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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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文附表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以

1-10千伏

35-110千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居民生活0.5283 0.5183

非居民照明0.890 0.875 0.860

非普工业0.763 0.748 0.733

其中:中小化肥0.370 0.355 0.340

大工业0.562 0.547 0.532 0.517 33 23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

0.552 0.537 0.522 0.507 33 23

2.氯碱及电解铝0.544 0.529 0.514 0.499 33 23

3.中小化肥0.232 0.217 0.202 30 21

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0.582 0.567 0.552 0.537 33 23

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0.612 0.597 0.582 0.567 33 23

农业生产0.440 0.430 0.415

贫困县农业排灌0.294 0.292 0.288

电价说明:

一、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

1日起,取消商业照明类用电价格,改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在苏价工〔2006〕223号文中,将原商业照明电价和其他照明电价统一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电价。上表中的“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即为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和“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合并,其执行范围是原“商业照明”电价类别以及“其他照明”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即除居民照明以外的所有照明用电。

商业服务业的冷藏、冷冻、中央空调用电等动力用电价格仍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具体名单由各市价格、供电部门核准并报省确认后执行。

三、上表中的“非普工业”电价类别即为“非工业”电价类别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合称,其执行的范围是“非工业”电价类别以及“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

1.非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①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③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④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⑤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⑥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普通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②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③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其中,普通工业电价类别中有一项“中小化肥”的优惠电价,这是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企业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取消用电戴帽基数,其生产化肥的电量全部按照上表中所列的“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执行。

四、上表中的“大工业”电价类别:

1.“大工业”电价类别的执行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含生产照明),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①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②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③自来水厂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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