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桥隧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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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维修管理制度

隧道维修管理制度

隧道维修管理制度隧道维修管理制度一、总则隧道是现代交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提高运输能力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隧道本身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其维修管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强化对隧道的管理,规范隧道的维修工作,切实提高隧道的运营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维修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隧道的日常维护、设备维修、设施管理、安全检查及发现故障的处理等内容。

三、隧道维修的分类标准隧道维修分为计划性维修、临时性维修和紧急性维修。

其中:1、计划性维修:按照维修计划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由专人制订计划,制定维护方案。

计划维修工作在夜间或非高峰期进行。

2、临时性维修:指针对出现的小故障或损坏所需的维修工作,时间要求较为紧急,但不影响隧道使用和交通安全。

3、紧急性维修:指对于某些必需维修的情况,如管道爆裂、电线故障或设备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维修工作,不能拖延。

四、维修的工作流程1、发现问题:隧道巡查人员、设备维护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向维修人员报告。

2、评估处理:维修人员接到报告后按照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案,确定维修的时间和维修的内容。

3、维修确认: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后,必须进行确认,并进行安全检查。

4、登记记录:所有维修和维护工作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上报给有关领导。

五、维护和保养的要求1、定期清理:清理隧道中的垃圾、泥土、杂草等,保持通道干净、整洁,同时检查道路面、桥梁、涵洞、护栏等。

2、设备保养:对于隧道中的各种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包括对电器设备、灯具、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涵洞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涵洞检查,检查涵洞是否有滞水、泥沙、积存物等。

4、防火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是否有火源、漏电等安全隐患。

5、道路维护:不定期追加投资对隧道内路灯、标线、马路障碍等进行更新或完修维护。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细则第一章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细则第一条检查工作目的桥隧设备检查是掌握设备状态变化规律、确保设备状态受控的必要手段,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养修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高速铁路桥隧设备大量采用系杆拱、连续钢桁拱、连续刚构、大跨度连续梁等特殊结构,对桥隧设备的检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1)通过检查掌握设备状态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了解设备状态变化规律,及时发现设备病害,确保设备状态受控。

(2)通过检查、检测,判断设备伤损程度和病害对安全的影响,为提报、编制养修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检查、观测了解病害发展状况,掌握设备病害发展趋势。

(4)通过检查核对设备基础数据,完善设备台帐,确保设备基础数据库的准确性。

第二条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包括: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检定试验等。

路局主要负责:桥隧检定试验、隧道限界检查、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的检查等。

工务段主要负责:周期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水文观测等。

第三条各项检查工作要求(1)周期性检查①路桥科根据管内设备总量及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和重要桥隧设备数量,依照《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高铁桥修规》)中周期性检查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计划表》(高桥-1),车间根据《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检查工作年度计划表》,编制月度检查计划并填记《高速铁路桥隧检养修工作月度计划及完成表》(上铁工记-高桥-03-001-2014),报工务段批准后实施。

工区工长每日填写《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维修保养日计划和工作写实》(高桥-9)。

②工区对特殊结构(钢桁梁、拱、斜拉桥等)、重要桥隧设备和隧道照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对桥面防水层、声(风)屏障(检查标准和重点见附件8)及其他桥隧附属设施,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半年检查一遍;桥面以下结构、支座、隧道、涵渠每年检查一遍;汛期对桥隧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工务桥隧维修管理办法

工务桥隧维修管理办法

桥隧维修管理办法1 目的桥隧涵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复杂,修建困难,造价较高。

为做好桥隧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使用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通畅,适应铁路运输发展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物流公司(铁路运输部工务段)。

3 相关文件和术语3.1 相关文件《铁路工务检修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3.2 术语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

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

4 职责划分根据河北省有关桥隧维修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结合物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作业标准。

组织编制工务段年度桥隧维修计划,审核月度桥隧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区段桥隧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定期对工务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

4.1设备副经理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局关于铁路桥隧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指导铁路桥隧涵的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会议,解决铁路桥隧涵管理出现的重大问题。

