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标签法
如何设计新《饲料标签》
如何设计《饲料标签》GB10648-1999《饲料标签》强制性标准现已修订发布,于200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是在原GB10648-1993基础上修订、完善的,不少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新《饲料标签》要求一料一签。
即每种产品(编号)需要有单张的标签,与原要求的一个系列产品一个标签的做法有较大的变化。
须标示的内容和要求也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在标签中须标示的内容包括:1)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2)饲料名称;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4)原料组成;产品标准编号;5)药物饲料添加剂;6)使用说明;7)净重;8)生产日期;9)保质期;10)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11)生产许可证和12)产品批准文号等十二项内容。
1. 所有饲料标签上都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 饲料名称。
采用表明饲料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应符合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中的有关定义,如“配合饲料”不得称“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得称“超级浓缩饲料”“料精”或“活性×××”等。
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示商品名。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如“产蛋鸡配合饲料”“种鸡配合饲料”“肉鸡配合饲料”不得笼统称“鸡配合饲料”。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标签上应按GB10648-1999《饲料标签》中表1所列项目标示,其数值必须完全按产品标准中的标准值标示;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数(%)表示;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mg或μg);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质量或个数表示(如:mg、μg或细菌个数);药物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μg或国际单位IU)。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管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畜禽饲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具体包括饲料生产企业、饲料销售单位、饲料使用单位等。
三、标签标识内容1. 饲料标签应明确标注以下内容:a. 产品名称:饲料产品的名称和规格;b. 成分含量:饲料成分的含量及占比;c. 生产日期:饲料生产的日期;d. 保质期:饲料的保质期限;e.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饲料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f. 使用方法:饲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g. 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饲料标签标识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不得添加国家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等。
四、标签标识管理责任1. 饲料生产企业责任:a.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饲料标签标识的要求,制定标签标识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b.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标签标识的审核和设置工作;c.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2. 饲料销售单位责任:a. 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标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有效性;b.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完整或者含有虚假信息的饲料产品;c. 销售单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 饲料使用单位责任:a. 使用单位应认真阅读饲料标签标识,按照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正确使用;b. 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销售单位或生产企业反馈产品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标签标识管理检查1.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饲料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饲料标签标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签标识内容的真实有效性、格式和标识的完整性等。
饲料标签设计要求
饲料标签设计要求1饲料标签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标识方法的一种形式,我国对有关产品标识的标准皆为强制性标准。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规定产品具备完整的标识,是生产者、经销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如GB10648-1999《饲料标签》、GB13432-1992《特殊营养品标签》、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这说明国家对产品标识非常重视,把它上升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位置。
《饲料标签》既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1.1什么是饲料标签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它说明产品的质量、数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各种内容。
为用户识别、选择和正确使用产品提供依据。
饲料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文字、图形、符号印制在饲料的包装袋、瓶、箱及其他包装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或附吊在饲料包装容器上,也可缝于袋口。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饲料标签都是向饲料用户及有关方面传递饲料内在质量及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信息的有效手段。
1.2饲料标签的功能饲料标签是产品标识中的一种,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者全面、准确地介绍自己产品质量状况的有效手段。
销售者、用户对饲料产品质量、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的了解、掌握,通常是通过直观的饲料标签上明示的内容获得的。
因此,如果饲料标签标注不当或者标注带有欺骗性的内容,轻者会给用户带来不便,重者则会因造成侵权、损害而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所以,标注好饲料标签对生产者、销售者、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1.3饲料标签适用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和澳门执行当地规定)从事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国内外一切企业都必须执行。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释义.pdf
四、宠物饲料产品名称的标示
4.其他宠物饲料
通用名称为“宠物零食”
标示适用的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要求与宠物配合饲料一致
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如:肉干、咬胶、罐头
六、宠物饲料产品标准编号的标示
国产: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企标 团标 行标等) 进口:
宠物配合饲料: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编号 其他宠物饲料:无需标示
七、宠物饲料产品分析保证值的标示
计量单位(见附录3) 1.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 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 含量(%)表示 2.微量元素、维生素、酶制剂、微生物,以每形态 单位中的含量表示 如:mg/kg IU/片 CFU/胶囊 个/粒等
七、宠物饲料产品分析保证值的标示
宠物配合饲料至少应当标示的项目、要求和方法
项目 粗蛋白质 粗脂肪
粗纤维
要求
