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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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吉林大学奖学金评定方案

吉林大学奖学金评定方案

通信工程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修改版)为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实践等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发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奖范围凡就读于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的脱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档案转入为准),均可以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评奖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2、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3、遵守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

三、奖项设置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四、基本奖学金评分标准(一)新生基本奖学金:(1)保送生直接获得新生基本奖学金。

(2)按照最终录取成绩分专业排序,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优先。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方法: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科研成果、课程、思想品德及学生活动、导师评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直接获得本年度基本奖学金:(1)在《自动化学报》、《控制理论与应用》、《电子学报》、《通信学报》、上发表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2)在其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SCI、EI检索论文(EI检索刊源,吉林大学光盘版);(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获省级以上科研奖励前五名;(5)获市级以上非科研类奖励或荣誉称号;(6)获全国研究生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论文奖三等奖以上;(7)获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注:上述成果要求为除导师外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

按上述成果评定后,如有剩余名额,按以下方法评定:研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课程占50%、科研成果占35%(见附表一),思想品德及学生活动占15%(见附表二)。

研三基本奖学金评定办法:科研成果占85%、思想品德及学生活动占15%。

导师就学生综合素质、学习态度、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分,计入总分。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评选对象1.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主要为在校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自主招生本科生。

1.2 研究生:研究生也可以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但需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1.3 博士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满足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

二、评选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标准,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2.2 学术科研能力:对于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的重要标准,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2.3 综合素质:除了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能力外,综合素质也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考量因素,包括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

三、评选程序3.1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3.2 学校初审: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参与评选。

3.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4.1 发放时间:国家奖学金通常在学年末或学期末进行发放,以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4.2 发放方式:奖学金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发放,方便学生使用。

4.3 使用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合理使用奖学金,包括学习用品、生活费用等。

五、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学校和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2 纠错机制: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建立档案:学校会建立获奖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信息,以便今后参考。

总结: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高校和教育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细则,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化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化学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孙俊奇副主任委员:施展、李勇委员:苏星光、卢然、贾明君、郭玉鹏、汤钧、关绍巍、张俊虎、杨兵、成巍(研究生秘书)、杨哲(研究生秘书)、薛北辰(研究生)、肖程元(研究生)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申请的基本条件:1. 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

6.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7.已经取得本硕博或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8. 参评学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曾获奖,学院将取消其奖励并追回奖金。

三、评审程序1. 化学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

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

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是面向广大学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公正、合理、科学的分配方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和校园文化的建设。

因此,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需要有专门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奖学金的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首先,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的第一步就是策划和制定分配计划。

每学年都需要对奖学金分配计划进行策划,包括奖学金的种类、数量、分配标准和分配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需要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申请方式以及评审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便学生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标准。

其次,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的第二步就是公告公示。

在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学校要在校内公告栏、学校官网等平台上公示有关奖学金的评审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等信息。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以方便学生及时申请和查询奖学金信息。

第三,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的第三步是申请和材料审核。

一旦奖学金的公示期结束,学生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业和成绩情况以及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此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接下来,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的第四步是评审和公示。

一旦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材料就会提交给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情况和各项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的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此时,奖学金的获奖名单也将在校内公示栏和学校官网等平台上进行公示。

最后,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的第五步是颁发和相关统计。

一旦获奖名单最终确定,奖学金将会由学校进行颁发,并对获奖情况进行相关统计和记录。

同时,学校还将通知获奖学生注意奖学金颁发的时间和方式,以便学生及时领取奖学金。

总之,吉大奖学金分配方法采用的流程公正、合理,并有具体的规定和程序,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标准,从而提高了奖学金的分配效率和公平性。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标题: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评选对象1.1 评选对象范围: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一般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1.2 评选标准:评选对象需要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

1.3 评选资格:评选对象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无违纪违规记录、无不良学习行为等。

二、评选程序2.1 提名推荐: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提出提名推荐名单,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2 材料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评选条件和标准。

2.3 终审评选:评选委员会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和颁奖。

三、评选标准3.1 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选的重要依据,包括平均学分绩点、课程考试成绩等。

3.2 科研能力:评选对象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如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等。

3.3 社会实践:评选对象需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

四、评选奖励4.1 奖学金金额:国家奖学金的金额一般由教育部规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具体金额。

4.2 荣誉证书: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证书,证明其优秀表现。

4.3 学术交流机会:获奖学生还将有机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视野。

五、评选监督5.1 审查机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5.2 申诉渠道:评选过程中若有争议,评选对象可以通过申诉渠道提出异议,并得到公正处理。

