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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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评估结论及改进措施
16.1评估结论
16.1.1项目概况
邹平铭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XX年,投资7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建设1300t/a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200t/a二烯丙基胺项目。由于本项目建设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已投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本项目属于上报省厅的违规项目,根据《关于贯彻鲁政字〔20XX〕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XX〕36号),项目属于限产整治类项目。20XX年10月10日,滨州市邹平县环境保护局以邹环函[20XX]221号将本项目由限产整治类调整为完善类,同意本项目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并上报审查。
16.1.2 政策规划符合性
16.1.2.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为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烯丙基胺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本项目各产品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16.1.2.2 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项目位于邹平县城西郊黄山西麓,原梁邹矿业集团内,邹平铭兴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根据《邹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本项目所在厂区属于“建设用地区”,所以本项目符合《邹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
本项目位于邹平县城西郊黄山西麓,原梁邹矿业集团内,邹平铭兴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邹平县建设局于20XX年5月对用地单位邹平铭兴化工有限公司“丙烯醇、二氯丙烯胺等年产10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选址。本项目在邹平铭兴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从城市规划、厂址周围条件等方面分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厂址具有交通便利、给排水方便等诸多有利因素,所以本项目选址合理。
16.1.3 卫生防护距离满足情况
根据环境空气章节计算,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分别以九车间、十车间、十一车间、罐区为中心周围100m的区域。距离厂址边界最近的距离为马家庄村,马家庄村距厂址边界距离为320m,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16.1.4 环境质量现状
16.1.4.1 空气环境质量
SO
2
各监测点小时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
中二级标准;NO
2
各监测点小时平均浓度、日均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XX)中二级标准;各项特征因子的小时浓度均能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TSP、PM
10和PM
2.5
存在超标现象,一方面与天气条件有关,另一方面受到周边工业企业生产、
交通的共同影响。
16.1.4.2 地表水
从监测结果可以看出,杏花河1#监测断面(六六河汇入口上游100m)总磷、氨氮、总氮、氯化物、硫酸盐出现超标现象,2#监测断面(六六河汇入口下游500m)总磷、总氮、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出现超标现象。杏花河沿线村庄及农田较多,地表水超标可能是受到生活面源与农业面源污染影响,2#监测断面氟化物超标是受到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影响。
16.1.4.3 地下水
由评价结果可知,地下水监测点位中1#、4#、5#点位总硬度超标,1#、5#点位溶解性总固体超标,1#点位处硫酸盐超标,1#、4#、5#点位处氯化物超标,5#点位处硝酸盐氮超标,除此之外,地下水其它监测项目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的要求。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超标可能与监测点位处地质特性有关,硝酸盐氮超标可能是受生活污水影响所致。
16.1.4.4 声环境
由本次监测结果可知,除了南厂界受梁邹矿业厂区噪声影响外,其余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XX)2类区标准(昼间:60dB(A))的要求;南厂界点位处昼间最大噪声监测值为67.5dB(A),超标7.5dB(A);各监测点位处夜间噪声均不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XX)2类区标准(夜间:50dB(A))要求,夜间最大噪声监测值为57.2dB(A),超标7.2dB(A),出现在南厂界监测点位处。距离本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南侧320m处的马家庄村,不在本项目噪声评价范围内,本项目噪声对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
针对噪声超标现状,企业将采取进一步的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经治理厂界噪声达标后,本项目噪声影响较小。
16.1.4.5 土壤
根据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对土壤监测结果,厂内监测点位的各项土壤监测因子单因子指数均小于1,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较好。
16.1.5 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处理及排放情况
16.1.5.1 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
十车间的含氨废气经1级循环喷淋塔+2级水吸收罐预处理除氨后,同其他车间废气一起经接入厂区拟建公共尾气处理系统,采用“RCO+1级水喷淋”工艺,RCO对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大于97%,净化后尾气由一座20m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XX)附录C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是各生产车间、罐区及污水处理厂等,主要防治措施如下:
①采用密闭工艺,气态原料采用密闭管道自动泵加方式投料,罐区有机溶剂经过管道和计量泵增压输送,其他液体物料选择真空抽入滴加罐的方式,以此控制物料投加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产生。
②生产过程中液体转料均采用密闭管道泵送;固态物料中含湿率较高的固态和半固态物料采用螺杆泵输送,其余固态物料采用人工转运。
③尽量减少车间中间储罐物料的存储时间,控制无组织排放。
④采用质量可靠的设备、管道、阀门及管路附件,增强运行管理,准时更换相关零部件,减少装置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⑤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减少物料输送管线阀门、法兰等连接,物料转移采用管道转移。
⑥反应釜、物料受槽、中转罐及真空泵等均设置集气管线将排气阀连接起来,并通过输送管道送至集中设施进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根据本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