4.2 生产设备科科长负责审批、梳理年度桥隧维修计划。

4.3生产设备科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务段月度生产计划,检查、指导、监督工段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

定期对桥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需要通过维修、及时整治的病害项目制定病害整治方案。

定期对工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组织对桥隧综合维修进行验收。

4.4工务段职责负责管内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工作。

落实桥隧维修年度计划,每月向工区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组织桥隧工区开展桥隧检查、维修工作,将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状态评定情况及时上报物流公司。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节维修组织第5.1.1条桥隧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由工务段负责,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方式。

工务段应根据管辖桥隧建筑物的数量,设立桥隧检查工区、桥隧机械化维修工区(或工队)和桥隧车间,在工务段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桥隧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段办桥隧大修工程。

有长大隧道或隧道较多的工务段,还应设置隧道通风及照明工区。

第5.1.2条桥隧工区、工队和特大桥隧工区,可视管辖设备情况,配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和专用作业机具,以利检查保养和实现主要作业项目机械化,其机具配备标准按铁工务〔1991〕93号《桥隧维修机具装备规则》办理。

养桥机械的运用情况应建立相应台帐,并按月统计(格式见工桥—6)。

第 5.1.3条桥隧维修费用和人员应按管辖设备的桥隧换算长度核定。

长大桥隧应设有巡守工负责经常检查监视工作。

养护人员和巡守工的配置标准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5.1.4条桥隧换算长度(m)的计算标准如下:1. 跨度40 m以下的钢板梁(包括结合梁、箱形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0桥隧换算米。

2. 跨度40m及以上的钢板梁、结合梁、箱形梁及跨度小于64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5桥隧换算米。

3. 跨度64~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2.0桥隧换算米。

4. 跨度大于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3.0桥隧换算米。

5. 圬工桥——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3桥隧换算米;框构桥按圬工桥计算。

6. 隧道、明洞和棚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4桥隧换算米(全长在1500m及以上的隧道,每米折合0.5桥隧换算米)。

设有整体道床的隧道,每米增加0.1桥隧换算米。

设有通风及照明的隧道每米增加0.005换算米。

7. 涵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2桥隧换算米。

8. 调节河流建筑物及桥涵上下游防护设备——每1m3体积折合0.025桥隧换算米。

9. 混合桥按类分别计算——公路、铁路两用桥的公路部分及站内灰坑、渡槽比照圬工桥,天桥比照桥梁,地道比照隧道,倒虹吸管比照涵渠。

铁路桥隧、路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_整改措施

铁路桥隧、路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_整改措施

铁路桥隧、路基设备检修管理办法_整改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桥隧、路基设备检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桥隧、路基设备状态良好,使列车能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保持桥隧、路基设备的耐久性,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二条桥隧、路基设备检修工作分为检查、维修和大修。

维修工作分为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

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检修分开”制度。

第三条桥隧、路基维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设备检查,采取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病害发生,保持设备使用状态均衡完好。

第四条桥隧、路基设备检查是系统掌握设备技术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制度。

依靠先进仪器设备,对桥隧、路基设备状态和灾害实现科学的预测和监控,提高桥隧、路基设备的安全可靠度。

第二章检查维修组织第五条工务段根据管辖桥隧、路基建筑物的数量,设立路桥技术科、线路整修车间,线路整修车间下设桥隧班。

第六条路桥科:负责下达桥隧生产任务,审核车间、工区提报的各种计划,组织指导实施技术复杂的作业项目,对作业质量、病害整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验收、考核。

第七条线路整修车间:主要负责对管内桥隧、路基设备进行检查、管理,编制工区(机队)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综合维修、重点保养作业及大修施工,对桥隧班作业质量、病害整修情况进行监控,考核班组完成情况。

第八条桥隧班:对管内桥隧涵、路基设备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桥隧、路基设备的综合维修、保养、大修、检查、病害观测和突发病害时的临时巡守工作。