标示方法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最小值;对于进行低 脂肪声称的产品,应 当同时标示其最大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当标示为: 最小值≤粗脂肪≤最大值,或者 粗脂肪不小于,且不大于
4净含量 5贮存条件 6使用说明 7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 9保质期 10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11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12产品执行标准 13声称
包括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
三、标签强制标示的提示性合规性内容
宠物饲料产品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产品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粘贴 印刷) 含有动物源性成分(乳方式
新饲料标签法培训考试题
新饲料标签法试题
1.新饲料标签法执行日期
2.新标签法新增加了等术语的定义;修改了的定义;删除了“”的术语和定义,用“”代替“净重”并规定了标示要求。
3.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或者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
4.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
5.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如碳酸钙改为;食盐改为
6.将及单独作为一条列出。
7.用“”代替“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8.补充规定了标签不得被,应在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9.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对象。
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10.产品成分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11.标签生产日期应标明完整的
12.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13.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字样。
1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字样。
15.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含量,
及注意事项。
《饲料标签》标准解读
《饲料标签》标准解读
二、饲料成分的标示
1.饲料成分的标示应当按照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列出。
常见的饲料成分包括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灰分等。
3.如果饲料中包含转基因成分,必须特别标明并提供转基因成分的名称和百分比。
三、营养成分的标示
2.标示的营养成分应当以单位质量或单位能量进行比较。
常用的单位有百分比、克/千克、千焦/千克等。
3.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营养物质应当标明品种、含量和添加方法。
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标示
2.标示应当明确提醒用户遵守使用饲料的法律法规和使用饲料的安全措施。
五、饲料质量标志
六、其他信息的标示。
关于《饲料标签》,你必须知道的事!
关于《饲料标签》,你必须知道的事!⽬前,我国执⾏的饲料标签要求为2013年10⽉发布,2014年7⽉实施的《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在此强制要求下,企业在制定标签的时候都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呢?以下内容将详细为您讲解!⼀适⽤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本标准适⽤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产品),不包括可饲⽤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配制使⽤的饲料。
⼆基本原则1.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标⽰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
3.标⽰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使⽤虚假、夸⼤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4.不得标⽰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的内容,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加以说明。
三标⽰内容1.卫⽣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标准”字样,以明⽰产品符合GB13078-2017的规定。
饲料添加剂:全部体现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并直接标⽰在标签中,不要求标⽰“本产品符合饲料卫⽣标准”字样。
2.产品名称:应采⽤通⽤名称,在其之后或下⽅可对标⽰商品名称。
如:饲料原料⼤⾖粕(粕王);饲料添加剂硫酸铜(美铜);混合型饲料加剂⾹味剂(美味);中猪复合预混料(猪壮素);⼤猪配合饲料(猪旺宝)。
3.原料组成(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3)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录》⼀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录》⼀致;(4)动物源性蛋⽩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等易氧化的产品,若添加了抗氧化剂,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避免抗氧化剂的重复过量添加;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1)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所执⾏标准;(2)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再要求标⽰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素,如果标⽰与企业标准⼀致的微量元素和维⽣素的分析保证值,也是可以的。
宠物饲料标签法
宠物饲料标签法咱说这宠物饲料标签法啊,这可不是个简单事儿。
我就见过些个新手主人,看着宠物呆萌可爱,喂起东西来却乱七八糟的。
就像我们家小区那王大妈,她家那只胖橘,眼睛圆溜溜的,可刚来时那气味啊,让人直皱眉。
要不是搞清了饲料标签上的内容,橘被掏耳朵还不知从哪犯的糊涂。
我就寻思着,这饲料标签得给各位宠物主人整明白了。
首先呢,了解标签是必不可少的。
我就跟大伙儿说:“咱养宠物啊,这就像那开饭馆,食材不好,菜能好吗?”想着大家一开始肯定是不以为然,我这话说完,就摆出几罐饲料来指给他们看,劝他们多琢磨琢磨材料成分,这标签上写的都大有讲究呢。
我记得有一回,请教过一个老兽医,咱叫他老李吧,虽说人有些唠叨,但可都是干货啊。
老李那天在咱南边的公园里,说:“这宠物饲料啊,就跟配药似的,没注意那个细小的文字,你家猫狗都得闹肚子。
”大伙儿听完先是一愣,转眼又笑开了,因为他那着急的样儿实在可爱,气氛一下子就轻松了。
接下来啊,了解饲料的来源和成分这事,也马虎不得。
我就说:“咱得让宠物吃得安心,来源不明的东西谁敢吃?”起初一些年轻人总觉得问题不大,我就拿他们清晨吃的早餐举例:“就像你家豆浆油条,要是用地沟油炸的,你敢喝敢吃不?”这么一比喻,他们立刻投来了赞许的目光。
当然了,这宠物饲料标签法可不单单只是看成分,适合宠物的才是最好的。
我就跟大家说:“咱这就像给孩子买衣服,合不合身可得自己把关。
”为了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我还拉上了我家那只小黑,看它吃得欢,你还能不心动?就像广告里说的,“看,健康快乐就是这么简单!”完事儿,还得给主人们点激励措施才能让他们动心。
我就去找了养宠达人,开了个“饲料小课堂”。
谁要是能成功给宠物挑到合适的饲料并有明显改善,我们就给予积分奖励。
虽然那积分不多,但用起来可是实打实的好,整个小区的积极性一下子就攀升了,气氛活跃得像快过年似的。
总之啊,这宠物饲料标签法得从各个方面普及,理解、来源、适合性、激励机制,一个都不能少。
《饲料标签》标准解读与实施
质 模式 ” 就 是从 氨基 酸平 衡着 手 来实现 的 研 制 出 原料 基地 建设 纳 入优 质粮 食产 业 工程 和产 业 化 项
粮. 以降低饲料粗蛋 白质水平 . 提高 H粮中氮的利 制 , 从政策和法律上保证订单 、 合 同兑 现 , 保护农
用率 , 减少粪 尿 中氮 的排 泄量 这 样既 可 以节 省 天 民发展饲料原料生产的积极性 七是支持饲料生
2 0 1 3 年第 6 期
湖南 饲 斜
