第8次常务会议上,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会议同意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决定:(一)规范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取消过去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收费,从文件印发之日执行。

(二)在都市发达经济圈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依法颁发“一书三证”,收取工本费。

(三)加大对农村建房图集的宣传,尤其是加大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宣传,但要注意宣传中不要与小城镇建设加强规划管理的政策相悖,小城镇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六部委文件和市政府的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特通知如下:1、都市发达经济圈以外的农民建房,除收取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在都市发达经济圈的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部门收取“一书三证”工本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向市财政、物价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收费。

2、取消渝价(2001)346号文件中规定收取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

3、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4、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的查处力度。

张啟富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啟富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啟富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冉崇高陈霞周琦【审理法官】冉崇高陈霞周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啟富;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张啟富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张啟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赵诗诚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赵诗诚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辉赵诗诚张菲麟【代理律所】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啟富【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重庆市巴南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重庆市巴南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渝价[2001]244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渝价[2001]244号)重庆出版社、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2001 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1、租型课本52克C级胶印书刊纸内文(1)单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43元降为0.39元。

(2)双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46元降为0.42元。

2、租型课本60克书写纸内文(1)单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47元降为0.45元。

(2)双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50元降为0.48元。

(3)单色胶印:880×1230规格每印张0.58元。

(4)单色胶印:890×1260规格每印张0.60元。

3、租型课本80克B级双胶纸内文(1)双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73元降为0.71元。

(2)四色胶印:787×1092规格每印张由原0.99元降为0.91元。

(3)双色胶印:880×1230规格每印张由原0.85元降为0.83元。

(4)四色胶印:880×1230规格每印张由原1.09元降为1.01元。

(5)单色胶印:890×1260规格每印张0.80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渝价[2001]348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1]3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的意义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当前,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十分严重,加重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市场的开拓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的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时间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并在今后几年坚持不懈地将这项工作开展下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把握当前的农村形式,深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的检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处罚力度,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全心全意为农民办事实;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使我们的工作得到社会支持和认同。

经过努力,实现使农村乱涨价、乱收费得到明显的遏制,农民不合理负担明显减轻,农村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范围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乡镇企业和农村流通组织、个体经营者的收费均属检查的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千明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1]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千明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1]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千明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千明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
(渝府[2001]146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有关县道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点初审意见的请示》(渝交委文(2001)3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梁平县道公路云龙至复平段在金带镇设置千明收费站。

二、同意南川市南川至木洞公路在南川城西设置新建收费站,在大观镇设置观溪临时收费站,待二期工程完工时拆除。

三、同意江津市付家至四面山公路在距四面山镇1.5公里处设置四面山收费站。

四、同意云阳渝巫路江口至沙沱段在云阳县沙市镇设置柿坪收费站,但必须与巫溪尖山收费站和云阳江口收费站的间距在20公里以上。

五、同意綦江县国道210线北渡至珠滩段在綦江县农机厂附近设置綦江收费站,同时统一调整国道210线綦江段的收费站点。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鑫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鑫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鑫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19•【字号】渝价[2001]43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鑫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34号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司申报:鑫源大厦有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有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商场有中央空调、并每层楼有电扶梯3台、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地面砖,且置放有绿色植物或仿真植物,环境较好。

达到上述条件后,你司鑫源大厦三单元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公共服务费:1、住宅:2、商场:4.24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水、电费);(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小区内办公用房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未完善前,按照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四)电梯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电梯运行时间:6:00--24:00时。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
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
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
口区;
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
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
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管理收费
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
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
(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
(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登记费
1、原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中的地籍测绘费列入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再收
取。

2、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3、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
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讯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
地以图幅为单位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国有农场、农村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不含证书工本费)。

4、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应当按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
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附表2中一、二类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
费;其他勘查项目申请勘查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按其他地质勘查项目收费标准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勘查登记费。

2、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
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按附表2中勘查项目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勘查登记费。

3、申请新建、在建、生产矿山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大、中、小型矿山登记收费标
准分别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登记费。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以及换领采矿许可证,按附表2中矿山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缴纳采矿登记费。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均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与矿产资源分类补偿费费率计算缴纳。

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3、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
(1)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
(2)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
(3)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
(4)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的销售收入的10%计算;
(5)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

4、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

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
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

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
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
计算。

5、采矿权人从废石(歼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
安残留矿体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6、采矿权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通知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房)、
公有住房出售以及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
费,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土地、矿产管理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2:重庆市矿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3:重庆市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附表4:矿产资源分类及补偿费费率表。

以上附表见《收费标准汇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