完成其它临时性重点任务。

第九条桥隧、路基修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实行科学化管理,强化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机械化作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桥隧、路基台账管理按《工务设备基础技术台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整修车间、工区按照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专用检测设备及作业机具、高空检查平台等。

高铁桥隧建筑修理规则(高铁工务桥梁指导书)

高铁桥隧建筑修理规则(高铁工务桥梁指导书)
2019/4/10
高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试行)
2019/4/10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规章编号:TG/GW114-2011
2019/4/10
第一章


1.桥隧建筑物修理工作分为检查、维修和大修。维修工作 分为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检养 修分开的管理体制。 2.桥隧建筑物维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 则,强化设备检查,采取周期性保养和综合维修相结合 的方式,预防病害发生。
2019/4/10
(6)支座安装允许偏差
2019/4/10
3.支座安装位置 ( 1 )同一座桥上固定支座的设置,应避免梁缝处相邻梁 端横向反方向温度位移。 ( 2 )在坡道上,固定支座宜设在较低一端;在车站附近, 宜设在靠车站一端。 ( 3 )对斜交梁,支座纵向位移方向应与梁轴线或切线一
致。
201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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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钢结构
1.钢结构应保护清洁、定期清扫污垢、尘土,冬季应及时清 除冰雪。钢梁上的存水处所应设泄水孔,钻孔前须对杆件强
度进行检算,箱梁杆件严禁开孔泄水。
2.钢梁杆件伤损容许限度不能超过规则表3.4.3的规定。
3.高强度螺栓的施工预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欠拧值或超拧
值均不应超过规定的10%。
2019/4/10
2.涂装 运营中钢梁重新涂装: 运营中钢梁保护涂装起泡或裂纹或脱落的面积达25%,点锈面积 达5%,粉化劣化达4 级且底漆已失效时,应进行整孔重新涂装。 对于距离水面较近的钢梁底面(包括桁梁下弦杆、纵横梁底面,
下承板梁主梁和上承板、箱梁底面)、跨越受污染的河流的钢梁底
部应增加涂装底漆一道、中间漆一道。

桥隧综合维修的管理制度

桥隧综合维修的管理制度

桥隧综合维修的管理制度目录一、维修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二、维修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三、维修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四、维修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五、维修管理制度的考核与奖惩六、维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一、维修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桥梁和隧道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承担着连接城市、促进交通畅通的重要作用。

由于桥梁和隧道的特殊性,其维修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优良的维修管理制度不仅可以确保桥梁和隧道的安全和畅通,同时也可以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延长桥梁和隧道的使用寿命,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维修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更是对桥梁和隧道维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维修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使维修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提高维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维修管理工作提供一个稳定的运行机制。

二、维修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维修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需要结合桥梁和隧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维修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实用性,方便工作人员理解和操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到位。

3、制度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维修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维修工作的流程和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制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维修管理制度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桥梁隧道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5、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

维修管理制度需要确保其操作性和控制性,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运行和监督。

三、维修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领导组织。

由交通部门确定负责桥梁和隧道维修的领导组织,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2、维修部门。

负责具体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维修计划的制定、维修施工的组织和协调、维修质量的监控等。

3、监督机构。

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桥隧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桥隧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桥隧设备大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桥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交通运输的顺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公路桥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人员,加强对桥隧设备维修和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章日常维护管理第五条桥隧设备的日常维护作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检查和故障修复等。

第六条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和维护的结果。

第七条发现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避免故障扩大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维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日常维护工作的效率。

第三章大修管理第九条桥隧设备的大修作为设备的重要维护环节,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内容包括设备的拆解、更换配件、调试和检测等。

第十条大修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根据设备的情况和维修计划,有序进行大修工作。

第十一条大修工作负责人应当制定详细的大修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期和费用等,确保大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大修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设备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桥隧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维修任务,确认维修范围和工作计划;(二)准备维修工具和材料,开展维修工作;(三)完成维修工作,进行检测和试运行;(四)维修工作负责人对维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四条大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大修计划和方案;(二)拆解设备,更换配件;(三)调试设备,检测设备;(四)结束大修工作,进行试运行。