合. 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然新版标准增补了内容 , 了现实存在的问题 。 新标 准 还 补 充 规 定 了 “ ( 6 . 2 ) 标签 不 得 与 包 装 新 的判定规则尚未制订 .这里引出此文件 目的是 物分离或被遮掩 , 应在不打开包装 的情况下 , 能看 供执法人员参考 标签是标准的浓缩 . 也是标准的真实反映。 标 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我们现在的饲料标签普遍采 用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露在缝包线之外 ,不拆开 签上 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与所执行的产品标 缝包线就只能部分看到标签内容。 新标准发布后 , 准一致 。 否则该标签不合格 。 在标签执法中还应注 不少企业第一时间询问如何应对此条规定 。笔者 意标签不合格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在此举 1 . 某配合饲料钙的实测值为 0 . 4 %, 标 经过调研 . 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 一是将标签 内 几个 案例 : 容 直接 印在 包 装袋 上 :二 是将 标 签 主要 内容 双 面 签 为 ≤0 . 6 % .标 准 为 0 . 6 %一 1 . 2 %: 2 .某 配 合 饲 料 印在标签上半截以露在缝包线外 ,下半截为次要 钙 的实测值 为 0 . 4 %.标签 为 0 . 6 %一 1 . 2 %.标 准 为 ≤0 . 6 %: 3 . 某 配合饲料钙 的实测值 为 0 . 4 %, 标 内容或图形 . 仍采用原方法封 口; 三是用标签外封 . 6 %.标准 为 ≤0 . 6 %: 4 . 某 配 合饲 料 的混 合 口加缝包线 :四是将标签一角斜缝在包装袋 口外 签为 0 侧 以上 4 法各有优缺点 , 仅供参考 , 孰优孰劣 , 机实测 C V值为 6 %.企标及标签为 ≤5 %,行标 为 ≤7 %。4 个案例参考答案 为案例 1 :标签不合 需在《 饲料标签》 标准实施 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于饲料标签问题
关于饲料加工企业包装没有标签的法律认定饲料加工企业包装没有标签的法律认定问题,在几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发现有两种情况:一是饲料加工企业购进的原料标签不规范或者没有标签;二是饲料加工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包装标签不规范或者没有标签。
一、关于第一种情况处罚事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限期整改完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不按执法人员规定期限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罚款。
二、关于第二种情况处罚事项: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饲料标签》标准解读
《饲料标签》标准解读
《饲料标签》是中国动物食品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它规定了生产、流通和使用饲料时应遵守的质量要求,以及标签中所需包含的内容。
首先,对饲料标签的质量规定:包装袋标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晰、美观完整,除去质量认证标志外,不允许有其他小图标或字样;桶装饲料标签应精美大方,清晰完整,明显可见。
其次,对饲料标签的内容规定:字体应清晰,未经折叠的标签应保持充足的空间,以使所有内容显著清楚;标有质量认证标志外,标签上应当印有以下内容:品名、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应用动物类别及体重等;桶装饲料标签应当还标有营养成分表和饲料安全及用途说明;对于特殊饲料,应在标签上标明添加的防腐剂和稳定剂。
总之,《饲料标签》为饲料生产和使用提供了规范,要求饲料标签必须做到质量规范,内容完善清晰。
只有按照该标准来生产、流通和使用饲料,才能为动物提供健康营养的食品,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内蒙古饲料标签的规范文本
内蒙古饲料标签的规范文本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包装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标签。
印制、使用食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标签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制和使用。
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
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标明营养成分表和食用方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须经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食品标签准印证》,方可印制、使用食品标签。
印刷企业凭《食品标签准印证》承印食品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标签内容。
第六条食品标签内容必须与食品质量相一致。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包装食品。
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包装食品质量评比、评奖、新产品鉴定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第八条生产、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生产或销售无标签的包装食品的;(二)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标明厂名、厂址的;(三)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四)冒用其他企业的标签,或不真实标注食品标签,有意欺骗消费者的。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20101106502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 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标签标识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标签标识管理,是指对饲料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管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饲料标签标识要求第四条饲料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包装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五条饲料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方法等信息;(二)产品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等信息;(三)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五)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
第六条饲料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七条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标识标准。
第三章饲料标签标识管理第八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审核,确保标签标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上标注真实、准确、清晰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对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饲料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饲料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饲料生产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饲料产品的;(二)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未建立健全饲料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饲料标签》国标
《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
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及其加工产品和药物饲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进,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48-198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13078-1991饲料卫生标准。
3定义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
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3.1饲料标签feed label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药物饲料添加剂medical feed additive为预防动物疾病或影响动物某种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饲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药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规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预混物。
3.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guaranteed analytical value of product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必须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4净重net mass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5保质期shelf life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