5.3 审查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将在学校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结语: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激励学生、促进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学校和评选机构应严格按照细则执行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 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2009 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 )。

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第七条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吉林大学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

吉林大学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

吉林大学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范围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二、评定原则1.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奖学金评定工作采用量化评定办法为主。

3.奖学金评定工作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分不同年级、不同类型(硕士、博士)进行评定。

4.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3.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三、奖学金的设置及名额学院每年按学校奖学金设置种类、奖励额度和分配名额进行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管理机构1.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2.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5—7人组成,构成为: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成员:各学科点负责人、研究生办主任。

3. 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按二级学科成立基本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本学科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5—7人组成,4.各班成立基本奖学金材料初审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成员:班长、党支部书记五、考核内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主要考核研究生的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平均学分成绩、学术表现、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四个方面。

思想品德分为“不合格”和“合格”两个等级,思想品德“合格”是参加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必要条件。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对在学术、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一项荣誉。

为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评选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本科生,年级在一至四年级之间。

2. 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1. 学术成绩:学生在过去一学年内的学术成绩应达到一定要求,如平均绩点(GPA)不低于3.5。

2. 科研创新:学生需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如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3. 社会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

4. 综合素质: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能力、实践能力、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四、评选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科研成果等。

2. 学校初评: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其学术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经历等。

4. 学校终评:学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学生的各项素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5. 获奖公示:学校将获奖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以便学生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反馈。

五、奖励措施1. 奖学金金额:国家奖学金金额根据学生的评选结果和学校的奖励政策确定,一般包括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

2. 荣誉称号: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称号,并有资格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3. 证书颁发:学校将颁发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证书,以资鼓励和表彰。

六、监督与申诉1. 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奖学金评选的监督机制,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 申诉程序:学生若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核。

七、其他事项1. 评选周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一学年。

2. 评选结果公示: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公示评选结果,并及时将获奖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1)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达到80分以上(包括80分);(2)大学英语六级达到425分以上(包括425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1)发表A类论文1篇及以上,符合基本条件中的一条,即可申请国家奖学金;(2)发表A类论文2篇及以上,可以在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选对象化学化工学院研一、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国家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三)科研成果赋分明细注:论文分类参考《XXXX大学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自然科学论文分类表。

以上所有成果均需以XXXX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为第一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计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

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2)休学期间;(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第五条评选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4)评选结果公示;(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

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判定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判定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智育分排名:这是指学生的学业成绩,通常表现为学生在校期间专业课
考试的平均分。

平均分排名在前的学生将获得奖学金评定资格。

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有的学校分为两个等级)。

2. 附加分排名: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专业竞赛奖项可以根据
学校的相关规定转算为附加分。

如果学生的智育分排名靠后,可以通过附加分的形式来提高排名。

3. 违规违纪情况:这也是评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学生存在违反宪
法和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无法获得奖学金。

4. 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标准。

5.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如果学生在这些方面表现特别
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同等条件下会优先考虑。

6. 学费缴纳情况:学生需要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学校而异,请根据自己所在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激励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深入研究,树立研究生的学术榜样,我校特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

该办法是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旨在保证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完善奖学金的评定机制,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二、评定标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学术成就、发表论文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1.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加的学术会议和获得的学术成就等。

该项评价要考虑到学术水平、影响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等因素。

发表论文的重要性、论文的引用次数、会议报告的影响等都是评定的重要指标。

2. 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评价时主要考察学术交流的频率、参与程度以及主动申请参加学术报告的情况等。

3. 综合素质:包括综合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该项评价要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学术操守等因素。

研究生在科研能力上的突出表现以及在学术操守上的表现将被高度重视。

三、评定程序1. 申请:研究生需在规定的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格需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介绍。

2. 审查:评定工作组根据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其中包括对学术成果的审查、论文的质量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中,评定工作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研究生进行面试。

3. 投票:评定工作组成员针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投票。

投票环节主要考虑申请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影响力、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投票机制要求评定工作组成员对每位申请研究生进行公正评价,并保持评定结果的公平性。

4. 公示: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研究生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评定工作组将对提出异议的研究生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投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2.21•【文号】教财[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4年2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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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学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分为规模性指标、专项指标和倾斜性指标,其中规模性指标以新入学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专项指标指直博生,倾斜性指标指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分为规模性指标、倾斜性指标和
奖励性指标,其中规模性指标以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倾斜性指标指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奖励性指标指给予近三年内获得全国百篇优博学位论文(含提名奖)所在的学科单位名额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关于新入学研究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考察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保证品学兼优、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须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十四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审委员会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评审指标体系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导学师生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评审工作可增加答辩等环节。

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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