第十五条日常维护和大修工作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建立台账和档案,便于查询和查阅。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大修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可以根据绩效评价进行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技术要求 (4)第一节荷载 (4)第二节限界 (5)第三节孔径及净空 (7)第四节刚度 (9)第五节基础埋置深度 (10)第六节抗震 (11)第三章技术标准 (12)第一节桥面 (12)第二节钢结构保护涂装 (24)第三节钢结构 (31)第四节支座 (38)第五节圬工梁拱及墩台 (44)第六节桥涵顶进 (49)第七节隧道 (50)第八节涵洞 (59)第九节河道、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 (60)第十节安全检查及动力设备 (61)第十一节行车时速120KM以上~160KM繁忙干线的桥隧设备行车技术条件 (64)第四章检查 (68)第一节检查制度 (68)第二节水文观测 (68)第三节经常检查 (71)第四节定期检查 (72)第五节临时检查 (72)第六节专项检查 (73)第七节检查重点 (76)第八节桥梁检定与试验 (82)第九节状态评定 (84)第十节技术文件 (85)第五章维修管理 (86)第一节维修组织 (86)第二节综合维修 (88)第三节经常保养 (104)第四节桥隧巡守 (109)第六章大修管理 (113)第一节大修工作范围 (113)第二节计划编制 (115)第三节设计文件 (115)第四节施工管理 (118)第五节检查验收 (120)第七章附则 (123)附录一竖向挠跨比通常值 (124)附录二桥跨结构横向振幅和刚度 (125)附录三墩顶横向振幅及桥墩横向自振频率通常值 (128)附录四桥枕质量标准(GBL54—84,摘录) (130)附录五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GB8923—88,摘录) (132)附录六铸钢辊轴(摇轴)支座纵向位移容许值及实际纵向位移值计算方法 .. 134附录七栓焊梁高强度螺栓及焊缝检查方法 (136)附表 (139)桥隧检查记录簿 (139)桥隧建筑物秋检评定记录表 (144)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明细表 (145)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报告表 (146)存梁清查年报 (152)养桥机械运用统计表 (153)桥隧维修年度计划表 (154)桥隧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 (155)桥隧维修月计划及完成表 (156)桥隧维修保养日计划及完成表 (157)桥隧维修保养日计划及完成表 (159)桥隧综合维修验收证 (160)桥隧保养质量评定记录表 (161)桥隧巡守巡回图 (162)桥隧巡守工交接班记录簿 (163)桥隧巡守工交接班记录 (164)水位观测记录簿 (166)钢轨伸缩调节器观测记录簿 (169)桥隧病害观测记录簿 (170)桥隧巡守工保养计划及完成表 (171)桥隧大修工程申请书 (172)桥隧大修年度计划件名表 (173)桥隧大修施工日志簿 (17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 (177)桥隧建筑物大修竣工验收证 (17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桥隧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复杂,修建困难,造价较高。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桥梁隧道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节维修组织第5.1.1条桥隧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由工务段负责,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方式。

工务段应根据管辖桥隧建筑物的数量,设立桥隧检查工区、桥隧机械化维修工区(或工队)和桥隧车间,在工务段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桥隧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段办桥隧大修工程。

有长大隧道或隧道较多的工务段,还应设置隧道通风及照明工区。

第5.1.2条桥隧工区、工队和特大桥隧工区,可视管辖设备情况,配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动力机械和专用作业机具,以利检查保养和实现主要作业项目机械化,其机具配备标准按铁工务〔1991〕93号《桥隧维修机具装备规则》办理。

