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服务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
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核心任务,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根据《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到“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倍增”计划,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意见:一、优化发展环境(一)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以其持有的我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服务业公司;支持境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我省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向被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
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
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发改经贸[2010]9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0.18【实施日期】2010.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0〕9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市、县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09〕178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对2009年全省11个设区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测算评价,形成了《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统计局)为全面把握各地服务业发展进程,引导、激励和促进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市、县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09〕178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对2009年全省11个设区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测算评价,主要围绕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和增长等四个方面16项指标展开。
现将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综合评价按照服务业综合指数排序,2009年11个设区市从高到低依次为杭州、宁波、舟山、绍兴、湖州、嘉兴、台州、金华、温州、丽水和衢州(见图1)。
其中,杭州综合指数超过90,位列首位;宁波、舟山、绍兴、湖州、嘉兴、台州、金华和温州8个地市综合指数在80~90之间,处于全省中等发展水平,丽水和衢州综合指数低于80。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8•【字号】荆政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服务业整体竞争力为核心,以打造特色服务、知名品牌为突破口,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产业融合、完善布局为路径,加快服务业提速升级,推动我市服务业突破性发展,为建设全国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全国运动休闲旅游目的地、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全面建设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5%以上,年均增长13%以上。
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70万人以上,占全市从业人数比重的45%左右;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2%以上。
二、突出发展重点提升优势产业,加快补齐短板,做大做强做优商贸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现代物流业、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和健康养老服务业,壮大通用航空服务业,大力培育中介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
(三)商贸服务业。
统筹优化布局现代商贸服务业,促进传统商贸行业提档升级。
加快构建一批线上线下互动的体验式、一站式智慧商圈,打造以区域级核心商圈(CBD中央商务区商圈)为中心,中天街、虎牙关、长坂等市级商圈为依托的中心城区现代城市商业体系。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2008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1、主要目标。
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市区达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1万元左右,市区达到2.2万元左右;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左右,市区达到50%以上。
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市区达到53%以上。
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以上,市区55%以上,使浙中城市群成为全省继杭、宁、温后的第四大服务业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重点。
--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
以建设浙江省四大物流枢纽之一(即金华-义乌物流枢纽)为目标,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
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城、XXX科技五金城等专业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业基地型、专业市场型、都市配送型、枢纽转运型四大物流领域。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发展保税物流,促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
突破行业和地区限制,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努力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
--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壮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号)等文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2 〕17 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每年由2 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和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
2、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服务业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下同)在1000—2000万元且经营面积(参考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在2000—4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后,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享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月度新增企业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月度新注册的上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注册时间上不受限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宜政发[2013]24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1日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服务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3年度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一)现代物流业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4.物流业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另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信息服务业7.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或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2000元;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服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浙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改善服务业创业环境1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也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5〕97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安庆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35号)精神,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结合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培育8家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一个科技服务产业聚集区,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150亿元,实现全市科技服务业从业人数和专业人才素质显著提高,科技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任务(一)研发设计服务。
加大产学研用结合力度,引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重点产业联合建设公共创新研发平台。
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类企业和高端人才在我市设立研发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研发设计服务企业。
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
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
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服务,促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服务能力。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绍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
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
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嘉政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保增长、促转型、抓统筹、重民生”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除从事商业零售、餐饮、歌舞娱乐、网吧、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外,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允许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
建立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抓住国际上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重点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东亚和欧美的经贸合作和接轨上海工作。
大力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逐步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2012]4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5【实施日期】2012.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12]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15日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2012年9月)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增长、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路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根据青海省第三产业普查和调研情况,针对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对内对外开放。
凡是不需要国家核准的服务业产业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允许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企业,以家庭住址进行工商登记。
对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相关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大咨询机构转企改制工作力度。
推进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目录。
把不涉密的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公务活动等纳入政府服务采购范围。
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避免部门垄断和不合理干预。
二、加大资金支持(四)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资金2亿元并逐年提高,主要支持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及商贸流通业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集聚区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发展服务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0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委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服务业总量快速增长、结构有所调整、布局趋向优化,为全省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一)抓目标落实。
各市、各部门要根据省里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做好半年度目标落实和完成情况的检查。
各市要确保具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同时根据目前服务业发展态势和全省经济“保稳促调”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度调高发展目标。
今年全省服务业增长速度要确保超过12%,力争达到13%左右。
省级各部门也要根据《2009年浙江省服务业工作要点》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二)抓政策落实。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分析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要进一步深化细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
政发[2011]103号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9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7-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11]100号 [J],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11]102号 [J],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 [J],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1]107号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1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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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衢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09〕3号)为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我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推进、创新推动,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基本原则,引导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严格落实有关政策,平稳有序地推动企业实现自主分离,推进工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市政府建立衢州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协调小组。
市财政局、地税局为全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地税局要做好扶持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根据重点工作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分离潜能的企业,要重点做好引导工作;市国税局要认真研究分离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意见,保证分离工作的有效实施;市工商局对分离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外地来衢的企业要引导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市统计局、经委、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开发区、高新园区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重点范围以在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线,引导企业进一步拓展思路,延伸产业链,将研发设计、物流配送、安装维护、售后服务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业服务企业,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一)安装、维修维护成本占比较高的工业企业,引导其将安装、维修维护劳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安装企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嘉政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52号2005年7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
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
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均为嘉兴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3万元。
成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或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万元。
(三)县(市)辖区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南湖区、秀洲区辖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
对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可支持其申请冠浙江省名。
(四)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服务业企业。
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出资参股申办公司制企业的,出资比例可从20%放宽至3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淮府[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淮府〔2010〕96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及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服务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是增强城市功能、聚集资源要素的有效手段,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淮南服务业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总体上看,近年来,服务业已有较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大、结构不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与淮南市作为一个重要工业城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不相适应的。
因此,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以服务业支撑城市化,以城市化引领工业化,对于加快实施我市“两型城市”建设和“一主两翼”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和服务于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日益加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劳动力转移压力的重要举措。
促进服务业发展是适应我市新的功能定位,突出区位优势,提高综合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二)促进服务业发展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服务业具有低能耗、低污染、高贡献、高就业的特征,是高层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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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
见
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
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考核和奖励等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用地性质、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
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及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民办体育等公益性服务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税费政策的扶持。
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省、市已给于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首次达到上规上限标准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标准和数据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奖励加倍。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开展统计上报一年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四个档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于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的批发企业及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的住餐企业,对于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