在此期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基本原则4.1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4.3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5.1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饲料生产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饲料市场秩序,根据《饲料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饲料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
三、标签管理要求1、标签内容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明确标明产品名称,描述产品特性。
(2)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清晰显示生产厂家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规格型号:指明饲料产品的规格和型号。
(4)生产日期和批号:显示生产日期和批号,方便追溯产品。
(5)成分:详细列示饲料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不得虚假标注。
(6)质量标准:标明产品符合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
(7)使用方法:明确指出适用的动物种类和饲用方法。
(8)保质期: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
(9)贮藏条件:详细说明产品的贮藏条件。
(10)执行标准:标明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
(11)其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标注的,应当明确定位。
2、标签设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设计合理,内容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标签应当采用明确的字体和色彩,以便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信息。
同时,饲料产品标签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用语。
四、标签监督管理1、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饲料产品标签的真实、准确、清晰与标准符合。
对于标签内容的真实性、标注的营养成分和相关指标的准确性,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管,对市场上销售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查。
发现虚假、误导性标签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饲料产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和清晰,一旦发现虚假或误导性标签,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饲料标签管理制度的企业,将根据《饲料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饲料标签处罚
饲料标签处罚饲料作为动物饲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物的生长和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饲料标签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进行处罚。
饲料标签是指包装上标注的关于饲料成分、营养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标签。
通过饲料标签,消费者可以了解到饲料的质量和适用范围,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然而,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故意篡改饲料标签,以次充好,这对消费者和动物的健康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
首先,对于故意篡改饲料标签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旨在震慑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提高企业对饲料标签的重视程度,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标签审核制度。
在销售饲料之前,企业必须将饲料标签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以确保标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标签存在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规定,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其销售,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了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饲料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系统。
对于违反饲料标签规定的企业,将被扣除信用分,并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单,这将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同时,信用评价系统还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途径,以便他们选择信誉良好的饲料供应商。
饲料标签处罚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动物的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减少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降低不合格饲料的流通,还能提高饲料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消费者在购买饲料时,应该注意仔细查看标签,选择合格的产品,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不合格饲料的举报和投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出努力。
饲料标签处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动物健康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对饲料标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饲料企业的信用评价,以提高饲料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消费者也应该加强对饲料标签的关注,选择合格的产品,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动物的健康。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释义.pdf
十七、宠物饲料产品声称的标示
1.通用要求 可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 禁止对宠物饲料做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宣传 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 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十七、宠物饲料产品声称的标示
2.成分声称
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 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 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 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 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 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添加量为定值,不 以范围值标示) 示例:“肉类及制品(鸡肝3.5 %)”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
“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为满足宠物特殊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
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
四、宠物饲料产品名称的标示
1.通用要求: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采用通用名称 位于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 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强调其中部 分内容(划线、圈框等) 可以同时标示商品名称,但要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 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产品名称应当一致
如生产日期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 的形式,应当标示 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不得篡改。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的标示