养桥机械的运用情况应建立相应台帐,并按月统计(格式见工桥—6)。

第 5.1.3条桥隧维修费用和人员应按管辖设备的桥隧换算长度核定。

长大桥隧应设有巡守工负责经常检查监视工作。

养护人员和巡守工的配置标准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5.1.4条桥隧换算长度(m)的计算标准如下:1. 跨度40 m以下的钢板梁(包括结合梁、箱形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0桥隧换算米。

2. 跨度40m及以上的钢板梁、结合梁、箱形梁及跨度小于64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5桥隧换算米。

3. 跨度64~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2.0桥隧换算米。

4. 跨度大于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3.0桥隧换算米。

5. 圬工桥——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3桥隧换算米;框构桥按圬工桥计算。

6. 隧道、明洞和棚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4桥隧换算米(全长在1500m及以上的隧道,每米折合0.5桥隧换算米)。

设有整体道床的隧道,每米增加0.1桥隧换算米。

设有通风及照明的隧道每米增加0.005换算米。

7. 涵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2桥隧换算米。

8. 调节河流建筑物及桥涵上下游防护设备——每1m3体积折合0.025桥隧换算米。

9. 混合桥按类分别计算——公路、铁路两用桥的公路部分及站内灰坑、渡槽比照圬工桥,天桥比照桥梁,地道比照隧道,倒虹吸管比照涵渠。

桥隧专项管理制度

桥隧专项管理制度

桥隧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营,促进桥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桥隧专项管理制度是桥隧事业的基础性文件,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桥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加以实施,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严格惩处。

第六条桥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桥梁管理第七条桥梁管理应当做好桥梁的设计、建设、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监测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桥梁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桥梁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桥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桥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桥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更新并保存相关资料,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 traceability.第三章隧道管理第十三条隧道管理应当做好隧道的设计、建设、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隧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隧道安全监测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隧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隧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隧道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隧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隧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隧道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隧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隧道安全管理档案,定期更新并保存相关资料,确保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 traceability.第四章管理管理第十九条桥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桥隧专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81]铁工务字688号

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81]铁工务字688号

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1981年5月(81)铁工务字688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桥隧建筑物大修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按周期,有侧重,有计划的进行整修、更新和加强,及时消除桥隧病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状态,结合每年桥隧大修折旧提成费和运输需要,以及设计施工能力,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大修资金。

第2条凡桥隧建筑物大修(包括属于工务固定资产的天桥、地道、灰坑等建筑物的大修)的计划编制、设计预算、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由其他单位委托工务段、大修队(段)代办的大修及改建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编制预算等工作,应成立由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专业大修设计组。

设计人员的多少应结合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数量和每年大修的任务量配设。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施工应成立专业大修队(段)或桥隧大修分队(段)承担。

关于各种技术工种和生产工人的定员应按常年大修任务量及劳动定额查定,并按每年大修任务量和劳动生产率加以适当调整,在各年间应大体保持稳定,不宜波动太大。

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期间(包括委托路内外施工的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务处及大修队(段)应设有专职的桥隧大修验收员负责进行。

第4条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力求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

铁路桥隧检修管理制度

铁路桥隧检修管理制度

铁路桥隧检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铁路桥隧设施的检修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线路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二、检修管理机构铁路桥隧检修管理机构属于铁路营运单位,主要负责对铁路桥隧设施进行检修管理。

机构由检修部门和管理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具体的检修工作和管理工作。

检修部门主要包括检修车间、检修人员和专业设备,负责具体的检修任务。

管理部门负责对检修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三、检修管理范围1. 检修设施范围:包括铁路桥梁、隧道、涵洞、护岸、支墩、桥台、桥墩、承台等铁路桥隧设施。

2. 检修内容范围:包括设施的结构、设备、附属设施、周围环境等方面的检修。

四、检修管理流程1. 检修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设施的使用年限、运输需求、安全状态等因素,制定检修计划。

计划需要提前编制,包括检修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设备等具体安排。

2. 检修组织:检修部门按照计划,组织检修人员和设备进行检修工作。

需要确保检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设备齐全,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3. 检修执行:检修人员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检修,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需要注意对设施的维修、更换、加固等工作。

4. 检修记录:对检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修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设备等情况。

并进行统计分析,为下一次的检修工作提供参考。

五、检修管理要求1. 安全第一:检修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2. 质量保证:检修工作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环保节能:检修工作要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设备维护:对检修所需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5. 人员培训:对检修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技能和素质。

六、检修管理责任1. 检修部门负责对设施进行检修,确保检修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2. 管理部门负责对检修工作的计划、组织、执行和记录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哈铁工桥[2008]24号关于印发《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铁工桥[2008]24号关于印发《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对设计文件与现场不符的,施工单位必须会同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工程师、安全质量监督员或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并共同在“变更设计申请书”上签字,由施工单位提报工务处。
3. 工务大修设计室在接到“变更设计申请书”后,须核实设计图、变更设计内容,必要时须现场核实,提出变更设计意见,由相关科、主管处长签署意见,涉及变更工程量较大的,须财务处会签,并变更设计预算。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
第21条施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
按照不同等级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各级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履行责任,确保行车安全。
1. 工务处及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监督人员必须在施工前一小时到达现场,核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负责人是否到位、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车站及现场防护人员是否到位、设备管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员是否到位、施工配合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员是否到位等。
4. 检查监督人员必须对放行列车条件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登消记制度,线路开通前,必须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督人员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当满足放行列车条件共同签字后,方准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5. 工务处参加施工例会人员和工务段或机械段调度要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负责人和现场检查监督人员情况,将施工负责人是否在岗在位、检查监督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到达、是否履行责任、是否落实了例会中应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5条承担桥隧、路基设备大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能力,并具有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经验,未经路局工务处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准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主管部门和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部门依法进行的有关安全、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第6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签订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施工主体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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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维修管理办法1 目的桥隧涵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复杂,修建困难,造价较高。

为做好桥隧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使用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通畅,适应铁路运输发展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物流公司(铁路运输部工务段)。

3 相关文件和术语3.1 相关文件《铁路工务检修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3.2 术语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

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

4 职责划分根据河北省有关桥隧维修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结合物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作业标准。

组织编制工务段年度桥隧维修计划,审核月度桥隧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区段桥隧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定期对工务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

4.1设备副经理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局关于铁路桥隧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指导铁路桥隧涵的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会议,解决铁路桥隧涵管理出现的重大问题。

4.2 生产设备科科长负责审批、梳理年度桥隧维修计划。

4.3生产设备科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务段月度生产计划,检查、指导、监督工段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

定期对桥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需要通过维修、及时整治的病害项目制定病害整治方案。

定期对工段桥隧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及桥隧维修质量进行考核,组织对桥隧综合维修进行验收。

4.4工务段职责负责管内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工作。

落实桥隧维修年度计划,每月向工区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组织桥隧工区开展桥隧检查、维修工作,将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状态评定情况及时上报物流公司。

检查指导现场作业标准化执行情况,控制桥隧维修作业安全和质量,对桥隧综合维修进行初验。

4.5桥隧工区职责桥隧工区:负责管内桥隧建筑物的检查观测工作,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病害观测和其它部分的观测工作。

负责桥隧设备的适时保养和预防性周期保养工作,及时消灭超限处所和临近超限处所;负责管内桥涵限高、防护架的保养工作。

调查管内桥隧设备的月度维修工作量。

调查维修计划的工作量,配合工段对综合维修进行初验。

5、维修组织5.1 桥隧维修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桥隧设备技术状态变化情况,按“状态修”原则合理制定维修周期,采取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处所,有计划地开展部分病害整治工作,经常保持桥隧建筑物状态均衡完好,使列车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5.2 桥隧设备的综合维修应以整座设备进行(混合桥可分类、特大桥可分孔或分段进行),做到全面整修,项目齐全。