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分为三种标示方法(附录6) 1.可以使用月、日、天、年作为单位 示例:保质期180天 2.可以使用到期日标示 示例: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3.可以使用最佳使用时间标示 示例: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用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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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2014年7月1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 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见5.6)。
——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见5.8.2)。
——保质期增加了一种表示方法,并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见5.9)。
——将贮存条件及方法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见5.10)。
——用“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代替“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见5.11)。
——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见5.13.1)、委托加工产品(见5.13.3)、定制产品(见5.13.4)、进口产品(见5.13.5)和转基因产品(见5.13.6)的特殊标示规定。
——补充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见6.2)。
——附录A增加了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和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7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文、沙玉圣、粟胜兰、武玉波、杨清峰、李祥明、严建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0648-1988、GB10648-1993、GB10648-1999。
饲料标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647 饲料工业术语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饲料标签feed label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3.2饲料原料feed material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饲料feed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4单一饲料single feed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3.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feed additive premix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3.6复合预混合饲料premix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维生素预混合饲料vitamin premix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trace mineral premix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浓缩饲料concentrate feed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0配合饲料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1精料补充料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2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1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blender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14许可证明文件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3.15通用名称common name能反映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3.16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guaranteed analysis of product在产品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能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17净含量net content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所有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量。
3.18药物饲料添加剂medical feed additive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4、基本原则4.1 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2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
4.3 标示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4.4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
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5、应标示的基本内容5.1 卫生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的规定。
5.2 产品名称5.2.1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5.2.2 饲料添加剂应标注“饲料添加剂”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通用名称一致。
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名称一致。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与农业部相关公告的名称一致。
5.2.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乙氧基喹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
如果产品涉及多个类别,应逐一标明;如果产品类别为“其他”,应直接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5.2.4 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
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5.3.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3.2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1。
5.5.2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5.6 使用说明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
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5.7 净含量5.7.1 包装类产品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罐装车运输的产品应标明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5.7.2 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5.7.3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kg (含1 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
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L(含1 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
5.8 生产日期5.8.1 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
5.8.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5.9保质期5.9.1 用“保质期为_天(日)或_月或_年”或“保质期至:_年_月_日”表示。
5.9.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5.10 贮存条件及方法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5.12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5.12.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