通过对桥隧设备适时及预防性的修理和病害整治,恢复各部件的功能,保持整座设备质量均衡完好。

5.3桥隧设备的经常保养一般以整座设备进行,也可分区段进行,及时消灭超限处所,保持桥隧设备状态经常均衡完好,确保行车安全平稳。

在做好适时保养的同时,还应加强预防性的周期保养,使设备质量经常控制在保养合格状态。

6、计划的编制与实施6.1维修计划编制的要求1. 综合维修要按“状态修”原则编制维修计划,根据桥隧设备状态合理确定综合维修周期,宏观上钢梁桥(含混合钢梁桥)不应超过3年,圬工桥不应超过5年,隧道、涵洞、框构桥等设备的维修周期视技术状态而定,如桥隧设备技术状态较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维修周期。

综合维修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桥隧设备状态评定结果,对于状态评定劣化达到B级桥隧设备的一般项目,要有计划的进行病害整治(较大病害通过外委大修方式解决),对于状态评定达到C级的桥隧设备要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安排综合维修加以解决。

2. 经常保养计划是通过对桥隧设备经常检查,除将发现的超限处所及时整修消除之外,对临近超限处所和预防性保养而编制的月计划,保养周期按不同设备类型的状态变化加以控制,原则上钢梁桥(含混合钢梁桥)不超过3个月,其他设备不超过6个月,同时还要根据桥隧检测工区日常检查结果对状态较差的设备缩短保养周期,以使设备质量经常控制在保养合格状态。

6.2 维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1. 经常保养计划的编制与实施⑴桥隧工区按照工段下达的月度检测计划开展桥隧设备检修工作,同时做好桥隧设备保养质量评定和经常保养工作量调查工作,工段根据保养质量评定情况和工作量调查情况按照“先紧急、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编制经常保养月计划,经物流公司批准后实施;对超限处所由工段立即向桥梁工区下达整修通知单,限定完成日期。

⑵桥隧工区按照经常保养月计划组织开展维修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如实记录到2. 维修重点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⑴桥隧工区按照工段下达的桥隧维修重点工作组织桥隧维修人员进行工作量调查,桥隧工区在工作量调查统计、汇总基础上,要进分析,上报工段。

工段审核汇总后编制推进计划,上报物流公司,批准后实施。

⑵工段根据维修重点工作计划编制月度维修计划,组织桥隧工区实施,桥隧工区将实施情况如实记录。

7、维修作业7.1 桥隧综合维修、保养工作原则上由桥隧工区承担,如遇维修工作量较大情况可由保养工区进行配合。

7.2桥隧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河北省地铁局关于“天窗修”有关规定,凡属于“天窗修”范围内的作业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修”。

7.3桥隧综合维修范围1. 桥面:明桥面整平、单根抽换失效桥枕、桥枕防腐、桥枕腻缝、桥枕捆头、调整桥枕间距、整修护轨、整修护木、整修钩螺栓、各种螺栓、联结铁件的除锈、涂油、修理、补充和更换等。

2. 梁部:钢梁维护性涂装(包括钢梁上盖板)、钢梁全面除锈腻缝、更换失效铆钉、高强螺栓、更换加固伤损杆件、增设防爬角钢、圬工梁拱裂纹封闭、圬工梁拱腐蚀掉块露筋修补、整修增设挡砟块(挡砟板)、修理失效防水层、更换接长失效泄水孔、修理梁端横向位移的限位装置、粱缝止水装置修理或更换、混凝土梁横隔板裂缝整治、掉块和露筋修补等。

3. 支座:支座捣垫砂浆、涂油、整治空吊翻浆、整修防尘装置、整修排水坡、整平支座等。

4. 墩台:墩台裂纹封闭、墩台腐蚀剥落掉块漏筋修补、墩台空洞压浆加固、基础防护整修等。

5. 隧道:隧道的洞门小量整修、小量漏水整治、小量仰坡增设、排水设施整修、圬工裂损修补、整体道床混凝土修理、通风照明设施整修、隧道出入口翼墙及山上截排水设施的修补及局部翻修等。

6. 涵渠:涵洞的加固、接长、个别管节更换、裂纹露筋修补、接缝渗漏处理、淤积清理疏通、出入口铺砌整修等。

7.防护设备:中小桥防护设备建筑物整修、中小桥涵的整治、各种防护设备的圬工裂损修补等。

8. 附属设备及其它:防护架的整修、中小桥更换或增设人行道、安全检查设备、抗震设施、防火设施、照明设施、报警装置、各种标志等全面整修(含钢质部件涂装、各种螺栓整修涂油),桥涵上下游各30m范围内清淤,以及其它不属于桥隧大修范围内的作业项目。

7.4桥隧经常保养主要范围1. 护轨整修、小量的桥枕腻缝和桥枕捆头、桥涵其它木质部分的防腐及修理等。

2. 整理桥隧涵一定范围内外观、拧紧各种螺栓、各种联结铁件及螺栓涂油或更换。

3. 钢梁清扫、补充拧紧少量高强螺栓、小量钢梁油漆、添补防火设备内的水砂、桥梁支座清扫及油脂封闭。

4. 梁端横向位移的限位装置复位、粱缝止水装置清理。

5. 补充人行道、吊篮、围栏角钢和圆钢及步行板,整修危及人身安全的安检设备。

6. 圬工梁及墩台局部整修、疏通泄水孔、清除梁端石砟。

7. 隧道清除少量烟灰、煤渣、结冰,清理危石及衬砌掉块,疏通局部排水设施,补充少量水沟盖板。

8. 涵渠少量淤积清理、裂损严重管节勾缝。

9. 桥隧涵各种标志及桥隧警示标志等的刷新和补充。

10. 清除河道小量淤积、圬工砌体局部修理。

11. 及时消除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

7.5 综合维修质量控制1. 在综合维修作业过程中,应每天在作业中及收工前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和回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应及时返修达标。

物流公司、工务段要定期对桥梁工区的维修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力争达到“干一座、保一座”的要求。

2. 综合维修质量评定要严格执行物流公司、工段、工区三级验收制,每座设备综合维修作业全部完工后,应按《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中“桥隧大维修作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桥梁工区综合维修任务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请工段初验,工段组织工区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区返工,直至达标为止。

工段初验合格后,报请物流公司验收。

工务段对综合维修作业质量进行评定。

每次进行验收时,工区、工务段、物流公司均应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记录。

7.6 经常保养质量控制桥隧工区的经常保养工作应严格按有关的单项作业标准执行,实行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段应采取跟班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监督工区的作业质量。

桥隧工区通过每季度对管内设备的检查和保养质量评定,并将结果上工段。

7.7桥隧工区每月5日前上报前月桥隧工作情况(用局网OA发送至工务段段长、生产设备科管理人员的信箱中),主要内容为:1.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

2.桥隧涵综合维修和桥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3.防护架被撞情况。

4.跨越铁路道路桥梁防护设施损坏及整修情况。

8 桥隧维修考核8.1物流公司每月对工务段桥隧维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数量规定如下:第一、四季度对工务段桥隧经常保养工作进行考核,数量为桥梁3座、涵渠5座;第二、三季度,每季度对工务段综合维修完成的设备进行验收,数量为第二季度桥梁3座、涵渠5座,第三季度桥梁5座、涵渠5座,同时抽检经常保养桥梁2座,隧道3座(数量不足的补充检查相应数量的桥梁),涵渠6座。

8.2 评分方法:按评分标准逐项考核,孔跨24m及以上的桥梁每座抽检2孔,孔跨24m以下的桥梁每座抽检3孔(少于3孔的检查全部);隧道保养修每座抽检200米(少于200米的检查全部)。

扣分结果与实际检查桥隧换算长进行计算,得出各段平均换算长扣分。

8.3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附件圬工桥综合修评分标准涵渠综合修评分标准钢梁桥保养修评分标准隧道保养修评分标准涵渠保养修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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